掌政镇人民政府、兴庆区自然资源局、财政局、农业农村和水务局、住房城乡建设和交通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兴庆区成片开发(掌政片区)三期项目征收补偿安置实施方案》已经兴庆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11月21日
(此件公开发布)
银川市兴庆区成片开发(掌政片区)三期
项目征收补偿安置实施方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宁夏回族自治区土地管理条例》及《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公布自治区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宁政规发〔2023〕4号)、《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银川市辖区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银政发〔2023〕25号),特制定本方案。
第二条:银川市兴庆区成片开发(掌政片区)三期项目集体土地征收补偿,适用本方案。
第二章 征收拆迁职责
第三条:依据银川市兴庆区成片开发(掌政片区)三期项目土地征收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结果,结合掌政镇土地现状调查情况,兴庆区自然资源局负责方案起草工作,兴庆区住房城乡建设和交通局、财政局、农业农村和水务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掌政镇人民政府做好配合。兴庆区自然资源局负责提出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并会同兴庆区财政局、住房城乡建设和交通局、农业农村和水务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掌政镇人民政府等相关部门完成项目征收区域内土地及地上附着物测算,提交兴庆区政府会议研究。
第四条:掌政镇人民政府作为牵头单位负责完成项目用地区域内的土地征收和地上附着物的拆迁工作,项目征收补偿单体协议由掌政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与各被拆迁人签订。
第五条:项目协议审核工作由兴庆区自然资源局牵头,兴庆区财政局、住房城乡建设和交通局、农业农村和水务局做好配合工作,安置补偿工作由掌政镇人民政府负责。
第三章 征收范围目的
第六条:项目拟征收土地范围位于兴庆区掌政镇,土地权属为掌政镇掌政村集体土地。四至范围:北至赵家湖路,南至张政路,东至赵家湖,西至西华街。土地面积:约359.031亩(以现场调查确认结果为准),主要地类:水浇地、水田、林地、果园、其他草地、未利用地、建设用地等(以现场调查确认地类为准)。
第七条:拟征收土地属于成片开发建设,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5条第(五)款征收土地情形。
第四章 征收补偿
第八条:银川市兴庆区成片开发(掌政片区)三期项目范围内的土地补偿费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公布自治区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宁政规发〔2023〕4号)文件有关规定,项目区域内征收标准按照区域划分每亩4.15万元执行。集体土地上建构筑物、附着物征收补偿安置标准按照《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银川市辖区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银政发〔2023〕25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银川市兴庆区成片开发(掌政片区)三期项目房屋征收安置、地上附着物及青苗征收补偿标准按照《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银川市辖区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银政发〔2023〕25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自征收公告发布后,凡在被征收的土地上私自取土,按实际取土量和土方市场价核算费用,从征收补偿费中扣除。在被征收的土地上非法积土的,土方不予补偿。
征收公告发布之后,抢建的建筑物及其他各类构筑物不予补偿。
第五章 征收措施
第十一条:项目征收安置补偿由兴庆区财政局、自然资源局、住房城乡建设和交通局、农业农村和水务局、掌政镇共同测算认定,被征收人认可签字后由掌政镇与被征收人签订单体协议;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签订后,在掌政镇人民政府的监督、指导下由被征收人自行拆除或由属地辖区掌政镇人民政府负责拆除。
第十二条:分配到户的土地补偿款经兴庆区财政局、自然资源局、住房城乡建设和交通局、农业农村和水务局、掌政镇认定后,由掌政镇人民政府与农户核对无误并经公示后,通过专户直接打入被征收人个人账户,由被征收人签字领取存折。
第十三条:集体土地及公用地的补偿由掌政镇人民政府统一管理,用于因征收工作而受影响的水利、道路设施的恢复和安置点道路的建设等集体公益事业项目。
第六章 工作时间及相关要求
第十四条:项目征收期限为:2024年11月21日至2024年12月21日。自本方案发布之日起30日内,上述征收土地范围内的集体经济组织、农民或其他权益人应持土地权属证书等证明材料到兴庆区自然资源局办理补偿登记手续。超出征收期限后,相关优惠政策不再享受。
第十五条:对经丈量登记的土地和拆迁建筑的类别面积、补偿标准及补偿金额,及时张榜公布,接收监督。
第十六条:本方案公示期为30日。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对征收土地的补偿标准和安置途径有申请听证的权利。对本方案有异议的,按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的规定,应在10个工作日内提出听证书面申请,由兴庆区自然资源局按规定组织听证。逾期未提出的,按放弃听证办理。
第十七条:因征收工作而受影响和破坏的道路、水利、电力、通讯等设施应及时进行恢复和修复,确保被征收人和周边群众的生产生活不受影响,有关费用由掌政镇人民政府承担,列入项目补偿款中支付。
第十八条:对国家公职人员、村干部带头违章搭建房屋的,要依照法律、法规严肃查处。
第十九条:本方案自2024年11月21日起执行,方案涉及条款由兴庆区自然资源局负责解释。
具体由掌政镇人民政府牵头,对辖区内涉及的所有项目的土地进行征收,拆除所有地上建构筑物和附着物并交付土地。
第二十条:本方案实施期间,如遇自治区、银川市征收安置补偿政策调整,按照新标准执行,就高补足差额部分。
附件:各类补偿标准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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