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640104-100/2018-18755 文  号 银兴政公告〔2018〕1号 生成日期 2018-01-10
发布机构 兴庆区政府办 责任部门 兴庆区政府办 关 键 字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是否有效 有效

征 收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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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银川市水源地及保护区调整方案的批复》(宁政函〔2008〕130号)、《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的决定》(银人常发〔2011〕26号)及《银川市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纪要》(2017年第189期)相关文件精神,2017年7月11兴庆区人民政府召开了专题会议(银兴专题纪要发〔2017〕46号)决定实施兴庆区城市东郊水源地养殖场搬迁项目,现就土地及房屋征收补偿事宜公告如下:

  一、土地征收部门: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政府

  二、土地征收实施部门:银川市兴庆区掌政镇人民政府

  三、项目名称:兴庆区城市东郊水源地养殖场搬迁项目

  四、被征收土地位置及面积:兴庆区掌政镇镇河村、茂盛村、五渡桥村集体土地154.83亩(详见规划定界图)。

  五、被征收人:宁夏奔源养殖有限公司、宁夏国锋茁康畜牧有限公司、银川乳多多奶牛养殖专业合作社、王志国养猪场、张新宇养猪场、李学忠养殖场。

  六、征收补偿安置标准依据:本次征地补偿及安置、地上附着物、青苗补偿标准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宁夏回族自治区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宁政发〔2015〕101号)文件、《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银川市征收集体土地房屋及拆迁安置补偿办法的通知》(银政发〔2010〕240号)等文件规定执行。

  七、补偿登记: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及房屋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应在本公告规定的登记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者其它有关土地权属证明材料,到登记地点办理房屋及征地补偿登记。

  登记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个月之内。

  登记地点:银川市兴庆区掌政镇人民政府

  八、被征收土地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未如期办理补偿登记的,其补偿内容以市国土资源局及兴庆区政府有关部门的勘测丈量结果为准。如对调查结果有异议,请在5日内到兴庆区掌政镇人民政府提出意见,最终以核实结果为准,否则自行解决并承担责任。

  九、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抢建、抢种的地上附着物一律不予补偿并依法集中拆除。

  十、市国土资源局、兴庆区掌政镇人民政府负责受理对本公告内容的查询以及实施中存在问题的举报。查询、举报电话为:0951-6899795、0951-8616205。

  十一、被征收人如不服本次征收,可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银川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公告。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政府

  2018年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