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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兴政复决字〔2023〕8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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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银兴政复决字〔202383

  

申请人:焦某某族,1978918日出生

被申请人:银川市公安局兴庆区分局凤凰北街派出所

负责人:杜某  职务:所长

申请人焦某某对被申请人银川市公安局兴庆区分局凤凰北街派出所申请人作出的家庭暴力告诫书不服,于2023927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被申请人在处理9月20日发生的申请人与妻子的家庭纠纷中偏听偏信,未对申请人进行询问并做出笔录、未对周边邻居进行走访调查等程序,仅凭申请人妻子的片面描述就断定本人存在家暴,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中关于家庭暴力经常性、持续性的认定条件,与事实不符且证据不足。

凤凰北街派出所民警出警处置时未出示工作证件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明文件,就非法闯入申请人家中,并未经警告等程序就非法使用手铐将申请人从家中带走,路上经过了小区部分公共区域上了警车,后被关押至侯问室近4小时,在此期间一直未给予解除手铐限制,造成本人手腕淤青、胳膊挫伤、心理及名誉等损害,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九条、《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七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第七条、第八条和《公安机关适用继续盘问规定》第九条等法律法规。

在申请人还戴着手铐、未对申请人进行询问、笔录的前提下,处置民警采用威胁不写保证书就会被拘留等欺骗手段逼迫申请人写下了保证书,违法了《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9月20日、21日、22日凤凰北街派出所民警多次打电话要求申请人到派出所却不说明事由和依据,违反了《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25号)第五十三条,涉嫌非法传唤。

被申请人辩称:2023年9月18日20时许,被申请人接群众报称:在云开苑18号楼4单元301,有人在房间内吵架、打架,现不让其进家门。民警马某带领辅警贾某到达现场,出警人员敲门始终不开门(6-7分钟)。门敲开后,报警人的弟媳赫某称:因家庭琐事与其丈夫焦某某发生口角,后焦某某动手将其头部打伤。民警出警到达现场敲门,屋内有吵架声音。门敲开后,出警人员在了解情况时,焦某某情绪激动,不配合执法,并用手推搡出警人员,期间,焦某某当着出警人员的面冲到妻子赫某身边,动手朝赫某头上打了一巴掌,因焦某某现场继续伤害他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二条及《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第八条之规定,出警人员对其口头警告无效后,依法采取戴手铐的强制传唤措施,将涉嫌殴打他人的焦某某传唤至被申请人处,因受害人赫某到医院看病,焦某某到所情绪激动,民警将违法行为人焦某某带至派出所执法办案区由专人看管。经民警对双方当事人耐心劝解,此警情是因夫妻矛盾纠纷引起的,当事人赫某伤势轻微,后经双方当事人同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条之规定,对此案予以调解处理。当事人焦某某对自己的行为认识到错误并出具保证书,当事人赫某对焦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并出具谅解书。焦某某离开被申请人处时手腕未受伤。以上事实有焦某某、赫某的陈述、诊断证明、出警视频、调解视频等证据予以证实。

在调查处理案件过程中,据赫某反映,焦某某之前有家暴行为,先后四次因家庭矛盾对其进行殴打,因焦某某有涉嫌家暴行为(有赫某笔录证实),被申请人将警情先期处置后,将具体情况及时推送给社区民警,社区民警于2023年9月20日、23日将此警情录入矛盾纠纷排查化解系统,通知两人到警务室化解矛盾,填写了《兴庆区公安分局矛盾纠纷排查化解登记表》、《兴庆区公安分局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回访表》。为了有效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行为发生,有效化解夫妻之间的矛盾,防止焦某某再次对赫某进行伤害,被申请人电话通知焦某某到所,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家庭暴力告诫制度实施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出具了告诫书予以书面劝告劝诚,焦某某拒绝签字。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做出的治安调解以及书面告诫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

经审理查明:2023年9月18日20时许,申请人与其妻子赫某发生口角,后被申请人出警前往纠纷发生现场时,申请人又实施了殴打其妻子的行为,赫某经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医院诊断:头部的损伤,左耳听力下降待查。赫某当日向被申请人提供疾病诊断证明书。申请人与赫某同意调解,被申请人于9月19日出具《现场调解协议书》。9月23日,被申请人出具银公(北安)家暴告字[2023]0923001号家庭暴力告诫书,申请人拒绝签字。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条、第七条第一款,被申请人具有对侵犯人身权利、治安管理工作的法定职权。被申请人作出的家庭暴力告诫书系对申请人行为的告诫、提醒,该告诫行为对申请人权利义务不产生实质影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提出撤销该家庭暴力告诫书的复议请求不符合行政复议受案范围。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决定驳回行政复议申请:……(二)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后,发现该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法和本条例规定的受理条件的”,本机关决定驳回申请人的申请。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银川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3年1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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