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640104-100/2017-05872 文  号 银兴政公告〔2017〕4号 生成日期 2017-06-19
发布机构 兴庆区政府办 责任部门 兴庆区政府办 关 键 字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是否有效 有效

征 收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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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银川市人民政府批准,根据《兴庆区土地规划建设工作领导小组专题会议纪要》[2016]12号、宁夏回族自治区企业投资项目备案证(项目代码:2017-640104-01-03-006870)及相关文件的规定,兴庆区拟实施花溪谷花卉物流园建设项目,决定征收掌政镇洼路村部分土地及地上附着物,现就土地及房屋征收补偿事宜公告如下::

  一、土地征收部门: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政府 

  二、土地征收实施部门:银川市兴庆区掌政镇人民政府 

  三、项目名称:银川市兴庆区花溪谷花卉物流园建设项目 

      四、被征收土地位置:东至农田,西至农田,南至乡村路,北至孔司路。(详见勘测定界图)。 

  五、征收补偿安置标准:本次征地补偿、安置补偿、国有土地上房屋补偿、地上附着物、青苗补偿标准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宁夏回族自治区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宁政发[2015]101号)文件、《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银川市征收集体土地房屋及拆迁安置补偿办法的通知》(银政发[2010]240号)、《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0号)、《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62号)及《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银川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银政发[2013]55号)文件规定执行。 

  六、补偿登记: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及房屋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或者他项权利人应在本公告规定的登记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者其它有关土地权属证明材料,到银川市兴庆区掌政镇人民政府办理房屋及土地征收补偿登记。未如期登记的,有权属纠纷、他项权利的,应与补偿登记人自行解决。 

  登记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个月之内。 

  登记地点:银川市兴庆区掌政镇人民政府 

  七、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抢建、抢种、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将一律不予补偿并依法集中拆除。 

  八、被征收土地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未如期办理补偿登记的,其补偿内容以市国土资源局及兴庆区政府有关部门的勘测丈量结果为准。如对调查结果有异议,请在5日内到兴庆区征地拆迁办公室提出意见,最终以核实结果为准。 

  九、市国土资源局、兴庆区征地拆迁办公室负责受理对本公告内容的查询以及实施中存在问题的举报。查询、举报电话为:0951-68997950951-8616200 

  十、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或其他权利人对本公告内容有不同意见,请于2017719日前以书面形式送达银川市国土资源局及兴庆区征地拆迁办公室。 

  十一、被征收人对此次征收行为不服的,在本征收决定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征收公告发布之日起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公告。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政府 

    20176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