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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640102010090986C/2023-00091 文  号 生成日期 2023-09-15
发布机构 兴庆区中山南街街道办事处 责任部门 兴庆区中山南街街道办事处 关 键 字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是否有效 有效

中山南街行政执法“四张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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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张清单”

单位名称:中山南街街道办事处

处罚情形

序号

违法行为种类

适用条件

法律、法规和规章依据

备注

从轻处罚

1

设摊经营、乱堆乱放

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依据《银川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设摊经营,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强制清理或拆除,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2

违反“门前三包”管理办法

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银川市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办法》第七条 门前"三包"责任的具体内容:

(一)包环境卫生。负责责任区内地面保洁,及时清除痰迹、污物、废弃物、积水和残冰积雪;劝阻和制止乱倒垃圾、污物、污水、粪便和损坏环境卫生设施及张贴、涂写、喷画非法广告等行为;盛放废弃物的设施应当密闭并及时清运;保持建(构)筑物外墙立面清洁、美观;牌匾标识、门(橱)窗无积尘、破损。

(二)包绿化美化。负责管理好责任区范围内的花草、树木及绿化设施;及时清除花坛、草坪内的废弃物;劝阻和制止攀折或损害花草、树木、占用绿地、借助树木搭棚和悬挂物品等行为;按照规定设置和使用装饰性灯光设施;设置檐棚、遮阳布、广告、招牌应当与周围环境相协调,保持整洁、美观。

(三)包市容秩序。负责维护好责任区范围内的市容秩序,经营者不得擅自出店经营;劝阻和制止在责任区范围内乱堆放杂物、乱停机动车和非机动车,以及乱搭建、乱钉挂等影响市容环境和公共交通等行为。第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责任人不履行门前"三包"责任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减轻处罚

3

设摊经营、乱堆乱放

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依据《银川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设摊经营,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强制清理或拆除,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4

违反“门前三包”管理办法

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银川市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办法》第七条 门前"三包"责任的具体内容:(一)包环境卫生。负责责任区内地面保洁,及时清除痰迹、污物、废弃物、积水和残冰积雪;劝阻和制止乱倒垃圾、污物、污水、粪便和损坏环境卫生设施及张贴、涂写、喷画非法广告等行为;盛放废弃物的设施应当密闭并及时清运;保持建(构)筑物外墙立面清洁、美观;牌匾标识、门(橱)窗无积尘、破损。(二)包绿化美化。负责管理好责任区范围内的花草、树木及绿化设施;及时清除花坛、草坪内的废弃物;劝阻和制止攀折或损害花草、树木、占用绿地、借助树木搭棚和悬挂物品等行为;按照规定设置和使用装饰性灯光设施;设置檐棚、遮阳布、广告、招牌应当与周围环境相协调,保持整洁、美观。(三)包市容秩序。负责维护好责任区范围内的市容秩序,经营者不得擅自出店经营;劝阻和制止在责任区范围内乱堆放杂物、乱停机动车和非机动车,以及乱搭建、乱钉挂等影响市容环境和公共交通等行为。第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责任人不履行门前"三包"责任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不予处罚

5

占道经营

不满16周岁或者已满70周岁的;

()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的;

()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

()被拘留审查的人患有严重疾病的;

《银川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城市主要街道两侧的人行道和城市广场、桥梁及其他公共场所兜售物品或从事烧烤等易污染的经营活动。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改正,可以处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也可暂扣经营兜售的物品和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工具;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二、三、四款规定的,责令改正,可以处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免于处罚

6

占道经营

残疾人群(首违)

《银川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城市主要街道两侧的人行道和城市广场、桥梁及其他公共场所兜售物品或从事烧烤等易污染的经营活动。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改正,可以处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也可暂扣经营兜售的物品和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工具;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二、三、四款规定的,责令改正,可以处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抄送:各乡镇(街道)兴庆区各行政执法部门。

兴庆区委全面依法治区委员会执法协调小组      2023829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