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银兴政复决字〔2023〕100号
申请人:李某,女,回族,1998年7月9日出生
被申请人:银川市公安局兴庆区分局
法定代表人:杨某某 职务:兴庆区公安分局局长
申请人请求变更被申请人对田某作出的侮辱民族行为处罚决定书(银兴公(丽景)行罚决字〔2023〕12143号),加重对田某的处罚力度。于2023年12月1日向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今年八月上旬田某在互联网上使用网名“华山”对我们回族同胞进行严重侮辱,这种行为严重侵犯了回族同胞的尊严和名誉权,破坏了民族的形象,恶意侮辱了我的人格,侵犯了我的名誉权和尊严。华山一直在他人直播间,肆无忌惮地攻击我,在快手平台,本人和华山根本就没有说话,我也不认识他,我也从没有和华山在其他的直播间对骂过,我更没有骂过快手名网华山,他说我和他为了事件的事意见不同,请华山拿出我和他在哪个直播间里意见不同、辱骂华山网名和姓名的证据,我有华山在任何直播间攻击我的证据以录屏为证。这种恶意辱骂的行为,我们回族同胞是不可能接受的,他是对人类文明的公然挑衅。作为公民,我们有责任维护我们民族的尊严和形象,有责任维护社会的公平和正义。
我们不能容忍任何形式的侮辱和谩骂,更不能容忍这种侵犯民族尊严的行为。我再次申请上级能够对此事进行认真深入调查,依法处理田某的违法行为,还我们回族同胞一个公道和尊严。同时,我也希望广大网民能够尊重各民族的尊严和形象,共同维护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被申请人辩称:其一,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经查,2023年8月初,违法行为人田某在快手直播间看到数名主播因讨论事件意见不一发生争吵,田某所持观点被网名“翡翠侠义传奇”的主播辱骂,因此心怀气愤。同年8月2日至今,田某先后在自己手机快手APP(快手号:712849072)内制作发布三段将被害人李某(回族,快手昵称“翡翠侠义传奇”)肖像 P图骑在猪身上奔跑、给猪仔喂奶、与狗同框跳舞等内容的视频,其中骑猪的两条视频点赞量分别为49 次、27 次,评论分别为12条、7条,收藏分别为4次、2次;与狗同框跳舞的视频播放量4329次,点赞50次,评论12条,收藏5次。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田某的陈述和申辩、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提取视听资料等事实依据。
其二,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2023年8月14日,李某来所报警称:2023年8月2日,其在中房翠园小区家中看到,有一名快手网友华山(快手账号:712849072)将报警人的快手头像P到一个骑猪人的身上,报警人认为华山侵犯其的肖像权,认为对方污蔑少数民族,需要民警处理。当日,民警将此警情受理为“08.14李某被侮辱案”(案件编号:Z6401022400002023085030)。
接到报警后,办案民警积极对接北京快手公司,按照该公司流程对违规视频及该快手账号进行了举报处理,及时删除相关视频以降低对李某的影响,并将情况告知了李某,李某当时也表示认可。后民警将嫌疑人使用的快手账号上报至网安部门进行查询,以确定嫌疑人的身份信息,经两次查询无法获取有效信息。民警再次联系协查,但因网安部门的相关查询规定,行政案件不符合查询条件,故无法查询到嫌疑人的身份信息,致使该案无有效进展。
2023年11月22日,民警在工作中获悉海原县田某有作案嫌疑,同年11月24日办案民警在海原县史店乡史店村将嫌疑人田某抓获。案件调查过程中对各方当事人进行权利义务告知后制作询问笔录,经全面依法调查取证后,认定违法行为人田某有侮辱的违法行为。经对其进行处罚前告知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之规定决定对违法行为人田某作出行政拘留五日的行政处罚。
综上所述,我单位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
经审理查明:2023年8月2日以来,田某先后在自己手机快手APP(快手号:712849072)内制作发布三段将申请人李某(回族,快手昵称“翡翠侠义传奇”)肖像 P图骑在猪身上奔跑、给猪仔喂奶、与狗同框跳舞等内容的视频。2023年8月14日,申请人李某报警。2023年11月24日被申请人经依法调查取证后,认定违法行为人田某有侮辱的违法行为。经对其进行处罚前告知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之规定决定对违法行为人田某作出行政拘留五日的行政处罚。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条、第九十一条之规定,银川市公安局兴庆区分局具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职权。被申请人经过调查取证,认定违法行为人田某存在侮辱他人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之规定,对违法行为人田某作出行政拘留五日的行政处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内容适当。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五条第三款规定:对因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不明或者逃跑等客观原因造成案件在法定期限内无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公安机关应当继续进行调查取证,并向被侵害人说明情况,及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本案中,被申请人因证据原因在不能确定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情况下,一直在调查取证,虽然办案时间较长,但并不影响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及对原告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理。被申请人在受案后,依法履行了传唤、询问、处罚前告知等程序,作出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决定,符合法定程序。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对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银兴公(丽景)行罚决字〔2023〕12143号)依法予以维持。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银川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4年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