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1640102010090986C/2022-00008 文  号 生成日期 2022-03-23
发布机构 兴庆区中山南街街道办事处 责任部门 兴庆区中山南街街道办事处 关 键 字 计划生育家庭;民政部门;收养人;父母;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家人口计生委;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华人民共和国;征兵工作条例;殡葬管理办法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是否有效 有效

中山南街保留的证明事项清单

保护视力色:          字体颜色: 【      绿】         恢复默认

序号

证明名称

证明用途

设定依据

索要单位

1

死亡证明

销户、遗产继承、死亡一次性待遇拨付、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等

《宁夏回族自治区殡葬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国家人口计生委关于完善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具体确认条件的通知》等

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卫生健康等部门

2

居住证明

入学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十二条等

教育、民政等部门

3

政审证明

对体格检查各个的应征公民进行政治审查

《征兵工作条例》第二十一条

《征兵整治考核工作规定》第二十条

征兵办公室

4

收养人婚姻状况和抚养教育收养人的能力等

办理收养登记、

《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1999年5月25日民政部令第14号)第六条

民政

部门

5

被收养人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证明

收养人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

《民政部关于规范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和社会散居孤儿收养工作的意见》

民政

部门

6

新建、翻建住房证明

提取住房公积金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九条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