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640104-100/2018-18760 文  号 银兴政公告〔2018〕2号 生成日期 2018-03-14
发布机构 兴庆区政府办 责任部门 兴庆区政府办 关 键 字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是否有效 有效

征 收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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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实施2018年燕庆公司一二三四队棚户区改造项目需要,经银川市人民政府批准,依照《银川市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纪要》(2018年 第33期),银川市人民政府作出征收决定,现就土地及房屋征收补偿事宜公告如下:

  一、土地征收部门: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政府

  二、土地征收实施部门:银川市兴庆区大新镇人民政府

  三、项目名称:2018年燕庆公司四队棚户区改造项目

  四、被征收土地位置:东至大新镇卫生院,西至大新渠,南至银横路,北至海利达房地产公司建设用地相邻(详见规划定界图)。

  五、征收补偿安置标准及依据:本次征地补偿及安置、地上附着物、青苗补偿标准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宁夏回族自治区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宁政发〔2015〕101号)、《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银川市征收集体土地房屋及拆迁安置补偿办法的通知》(银政发〔2010〕240号)的规定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补偿标准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0号)、《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62号)、《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银川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银政发〔2013〕55号)的规定执行。

  六、补偿登记: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及房屋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应在本公告规定的登记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者其它有关土地权属证明材料,到指定地点办理房屋及征地补偿登记,逾期未登记的有权属及他项权利纠纷的,由当事人自行协商解决并承担法律后果。

  登记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个月之内。

  登记地点:银川市兴庆区大新镇人民政府(银横路和燕庆路交叉口)

  七、被征收土地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未如期办理补偿登记的,其补偿内容以市国土资源局及兴庆区政府有关部门的勘测丈量结果为准。如对调查结果有异议,请在5日内到兴庆区大新镇人民政府提出意见,最终以核实结果为准。

  八、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抢建、抢种的地上附着物一律不予补偿并依法集中拆除。

  九、市国土资源局、兴庆区大新镇人民政府负责受理对本公告内容的查询以及实施中存在问题的举报。查询、举报电话为:0951-6899795、0951-8616205。

  十、被征收人如不服本次征收,可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向银川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公告。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政府

  2018年3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