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实施主体 | 事项名称 | 设定依据 | 事项 类型 |
主项名称 | 子项名称 | 业务办理项名称 |
1 | 兴庆区妇联 | 农村妇女创业担保贷款审核 | 农村妇女创业担保贷款审核 | 农村妇女创业担保贷款审核 | 【规范性文件】《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创业担保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宁政办发〔2017〕140号) 第五条 管理职责妇联牵头组织实施的农村妇女创业担保贷款,按照农村妇女创业担保贷款流程办理。 | 行政 给付 |
2 | 兴庆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 各类优抚补助对象的认定 | 各类优抚补助对象的认定 | 各类优抚补助对象的认定 | 【行政法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2019年3月国务院令第709号) 第二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人(以下简称现役军人)、服现役或者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以及复员军人、退伍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现役军人家属,是本条例规定的抚恤优待对象,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抚恤优待。 【规范性文件】1.《民政部关于落实优抚对象和部分军队退役人员有关政策的实施意见》(劳社部发〔2007〕28号) 第一条第一款 对部分参战退役人员进行核查认定、数据统计,做好在农村的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生活困难的参战退役人员生活补助发放工作。对原8023部队退役人员中不符合评残和享受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条件,但患病或生活困难的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的人员,发放生活补助;对其他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进行核查认定,组织体检、数据统计,落实相关抚恤补助待遇。 2.《民政部办公厅关于落实给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发放老年生活补助政策措施的通知》(民发〔2011〕110号) 一、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是指从1954年11月1日试行义务兵役制后至《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实施前入伍、年龄在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未享受到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农村籍退役士兵。 3.《民政部财政部关于给部分烈士子女发放定期生活补助的通知》(民发〔2012〕27号) 从2011年起给部分烈士子女(含建国前错杀后被平反人员的子女)发放定期生活补助。 | 行政 确认 |
3 | 兴庆区医保局 | 社会保险登记、申报核定(仅指医疗保险、生育保险) | 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信息变更记录 | 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参保信息变更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8年12月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5号修正) 第八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服务,负责社会保险登记、个人权益记录、社会保险待遇支付等工作。 第三十一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管理服务的需要,可以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签订服务协议,规范医疗服务行为。 医疗机构应当为参保人员提供合理、必要的医疗服务。 第五十七条第一款 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凭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单位印章,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审核,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件。 第二款 用人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用人单位依法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终止之日起三十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社会保险登记。 【行政法规】《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2019年国务院令第710号修订) 第九条 缴费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缴费单位依法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三十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者终止社会保险登记手续。 【规范性文件】《宁夏回族自治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自治区统筹管理经办规程(试行)》(宁社保发〔2015〕22号) 第十一条 参保人员因身份证号码、户籍所在地等基本信息发生变更时,应携带有关证件、材料及时到参保地的民生服务中心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填写《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信息变更登记表》(附件1),经审核后办理登记信息变更。 | 其他 类别 |
4 | 兴庆区医保局 | 社会保险登记、申报核定(仅指医疗保险、生育保险) | 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 |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8年12月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5号修正) 第八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服务,负责社会保险登记、个人权益记录、社会保险待遇支付等工作。 第三十一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管理服务的需要,可以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签订服务协议,规范医疗服务行为。 医疗机构应当为参保人员提供合理、必要的医疗服务。 第五十七条第一款 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凭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单位印章,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审核,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件。 第二款 用人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用人单位依法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终止之日起三十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社会保险登记。 【行政法规】《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2019年国务院令第710号修订) 第七条第一款 缴费单位必须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参加社会保险。 【规范性文件】《宁夏回族自治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自治区统筹管理经办规程(试行)》(宁社保发〔2015〕22号) 第四条 首次参加居民医保的,申请人携带户口簿、身份证等有关证件到户籍所在地的民生服务中心办理参保登记,录入基本信息。特殊人群参保,依据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大中专院校在校学生未在户籍地参保的,应以学校为单位参保,由单位协办人(各类学校或教育部门指定机构的专、兼职协管人员)统一进行参保人员信息收集、初审、记录、汇总和上报,按照规定的数据格式将登记信息录入电子表格文件,携带登记资料与登记信息电子文件统一到学校所在地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 第六条 新生儿缴纳当年度医保费用后,按规定享受居民医保待遇。新生儿落地参保业务按照《宁夏新生儿落地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业务经办规程》的规定执行。 | 其他 类别 |
5 | 兴庆区民政局 | 老年人福利补贴 | 老年人福利补贴 | 老年人福利补贴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201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4号修正) 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国家建立和完善老年人福利制度,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老年人的实际需要,增加老年人的社会福利。 第二款 国家鼓励地方建立八十周岁以上低收入老年人高龄津贴制度。 | 行政 给付 |
6 | 兴庆区民政局 |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 |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 |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国发〔2015〕52号) 三、申领程序和管理办法 (二)逐级审核。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依托社会救助、社会服务“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机制,受理残疾人两项补贴申请并进行初审。初审合格材料报送县级残联进行相关审核。审核合格材料转送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定,残疾人家庭经济状况依托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审核。审定合格材料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会同县级残联报同级财政部门申请拨付资金。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区、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全面建立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的重要性,将其作为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任务,完善政府领导、民政牵头、残联配合、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民政部门要履行主管部门职责,做好补贴资格审定、补贴发放、监督管理等工作,推进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与相关社会福利、社会救助、社会保险制度有机衔接。财政部门要加强资金保障,及时足额安排补贴资金及工作经费,确保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顺利实施。中央财政通过增加一般性转移支付予以支持。残联组织要发挥“代表、服务、管理”职能作用,及时掌握残疾人需求,严格残疾人证发放管理,做好残疾人两项补贴相关审核工作。 | 行政 给付 |
7 | 兴庆区民政局 |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 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 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国发〔2015〕52号) 二、主要内容 (一)补贴对象。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主要补助残疾人因残疾产生的额外生活支出,对象为低保家庭中的残疾人,有条件的地方可逐步扩大到低收入残疾人及其他困难残疾人。低收入残疾人及其他困难残疾人的认定标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参照相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主要补助残疾人因残疾产生的额外长期照护支出,对象为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一级、二级且需要长期照护的重度残疾人,有条件的地方可扩大到非重度智力、精神残疾人或其他残疾人,逐步推动形成面向所有需要长期照护残疾人的护理补贴制度。长期照护是指因残疾产生的特殊护理消费品和照护服务支出持续6个月以上时间。 三、申领程序和管理办法 (二)逐级审核。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依托社会救助、社会服务“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机制,受理残疾人两项补贴申请并进行初审。初审合格材料报送县级残联进行相关审核。审核合格材料转送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定,残疾人家庭经济状况依托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审核。审定合格材料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会同县级残联报同级财政部门申请拨付资金。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区、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全面建立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的重要性,将其作为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任务,完善政府领导、民政牵头、残联配合、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民政部门要履行主管部门职责,做好补贴资格审定、补贴发放、监督管理等工作,推进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与相关社会福利、社会救助、社会保险制度有机衔接。财政部门要加强资金保障,及时足额安排补贴资金及工作经费,确保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顺利实施。中央财政通过增加一般性转移支付予以支持。残联组织要发挥“代表、服务、管理”职能作用,及时掌握残疾人需求,严格残疾人证发放管理,做好残疾人两项补贴相关审核工作。 | 行政 给付 |
8 | 兴庆区民政局 | 特困人员认定、救助供养金给付 | 特困人员认定、救助供养金给付 | 特困人员认定、救助供养金给付 | 【行政法规】《社会救助暂行办法》(2019年3月国务院令第709号修订) 第十一条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经审查,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批准,并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布;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批准,并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 国家对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给予特困人员供养。 第十五条 特困人员供养的内容包括: (一)提供基本生活条件; (二)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给予照料; (三)提供疾病治疗; (四)办理丧葬事宜。特困人员供养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确定、公布。 第十六条第二款 特困人员供养的审批程序适用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14号) (一)对象范围。 城乡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应当依法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 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 具体认定办法由民政部负责制定。 | 行政 给付 |
9 | 兴庆区民政局 | 对孤儿基本生活保障金的给付 | 对孤儿基本生活保障金的给付 | 对孤儿基本生活保障金的给付 |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0〕54号) 二、建立健全孤儿保障体系,维护孤儿基本权益 (一)建立孤儿基本生活保障制度。为满足孤儿基本生活需要,建立孤儿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按照不低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的原则,合理确定孤儿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机构抚养孤儿养育标准应高于散居孤儿养育标准,并建立孤儿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自然增长机制。地方各级财政要安排专项资金,确保孤儿基本生活费及时足额到位;中央财政安排专项资金,对地方支出孤儿基本生活费按照一定标准给予补助。民政、财政部门要建立严格的孤儿基本生活费管理制度,加强监督检查,确保专项专用、按时发放,确保孤儿基本生活费用于孤儿。 | 行政 给付 |
10 | 兴庆区民政局 | 临时救助对象认定、救助金给付 | 临时救助对象认定、救助金给付 | 临时救助对象认定、救助金给付 | 【行政法规】《社会救助暂行办法》(2019年3月国务院令第709号修订) 第四十七条 国家对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或者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以及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的家庭,给予临时救助。 第四十八条 申请临时救助的,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经审核、公示后,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救助金额较小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情况紧急的,可以按照规定简化审批手续。 | 行政 给付 |
11 | 兴庆区民政局 | 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认定、保障金给付 | 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救助资金的给付 | 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救助资金的给付 | 【行政法规】《社会救助暂行办法》(2019年3月国务院令第709号修订) 第九条 国家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家庭,给予最低生活保障。 第十一条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经审查,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批准,并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布;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批准,并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 对批准获得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差额,按月发给最低生活保障金。 【地方政府规章】《宁夏回族自治区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2007年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令第99号) 第四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具体负责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 | 行政 给付 |
12 | 兴庆区民政局 | 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认定、保障金给付 |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救助资金的给付 |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救助资金的给付 | 【行政法规】《社会救助暂行办法》(2019年3月国务院令第709号修订) 第九条 国家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家庭,给予最低生活保障。 第十一条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经审查,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批准,并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布;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批准,并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 对批准获得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差额,按月发给最低生活保障金。 【地方政府规章】《宁夏回族自治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2003年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令第54号) 第四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管理工作。 | 行政 给付 |
13 | 兴庆区人社局 | 养老保险服务 |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申领 | 参加社会保险人员领取死亡待遇申报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8年12月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5号修正) 第二十一条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按月领取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 七、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第一条: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个人,年满60周岁、累计缴费满15年,且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可以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 第三条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死亡的,从次月起停止支付其养老金。有条件的地方人民政府可以结合本地实际探索建立丧葬补助金制度。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每年对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进行核对;村(居)民委员会要协助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展工作,在行政村(社区)范围内对参保人待遇领取资格进行公示,并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等领取记录进行比对,确保不重、不漏、不错。 【规范性文件】《关于印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23号) 第三十二条 待遇领取人员自死亡次月起停止发放养老保险待遇。村(居)协办员应于每月初将上月死亡人员名单通过乡镇 (街道)事务所上报至县社保机构。县社保机构对死亡人员进行暂停发放处理,待死亡人员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对死亡人员进行养老保险关系注销。 | 公共 服务 |
14 | 兴庆区人社局 | 养老保险服务 |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申领 | 参加养老保险人员定期领取待遇资格申报(仅限城乡居民)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8年12月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5号修正) 第二十一条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按月领取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 七、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 第一条 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个人,年满60周岁、累计缴费满15年,且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可以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 【部门规章】《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3号) 第三条 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含依照第二条规定延长缴费)的,可以申请转入户籍所在地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规范性文件】《关于印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23号) 第二十四条 参保人员从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次月起开始享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 第二十六条 参保人员应携带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等材料,到户口所在地村(居)委会办理待遇领取手续,在《通知表》上签字、签章或留指纹确认。村(居)协办员负责检查参保人员提供的材料是否齐全,并于每月规定时限内将相关材料一并上报乡镇(街道)事务所。参保人员也可直接到乡镇(街道)事务所或县社保机构办理待遇领取手续。 | 公共 服务 |
15 | 兴庆区人社局 | 养老保险服务 | 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与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衔接申请 | 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与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衔接申请(仅限城乡居民以及灵活就业人员)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8年12月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5号修正) 第十六条第二款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缴费至满十五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可以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规范性文件】《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国办发〔2009〕66号) 第九条第一款 农民工中断就业或返乡没有继续缴费的,由原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保留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保存其全部参保缴费记录及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储存额继续按规定计息。农民工返回城镇就业并继续参保缴费的,无论其回到原参保地就业还是到其他城镇就业,均按前述规定累计计算其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其个人账户储存额,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与城镇职工同样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农民工不再返回城镇就业的,其在城镇参保缴费记录及个人账户全部有效,并根据农民工的实际情况,或在其达到规定领取条件时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部门规章】《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3号) 第三条 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含依照第二条规定延长缴费)的,可以申请转入户籍所在地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含依照第二条规定延长缴费),且未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个人可以书面申请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申请后,应当书面告知其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权利以及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后果,经本人书面确认后,终止其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将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规范性文件】《关于印发〈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17号) 第三条 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人员,达到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法定退休年龄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满15年(含延长缴费至15年)的,可以申请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按照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办法计发相应待遇;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可以申请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达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规定的领取条件时,按照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办法计发相应待遇。 【规范性文件】《关于贯彻实施〈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2014〕25号) 《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经办规程(试行)》第四条:参保人员达到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法定退休年龄,如有分别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情形,在申请领取养老保险待遇前,向待遇领取地社保机构申请办理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手续……。 | 公共 服务 |
16 | 兴庆区人社局 | 养老保险服务 | 城乡居民特殊人员申报 | 城乡居民特殊人员申报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8年12月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5号修正) 第八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服务,负责社会保险登记、个人权益记录、社会保险待遇支付工作。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18年12月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4号第二次修正) 第七十条 国家发展社会保险事业,建立社会保险制度,设立社会保险基金,使劳动者在年老、患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获得帮助和补偿。 第七十三条 劳动者在下列情况下,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一)退休;(二)患病、负伤;(三)因工伤残或者患职业病;(四)失业;(五)生育。 劳动者死亡后,其遗属依法享受遗属津贴。 劳动者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条件和标准由法律、法规规定。 劳动者享受的社会保险金必须按时足额支付。 | 公共 服务 |
17 | 兴庆区人社局 | 养老保险服务 | 居民养老保险注销登记 | 居民养老保险注销登记 |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 七、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死亡的,从次月起停止支付其养老金。 【规范性文件】《关于印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23号) 第三十二条 待遇领取人员自死亡次月起停止发放养老保险待遇。村(居)协办员应于每月初将上月死亡人员名单通过乡镇(街道)事务所上报至县社保机构。县社保机构对死亡人员进行暂停发放处理,待死亡人员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对死亡人员进行养老保险关系注销。 | 公共 服务 |
18 | 兴庆区人社局 | 养老保险服务 | 暂停养老保险待遇申请 | 暂停养老保险待遇申请 | 【行政法规】《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 第五条第一款 干部退休以后,每月按下列标准发给退休费,直至去世为止。 【行政法规】《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 第二条第一款 工人退休以后,每月按下列标准发给退休费,直至去世为止。 【规范性文件】《关于退休人员被判刑后有关养老保险待遇问题的复函》(劳社厅函〔2001〕44号) 全文。 【规范性文件】《关于对劳社厅函〔2001〕44号补充说明的函》(劳社厅函〔2003〕315号)全文。 【规范性文件】《关于因失踪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离退休人员养老待遇问题的函》(人社厅函〔2010〕159号)全文。 【规范性文件】《关于印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23号) 第三十一条 待遇领取人员在领取养老金期间服刑的,县社保机构停止为其发放养老保险待遇。待服刑期满后,由本人提出待遇领取申请,社保机构于其服刑期满后的次月为其继续发放养老保险待遇,停发期间的待遇不予补发。 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待遇领取人员自死亡次月起停止发放养老保险待遇。村(居)协办员应于每月初将上月死亡人员名单通过乡镇 (街道)事务所上报至县社保机构。县社保机构对死亡人员进行暂停发放处理,待死亡人员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对死亡人员进行养老保险关系注销。 【规范性文件】《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32号) 第四十九条 社保经办机构应通过资格认证工作,不断完善退休人员信息管理,对发生变更的及时予以调整并根据资格认证结果进行如下处理:(二)退休人员在规定期限内未认证的,社保经办机构应暂停发放基本养老金。退休人员重新通过资格认证后,从次月恢复发放并补发暂停发放月份的基本养老金。(三)退休人员失踪、被判刑、死亡等不符合领取资格的,社保经办机构应暂停或终止发放基本养老金,对多发的养老金应予以追回。 | 公共 服务 |
19 | 兴庆区人社局 | 养老保险服务 | 恢复养老保险待遇申请 | 恢复养老保险待遇申请 | 【规范性文件】《关于退休职工下落不明期间待遇问题的批复》(劳办险字〔1990〕1号)全文。 《关于退休人员被判刑后有关养老保险待遇问题的复函》(劳社厅函〔2001〕44号)全文。 《关于对劳社厅函〔2001〕44号补充说明的函》(劳社厅函〔2003〕315号)全文。 《关于因失踪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离退休人员养老待遇问题的函》(人社厅函〔2010〕159号)全文。 《关于印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23号) 第三十一条 待遇领取人员在领取养老金期间服刑的,县社保机构停止为其发放养老保险待遇。待服刑期满后,由本人提出待遇领取申请,社保机构于其服刑期满后的次月为其继续发放养老保险待遇,停发期间的待遇不予补发。 《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32号) 第四十九条 社保经办机构应通过资格认证工作,不断完善退休人员信息管理,对发生变更的及时予以调整并根据资格认证结果进行如下处理:(二)退休人员在规定期限内未认证的,社保经办机构应暂停发放基本养老金。退休人员重新通过资格认证后,从次月恢复发放并补发暂停发放月份的基本养老金。 | 公共 服务 |
20 | 兴庆区人社局 | 养老保险服务 | 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待遇核准给付 | 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待遇核准给付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8年12月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5号修正) 第八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服务,负责社会保险登记、个人权益记录、社会保险待遇支付工作。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18年12月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4号第二次修正) 第七十条 国家发展社会保险事业,建立社会保险制度,设立社会保险基金,使劳动者在年老、患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获得帮助和补偿。 第七十三条 劳动者在下列情况下,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一)退休;(二)患病、负伤;(三)因工伤残或者患职业病;(四)失业;(五)生育。 劳动者死亡后,其遗属依法享受遗属津贴。劳动者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条件和标准由法律、法规规定。劳动者享受的社会保险金必须按时足额支付。 【规范性文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民政部、审计署《关于做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7〕31号) 四、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 (一)高度重视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各地要根据国务院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一系列政策文件要求,在今年内出台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实施办法,全面开展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 | 公共 服务 |
21 | 兴庆区人社局 | 社会保险登记 |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登记 |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登记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8年12月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5号修正) 第二十条 国家建立和完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实行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政府补贴相结合。 第二十二条 国家建立和完善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将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和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合并实施。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 三、参保范围: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可以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规范性文件】《关于印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23号) 第六条 符合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城乡居民,需携带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重度残疾人等困难群体应同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和复印件),到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提出参保申请。 | 公共 服务 |
22 | 兴庆区人社局 | 社会保险登记 | 以个人身份参加社会保险登记(灵活就业) | 以个人身份参加社会保险登记(灵活就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8年12月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5号修正) 第十条第二款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 公共 服务 |
23 | 兴庆区人社局 | 基本公共就业创业政府购买服务 | 政府向社会购买基本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成果 | 政府向社会购买基本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成果 |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23号) (十七)强化公共就业创业服务。健全覆盖城乡的公共就业创业服务体系,提高服务均等化、标准化和专业化水平。完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的创业服务功能,充分发挥公共就业服务、中小企业服务、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等机构的作用,为创业者提供项目开发、开业指导、融资服务、跟踪扶持等服务,创新服务内容和方式。健全公共就业创业服务经费保障机制,切实将县级以上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和县级以下(不含县级)基层公共就业创业服务平台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将职业介绍补贴和扶持公共就业服务补助合并调整为就业创业服务补贴,支持各地按照精准发力、绩效管理的原则,加强公共就业创业服务能力建设,向社会力量购买基本就业创业服务成果。创新就业创业服务供给模式,形成多元参与、公平竞争格局,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7〕28号) (十八)加快公共就业服务信息化。按照统一建设、省级集中、业务协同、资源共享的原则,逐步建成以省级为基础、全国一体化的就业信息化格局。建立省级集中的就业信息资源库,加强信息系统应用,实现就业管理和就业服务工作全程信息化。推进公共就业信息服务平台建设,实现各类就业信息统一发布,健全全国就业信息监测平台。推进就业信息共享开放,支持社会服务机构利用政府数据开展专业化就业服务,推动政府、社会协同提升公共就业服务水平。 【规范性文件】《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17〕164号) 第二十八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财政、人社部门可按政府购买服务相关规定,向社会购买基本就业创业服务成果,具体范围和办法由省级财政、人社部门确定。 【规范性文件】《关于进一步加大就业扶贫政策支持力度着力提高劳务组织化程度的通知》(人社部发〔2018〕46号) 三、大力开展有组织劳务输出。各地要依托东西部扶贫协作机制、对口支援机制,结合省内结对帮扶机制,努力扩大劳务输出规模,着力提升劳务协作的组织化程度和就业质量。对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针对贫困劳动力开展职业指导、专场招聘等就业服务活动的,给予就业创业服务补助,并适当提高补助标准。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劳务经纪人等市场主体开展贫困劳动力有组织劳务输出的,可通过就业创业服务补助购买基本服务成果。对贫困劳动力通过有组织劳务输出到户籍所在县以外就业的,给予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对企业接收外地贫困劳动力就业的,输入地要参照当地就业困难人员落实社会保险补贴、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等政策。承担东西部对口协作任务的东部省份,可使用财政安排的援助资金促进在本省(区、市)就业的贫困劳动力稳定就业。 | 公共 服务 |
24 | 兴庆区就业创业中心 | 就业失业登记 | 失业登记 | 失业登记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2015年4月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4号修正) 第三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设立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为劳动者免费提供下列服务:(五)办理就业登记、失业登记等事务。 【部门规章】《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2018年修订) 第二十五条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免费为劳动者提供以下服务:(五)办理就业登记、失业登记等事务。 【规范性文件】1.《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09〕116号) 六、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全面执行公共就业服务各项制度,包括免费服务制度、统筹管理制度、就业与失业登记管理制度、就业援助制度和专项服务制度等。 2.《关于印发就业失业登记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75号) 四、做好信息系统完善和信息上报工作 (八)各地要根据本《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完善本地公共就业人才服务管理信息系统,准确记录劳动者就业登记、失业登记和享受就业扶持政策等相关信息,并支持在《就业失业登记证》上直接打印相关记录。 3.《关于进一步完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103号) 四、提升公共就业服务水平 (七)健全公共就业服务制度。全面实施统一的基本服务免费制度、就业信息服务制度、大型专项就业服务活动制度、就业与失业登记管理制度、就业援助制度、劳动人事档案管理服务、就业信息监测制度等各项就业公共服务制度。探索建立政府购买基本公共就业服务的制度。 4.《关于进一步完善就业失业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97号) 一、认真落实放宽失业登记条件的有关要求 各地要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修改〈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的决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23号)要求,允许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要求,处于无业状态的城镇常住人员在常住地的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进行失业登记。对符合失业登记条件的人员,不得以人户分离、户籍不在本地或没有档案等为由不予受理。 拓宽就业登记信息采集渠道。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进一步改进和优化业务流程,建立就业登记与社会保险登记、劳动用工备案之间的业务协同和信息共享机制,做好相关信息的比对核验,不断创新和拓宽就业登记信息采集渠道。 | 公共 服务 |
25 | 兴庆区就业创业中心 | 就业失业登记 | 就业登记 | 灵活就业人员就业登记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2015年4月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4号修正) 第三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设立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为劳动者免费提供下列服务:(五)办理就业登记、失业登记等事务;(六)其他公共就业服务。 【部门规章】《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2018年修订) 第二十五条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免费为劳动者提供以下服务:(五)办理就业登记、失业登记等事务。 【规范性文件】1.《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09〕116号) 六、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全面执行公共就业服务各项制度,包括免费服务制度、统筹管理制度、就业与失业登记管理制度、就业援助制度和专项服务制度等。 2.《关于印发就业失业登记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75号) (八)各地要根据本《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完善本地公共就业人才服务管理信息系统,准确记录劳动者就业登记、失业登记和享受就业扶持政策等相关信息,并支持在《就业失业登记证》上直接打印相关记录。 3.《关于进一步完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103号) (七)健全公共就业服务制度。全面实施统一的基本服务免费制度、就业信息服务制度、大型专项就业服务活动制度、就业与失业登记管理制度、就业援助制度、劳动人事档案管理服务、就业信息监测制度等各项就业公共服务制度。探索建立政府购买基本公共就业服务的制度。 4.《关于进一步完善就业失业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97号) 一、认真落实放宽失业登记条件的有关要求 各地要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修改〈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的决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23号)要求,允许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要求,处于无业状态的城镇常住人员在常住地的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进行失业登记。对符合失业登记条件的人员,不得以人户分离、户籍不在本地或没有档案等为由不予受理。三、拓宽就业登记信息采集渠道。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进一步改进和优化业务流程,建立就业登记与社会保险登记、劳动用工备案之间的业务协同和信息共享机制,做好相关信息的比对核验,不断创新和拓宽就业登记信息采集渠道。 | 公共 服务 |
26 | 兴庆区就业创业中心 | 就业失业登记 | 就业登记 | 单位招用人员就业登记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2015年4月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4号修正) 第三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设立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为劳动者免费提供下列服务:(五)办理就业登记、失业登记等事务。 【部门规章】《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2018年修订) 第二十五条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免费为劳动者提供以下服务:(五)办理就业登记、失业登记等事务。 【规范性文件】1.《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09〕116号) 六、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全面执行公共就业服务各项制度,包括免费服务制度、统筹管理制度、就业与失业登记管理制度、就业援助制度和专项服务制度等。 2.《关于印发就业失业登记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75号) (八)各地要根据本《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完善本地公共就业人才服务管理信息系统,准确记录劳动者就业登记、失业登记和享受就业扶持政策等相关信息,并支持在《就业失业登记证》上直接打印相关记录。 3.《关于进一步完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103号) (七)健全公共就业服务制度。全面实施统一的基本服务免费制度、就业信息服务制度、大型专项就业服务活动制度、就业与失业登记管理制度、就业援助制度、劳动人事档案管理服务、就业信息监测制度等各项就业公共服务制度。探索建立政府购买基本公共就业服务的制度。 4.《关于进一步完善就业失业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97号) 一、认真落实放宽失业登记条件的有关要求,允许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要求,处于无业状态的城镇常住人员在常住地的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进行失业登记。三、拓宽就业登记信息采集渠道。建立就业登记与社会保险登记、劳动用工备案之间的业务协同和信息共享机制,做好相关信息的比对核验。 | 公共 服务 |
27 | 兴庆区就业创业中心 | 就业失业登记 | 就业登记 | 个体经营人员就业登记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2015年4月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4号修正) 第三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设立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为劳动者免费提供下列服务:(五)办理就业登记、失业登记等事务。 【部门规章】《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2018年修订) 第二十五条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免费为劳动者提供以下服务:(五)办理就业登记、失业登记等事务。 【规范性文件】1.《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09〕116号) 六、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全面执行公共就业服务各项制度,包括包括免费服务制度、统筹管理制度、就业与失业登记管理制度、就业援助制度和专项服务制度等。 2.《关于印发就业失业登记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75号) (八)各地要根据本《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完善本地公共就业人才服务管理信息系统,准确记录劳动者就业登记、失业登记和享受就业扶持政策等相关信息,并支持在《就业失业登记证》上直接打印相关记录。 3.《关于进一步完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103号) (七)健全公共就业服务制度。全面实施统一的基本服务免费制度、就业信息服务制度、大型专项就业服务活动制度、就业与失业登记管理制度、就业援助制度、劳动人事档案管理服务、就业信息监测制度等各项就业公共服务制度。探索建立政府购买基本公共就业服务的制度。 4.《关于进一步完善就业失业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97号) 一、认真落实放宽失业登记条件的有关要求,允许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要求,处于无业状态的城镇常住人员在常住地的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进行失业登记。三、拓宽就业登记信息采集渠道。建立就业登记与社会保险登记、劳动用工备案之间的业务协同和信息共享机制,做好相关信息的比对核验。 | 公共 服务 |
28 | 兴庆区就业创业中心 | 就业失业登记 | 《就业创业证》申领 | 《就业创业证》申领 | 【部门规章】《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2018年修订) 第六十一条第三款 就业登记和失业登记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实行统一的就业失业登记证,向劳动者免费发放,并注明可享受的相应扶持政策。就业登记、失业登记的具体程序和登记证的样式,由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 【规范性文件】《关于印发就业失业登记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75号) 第一条 为加强就业与失业管理,实行全国统一样式《就业失业登记证》,支持劳动者按规定跨地区享受就业扶持政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第一款《就业失业登记证》是记载劳动者就业和失业状况、享受相关就业扶持政策、接受公共就业人才服务等情况的基本载体,是劳动者按规定享受相关就业扶持政策和接受公共就业人才服务的有效凭证。 第三条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就业失业登记证》管理工作,建立专门台账,利用公共就业人才服务管理信息系统,及时、准确记录《就业失业登记证》发放管理信息,并做好相关统计工作。 【规范性文件】《关于进一步完善就业失业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97号) 二、做好就业失业登记证明更名发放工作,根据促进就业创业工作需要,将《就业失业登记证》更名为《就业创业证》。 | 公共 服务 |
29 | 兴庆区就业创业中心 | 对就业困难人员(含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实施就业援助 | 就业困难人员认定 | 就业困难人员认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2015年4月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4号修正) 第五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就业援助制度,采取税费减免、贷款贴息、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等办法,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等途径,对就业困难人员实行优先扶持和重点帮助。就业困难人员是指因身体状况、技能水平、家庭因素、失去土地等原因难以实现就业,以及连续失业一定时间仍未能实现就业的人员。就业困难人员的具体范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规定。 【部门规章】《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2018年修订) 第四十条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制定专门的就业援助计划,对就业援助对象实施优先扶持和重点帮助。本规定所称就业援助对象包括就业困难人员和零就业家庭。就业困难对象是指因身体状况、技能水平、家庭因素、失去土地等原因难以实现就业,以及连续失业一定时间仍未能实现就业的人员。零就业家庭是指法定劳动年龄内的家庭人员均处于失业状况的城市居民家庭。对援助对象的认定办法,由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据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就业援助对象范围制定。 【规范性文件】《关于加强就业援助工作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0〕29号) (二)明确对象范围条件,确定帮扶政策措施。就业困难人员是指因身体状况、技能水平、家庭因素、失去土地等原因难以实现就业,以及连续失业一定时间仍未能实现就业的人员。就业困难人员的具体范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规定。 | 公共 服务 |
30 | 兴庆区就业创业中心 | 对就业困难人员(含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实施就业援助 | 公益性岗位申请 | 城镇公益性岗位申请 | 【规范性文件】《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扶贫办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办法的通知》(宁人社规发〔2020〕4号) 第六条 城镇公益性岗位主要包括社会公共服务岗位、社区公益性服务岗位。1.社会公共服务岗位,具体包括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协理员、社区治安联防协管员、劳动力统计调查员以及为城镇和社区居民提供服务的交通协管、市政管理、环境管理、物业管理、托管养老等服务的岗位;市政公共设施设备管理养护和景区、景点、公共场所的保洁、城市绿化维护等岗位。2.社区公益性岗位,具体包括县(区)、街道(乡镇)、社区开办的非营利性公共卫生服务、医疗服务、养老服务等机构在街道(乡镇)、社区开发的保洁、保养、保安及社会化服务等岗位。 | 公共 服务 |
31 | 兴庆区就业创业中心 | 对就业困难人员(含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实施就业援助 | 公益性岗位申请 | 农村建档立卡贫困户人口公益岗位申请 | 【规范性文件】《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扶贫办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办法的通知》(宁人社规发〔2020〕4号) 第七条 乡村公益性岗位主要包括村两委后勤保障服务人员、乡村居民公共配送服务人员、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协理员(从事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城乡居民社会保险催缴等工作)、乡村护林员、河(渠)道维护员、环境道路保洁员、乡村“老饭桌”服务员、移民社区服务人员、乡村电商综合服务人员、乡村学校安全员等公益性岗位。 第十条 乡村公益性岗位应当优先安置“无法离乡、无业可扶、无力脱贫”且有劳动能力胜任岗位工作的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 | 公共 服务 |
32 | 兴庆区就业创业中心 | 对就业困难人员(含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实施就业援助 | 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申领 | 对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23号) (十四)加强对困难人员的就业援助。对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一定期限内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对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一定比例的社会保险补贴。 【规范性文件】《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17〕164号) 第四条第一款 就业补助资金分为对个人和单位的补贴、公共就业服务能力建设补助两类。 第二款对个人和单位的补贴资金用于职业培训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创业补贴、就业见习补贴、求职创业补贴等支出;公共就业服务能力建设补助资金用于就业创业服务补助和高技能人才培养补助等支出。 第七条 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人员范围包括:符合《就业促进法》规定的就业困难人员和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用于以下方面:(一)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对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以及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按其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给予补贴,不包括就业困难人员个人应缴纳的部分。对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后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一定数额的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原则上不超过其实际缴费的2/3。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时年龄为准)。 【规范性文件】《关于进一步加大就业扶贫政策支持力度着力提高劳务组织化程度的通知》(人社部发〔2018〕46号) 一、大力促进就地就近就业。……对企业吸纳贫困劳动力就业的,参照就业困难人员落实社会保险补贴等政策……三、大力开展有组织劳务输出。……对企业接收外地贫困劳动力就业的,输入地要参照当地就业困难人员落实社会保险补贴、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等政策……。 | 公共 服务 |
33 | 兴庆区就业创业中心 | 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服务 | 高校毕业生社保补贴申领 | 对灵活就业的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23号) (十三)鼓励高校毕业生多渠道就业。把高校毕业生就业摆在就业工作首位。落实完善见习补贴政策,对见习期满留用率达到50%以上的见习单位,适当提高见习补贴标准。对高校毕业生申报从事灵活就业的,按规定纳入各项社会保险,各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要提供人事、劳动保障代理服务。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7〕28号) (十一)鼓励高校毕业生多渠道就业。加大就业见习力度,允许就业见习补贴用于见习单位为见习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以及对见习人员的指导管理费用,艰苦边远地区、老工业基地、国家级贫困县可将见习对象范围扩大到离校未就业中职毕业生。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若干意见》(国发〔2018〕39号) (五)扩大就业见习补贴范围。从2019年1月1日起,实施三年百万青年见习计划;将就业见习补贴范围由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扩展至16-24岁失业青年;组织失业青年参加3-12个月的就业见习,按规定给予就业见习补贴,并适当提高补贴标准。 【规范性文件】《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17〕164号) 第四条第一款 就业补助资金分为对个人和单位的补贴、公共就业服务能力建设补助两类。 第二款 对个人和单位的补贴资金用于职业培训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创业补贴、就业见习补贴、求职创业补贴等支出;公共就业服务能力建设补助资金用于就业创业服务补助和高技能人才培养补助等支出。 第十条 享受就业见习补贴的人员范围为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艰苦边远地区、老工业基地、国家级贫困县可扩大至离校2年内未就业中职毕业生。对吸纳上述人员参加就业见习的单位,给予一定标准的就业见习补贴,用于见习单位支付见习人员见习期间基本生活费、为见习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以及对见习人员的指导管理费用。对见习人员见习期满留用率达到50%以上的单位,可适当提高见习补贴标准。 | 公共 服务 |
34 | 兴庆区人社局 | 参加社会保险人员待遇资格认证 | 参加社会保险人员待遇资格认证 | 参加社会保险人员待遇资格认证 | 【规范性文件】《宁夏回族自治区社保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格认证防止养老保险待遇冒领工作的通知》(宁社保发〔2012〕35号) 一、认证范围:各市县社保局在册发放养老保险待遇的企业离退休人员、参加统筹城乡社会养老保险领取养老保险待遇人员、经社保局审批享受供养直系亲属生活费人员和社保经办机构代发养老金的企业退休教师全部列入资格认证范围。 二、认证要求及重点:各市县社保局要将领取养老保险待遇资格认证列入年度重点工作,指定专人负责,每年属地居住人员待遇领取认证率必须达到100%,异地居住认证率达到90%以上。在实行严格年审的基础上,重点核查退职、60年代精减、享受遗属生活费和70周岁以上的高龄人员。 | 公共 服务 |
35 | 兴庆区卫健局 | 社会抚养费征收 | 社会抚养费征收 | 社会抚养费征收 | 【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2015年修正) 第十八条 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少数民族也要实行计划生育,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夫妻双方户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关于再生育子女的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则适用。 第四十一条第一款 不符合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应当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 【行政法规】《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2002年国务院令第357号) 第三条 不符合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八条的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标准,分别以当地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为计征的参考基本标准,结合当事人的实际收入水平和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情节,确定征收数额。社会抚养费的具体征收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擅自增设与计划生育有关的收费项目,提高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 第四条 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由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作出书面征收决定;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作出书面征收决定。 【地方性法规】《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9年修正)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生育的,以当地县上年度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当地乡(镇)上年度农村人均收入为基数,对男女双方分别按照下列规定一次性征收社会抚养费:(一)超生一个子女,征收二至六倍的社会抚养费;(二)超生二个以上子女的,以超生一个子女应当征收社会抚养费为基数,按照生子女数为培数征收社会抚养费;(三)非婚生育子女,按照本条(一)项、二项规定征收社会抚养费;(四)违法收养子女的,按照本条(一)项、(二)项规定征收社会抚养费。 | 行政 征收 |
36 | 兴庆区卫健局 | 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少生快富工程奖励金 | 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少生快富工程奖励金 | 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少生快富工程奖励金 | 【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2015年修正) 第二十八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家庭发展经济,给予资金、技术、培训等方面的支持、优惠;对实行计划生育的贫困家庭,在扶贫贷款、以工代赈、扶贫项目和社会救济等方面给予优先照顾。 【地方性法规】《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9年修正) 第三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应当给予农村计划生育家庭以下优待:(二)实施‘少生快富’工程,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给予奖励及其他优待。 【政府规章】《宁夏回族自治区少生快富扶贫工程实施办法》(2019年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08号) 第十五条 实施少生快富扶贫工程地区的具有本自治区户籍的农村已婚育龄夫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自愿申请少生快富扶贫工程奖励资金:(一)按照自治区计划生育政策可以生育两个孩子,已生育一个孩子的;(二)按照自治区计划生育政策可以生育三个孩子,已生育一个或者两个孩子的;(三)计划生育纯女户(包括川区已婚育龄夫妇已生育两个女孩的家庭;山区汉族已婚育龄夫妇已生育两个女孩的家庭;山区回族及其他少数民族已婚育龄夫妇已生育三个女孩的家庭)。 | 行政 给付 |
37 | 兴庆区卫健局 | 再生育审批(三孩生育审核) | 再生育审批(三孩生育审核) | 再生育审批(三孩生育审核) | 【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2015年修正) 第十八条第一款 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 第二款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 【地方性法规】《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9年修正) 第二十三条 符合生育第三个子女条件的,夫妻双方应当持夫妻双方的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原件;再婚的、收养子女的应当加持离婚证、收养登记证原件到一方户籍地所在的乡镇(街道)卫生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提出再生育申请。 乡镇(街道)卫生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应当自接到提交的相关材料之日起十日内进行审核,报县(市、区)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批,符合再生育条件的,办理相关手续;不符合再生育条件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需要依法鉴定的,审核时间从收到鉴定结论之日起计算。婚育信息需跨省核实的,办理时限不超过二十日。 经批准生育第三个子女的,因户籍或者婚姻状况等发生变化不再符合再生育条件的,除已经怀孕的以外,批准生育的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及时撤回批准再生育决定,并书面告知理由。 | 行政 许可 |
38 | 兴庆区卫健局 | 补办《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审核) | 补办《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审核) | 补办《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审核)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2015年修正) 第二十七条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国家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按照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规定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给予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奖励的措施中由其所在单位落实的,有关单位应当执行。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的,按照规定获得扶助。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按照规定应当享受计划生育家庭老年人奖励扶助的,继续享受相关奖励扶助。 【地方性法规】《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9年修正) 第四十四条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再生育的,应当收回并注销其《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停止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优惠待遇。 【规范性文件】《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办公室关于补办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有关事项的通知》(宁卫计办发〔2017〕210号) | 公共 服务 |
39 | 兴庆区卫健局 | 生育登记服务(一、二孩生育登记) | 生育登记服务(一、二孩生育登记) | 生育登记服务(一、二孩生育登记) | 【地方性法规】《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9年修正) 第二十二条 实行生育登记服务制度。生育登记服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规范性文件】《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生育登记服务暂行办法>的通知》(宁卫计发〔2017〕130号) 第五条 实行生育服务证制度。对准备生育夫妻实行生育登记或审批,免费发放生育服务证。 第八条 生育一孩、二孩的夫妻一般应在怀孕前后到一方户籍地或现居住地村(居)民委员会进行生育登记,村(居)不具备办理条件的,直接到乡镇(街道)人民政府(街道办)办理登记,因特殊情况生育前未登记的,生育后应予以补登。生育三孩的夫妻在一方户籍地所在的乡镇(街道)提出再生育申请,报县(市、区)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批。 第十四条 按生育登记(审批)权限,一、二孩生育由乡(镇、街道)审核盖章后生效,三孩生育由县(市、区)审批盖章后生效,各级医疗、社保机构按权限规定执行,不得随意提高审核层级。 | 公共 服务 |
40 | 兴庆区卫健局 |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金 |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金 |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金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2015年修正) 第二十七条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国家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按照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规定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给予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奖励的措施中由其所在单位落实的,有关单位应当执行。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的,按照规定获得扶助。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按照规定应当享受计划生育家庭老年人奖励扶助的,继续享受相关奖励扶助。 【管理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9年修正) 第四十条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家庭,子女死亡或者残疾(残疾达到三级以上),不再生育或者收养子女的,享受国家和自治区的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金。 | 行政 给付 |
41 | 兴庆区卫健局 |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金 |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金 |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金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2015年修正) 第二十七条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国家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按照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规定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给予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奖励的措施中由其所在单位落实的,有关单位应当执行。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的,按照规定获得扶助。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按照规定应当享受计划生育家庭老年人奖励扶助的,继续享受相关奖励扶助。 【地方性法规】《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9年修正) 第三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应当给予农村计划生育家庭以下优待:(一)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只有一个子女或者两个女孩的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夫妇年满六十周岁以后,享受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直至亡故; | 行政 给付 |
42 | 兴庆区残联 | 精神残疾人救助项目 | 精神残疾人救助项目 | 精神残疾人救助项目 | 【规范性文件】《宁夏贫困精神残疾人救助项目与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宁残联发〔2014〕22号) 第五条 救助程序。救助对象监护人向户口所在地村(社区)居委会提出救助申请,并出具定点医院风险评估证明、病史、户口簿、身份证等,经村(社区)居委会核实符合条件者,报县(市、区)残联审定后到定点医院治疗。 | 公共 服务 |
43 | 兴庆区残联 | 0-6岁残疾儿童康复救助 | 0-6岁残疾儿童康复救助 | 0-6岁残疾儿童康复救助 |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关于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8〕20号) 救助对象为符合条件的0—6岁视力、听力、言语、肢体、智力等残疾儿童和孤独症儿童。包括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的残疾儿童和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的残疾儿童;残疾孤儿、纳入特困人员供养范围的残疾儿童;其他经济困难家庭的残疾儿童。其他经济困难家庭的具体认定办法,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制定。 有条件的地区,可扩大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年龄范围,也可放宽对救助对象家庭经济条件的限制。 【规范性文件】《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宁政规发〔2018〕8号) (一)救助对象救助对象为户籍(居住证)在宁夏的0-6周岁视力、听力、言语、肢体、智力残疾儿童和孤独症儿童。有条件的市、县(区),可扩大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年龄范围。 (二)救助内容包括以减轻功能障碍、改善功能状况、增强生活自理和社会参与能力为主要目的的手术、辅助器具适配和康复训练等。 | 公共 服务 |
44 | 兴庆区残联 | 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燃油补贴项目 | 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燃油补贴项目 | 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燃油补贴项目 | 【规范性文件】《财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燃油补贴的通知》(财社〔2010〕256号)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意见》和《国务院关于实施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的通知》(国发〔2008〕37号))的精神,经报国务院同意,中央财政从2009年开始(即自成品油税费改革实施起)对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燃油给予适当补贴,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200元。 【规范性文件】《关于报送2011年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燃油补贴发放情况及2012年补贴申报的通知》(残联厅函〔2011〕121号)。 2011年,财政部根据汽油价格波动情况,将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燃油补贴标准由200元/年调整为260元/年。 | 公共 服务 |
45 | 兴庆区残联 | 宁夏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扶持申请 | 宁夏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扶持申请 | 宁夏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扶持申请 | 【规范性文件】中国残联、国家发展改革委、民政部等八部门《关于发展残疾人辅助性就业的意见》(残联发〔2015〕27号) 一是公办或社会资本兴办的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建设用地按公益事业建设用地纳入计划。 二是对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的一次性建设、场地租金、无障碍环境改造、生产设备和辅助器具购置及残疾职工社会保险等支出给予相关资金扶持。 三是符合税费优惠政策条件的辅助性就业机构,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和城市建设与公用事业收费优惠政策。 四是将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服务纳入政府购买残疾人服务项目。 五是鼓励和引导各类助残志愿机构、残疾人服务组织为辅助性就业残疾人提供相应专业服务。 | 公共 服务 |
46 | 兴庆区残联 | 宁夏残疾人自主就业创业扶持申请 | 宁夏残疾人自主就业创业扶持延续申请 | 宁夏残疾人自主就业创业扶持延续申请 | 【规范性文件】中国残联、国家发展改革委、民政部等15个部门《关于扶持残疾人自主就业创业的意见》(残联发〔2018〕6号) 一是提供合理便利和优先照顾;二是落实税收优惠和收费减免;三是提供金融扶持和资金补贴;四是支持重点对象和互联网+创业;五是提供支持保障和服务就业。 【规范性文件】《自治区残联发展改革委民政厅等15个部门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扶持残疾人自主就业创业办法>的通知》(宁残联发〔2019〕7号) 第二十三条 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申请自主就业创业扶持,需到就业创业所在地县级残联或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填写《宁夏残疾人自主就业创业扶持申请审批表》(见附件),并出具以下材料:(一)残疾人本人身份证、残疾人证原件及复印件。(二)首次创业的需提供《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三)首次创业的,应有固定的经营(服务)场所或一年以上的场地租赁合同(服务协议)。(四)灵活就业的需提供就业所在地村(社区)的证明。 | 公共 服务 |
47 | 兴庆区残联 | 宁夏残疾人自主就业创业扶持申请 | 宁夏残疾人自主就业创业扶持首次申请 | 宁夏残疾人自主就业创业扶持首次申请 | 【规范性文件】中国残联、国家发展改革委、民政部等15个部门《关于扶持残疾人自主就业创业的意见》(残联发〔2018〕6号) 一是提供合理便利和优先照顾;二是落实税收优惠和收费减免;三是提供金融扶持和资金补贴;四是支持重点对象和互联网+创业;五是提供支持保障和服务就业。 【规范性文件】《自治区残联发展改革委民政厅等15个部门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扶持残疾人自主就业创业办法>的通知》(宁残联发〔2019〕7号) 第二十三条 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申请自主就业创业扶持,需到就业创业所在地县级残联或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填写《宁夏残疾人自主就业创业扶持申请审批表》,并出具以下材料: (一)残疾人本人身份证、残疾人证原件及复印件。 (二)首次创业的需提供《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三)首次创业的,应有固定的经营(服务)场所或一年以上的场地租赁合同(服务协议)。 (四)灵活就业的需提供就业所在地村(社区)的证明。 | 公共 服务 |
48 | 兴庆区残联 | 残疾人证核发 | 残疾人证核发 | 残疾人证核发 | 【规范性文件】《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管理办法〉的通知》(残联发〔2017〕34号) 第三条 残疾人证坚持申领自愿、属地管理原则。凡符合残疾标准的视力、听力、言语、肢体、智力、精神及多重残疾人,均可申领残疾人证。 第七条第一款 县级残联负责残疾人证的申办受理、核发管理等工作。 第九条 核发残疾人证程序。(一)申请:第一次申办残疾人证的申请人,需持申请人居民身份证、户口本和3张两寸近期免冠白底彩照,向户口所在地县级残联提出办证申请,如实填写申请表、评定表。申请智力、精神类残疾人证和未成年人申请残疾人证须同时提供法定监护人的证明材料 | 行政 确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