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政府网 宁夏政府网 银川政府网 登录个人中心 无障碍浏览 长者模式
本站已启用无障碍浏览系统,欢迎点击访问!
索 引 号 文  号 生成日期
发布机构 责任部门 关 键 字
公开方式 公开时限 是否有效

银兴政复决字〔2023〕94号

保护视力色:          字体颜色: 【      绿】         恢复默认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银兴政复决字〔202394

  

申请人:周某某,男,满族,197992日出生

法定代表人:杭某某  职务:玉皇阁北街派出所所长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银兴公(玉皇)行罚决字〔2023〕10041号)2023年117日向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1.自报案以来,派出所民警拖着案件不处理,本人天天打电话至派出所催促案件进展,派出所民警让我到派出所但又不处理案件;2.本人没有跟刘某争吵,也没有用手抓住刘某裤腰;3.民警对违法行为人做笔录的时间不对,民警说看视频后看到本人摸刘某裤腰,本人否认。现要求派出所针对刘某殴打他人的行为对刘某进行拘留。                                              

被申请人称:其一,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2023年8月29日03时许,申请人周某某向被申请人报称其在清和北街一火锅店内,被同桌人员刘某将额头打伤。由于现场无监控,经询问相关证人及当事人,查明周某某先用手抓刘某裤腰后,刘某用手殴打周某某额头,该伤情经银川市物证鉴定所鉴定为轻微伤,故刘某殴打周某某的违法事实成立。

其二,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2023年8月29日,被申请人将周某某报称被殴打事项受理为行政案件进行调查,分别对案件当事人及证人进行询问,经调查被申请人于2023年11月7日认定刘某殴打事实,当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刘某作出罚款伍佰元的行政处罚决定。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

经审理查明:2023年8月29日,申请人周某某报警称其在清和北街一火锅店内,被同桌人员刘某将额头打伤,2023年9月1日被申请人针对申请人的伤势申请伤情鉴定,2023年10月19日被申请人将轻微伤的鉴定意见送达申请人。2023年11月7日被申请人认定违法行为人刘某殴打他人的违法行为成立,对刘某作出罚款伍佰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条、第九十一条之规定,银川市公安局兴庆区分局玉皇阁北街派出所具有作出被诉处罚决定的行政职权。本案中,周某某的询问笔录、证人证言、被申请人的走访视频等证据材料能够相互印证,证明违法行为人刘某殴打申请人的违法行为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被申请人对刘某作出罚款伍佰元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内容适当。被申请人在受案后,依法履行了传唤、询问、处罚前告知等法定程序,经审批后延长办案期限程序合法。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本机关决定:对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银兴公(玉皇)行罚决字〔2023〕10041号)依法予以维持。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银川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3年12月29日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