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640104-107/2018-25155 文  号 银兴政公告〔2018〕3号 生成日期 2018-04-24
发布机构 兴庆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责任部门 兴庆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关 键 字 华电灵武电厂向银川市智能化集中供热项目(一期3号中继泵站)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是否有效 有效

征 收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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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征  收  公  告

银兴政公告〔2018〕3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依照《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华电灵武电厂向银川市智能化集中供热(一期)项目建设用地的批复》(宁政土批字〔2018〕112号),兴庆区人民政府决定实施华电灵武电厂向银川市智能化集中供热项目(一期3号中继泵站),现就土地及房屋征收补偿事宜公告如下:

 

一、土地征收实施部门: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政府

 

二、建设用地项目名称:华电灵武电厂向银川市智能化集中供热项目(一期3号中继泵站)

 

三、被征收土地位置:银川市兴庆区,北至农路,东至塔桥十二队温棚,西至大新渠,南至南绕城高速路林带。(详见规划定界图)。

 

    四、征收补偿安置标准依据:本次征地补偿及安置、地上附着物、青苗补偿标准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宁夏回族自治区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宁政发〔2015101号)、《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银川市征收集体土地房屋及拆迁安置补偿办法的通知》(银政发〔2010240号)文件规定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补偿标准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0号)、《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62号)、《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银川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银政发〔201355号)文件规定执行。

 

    五、补偿登记: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及房屋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应在本公告规定的登记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者其它有关土地权属证明材料,到登记地点办理房屋及征地补偿登记。

 

登记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个月之内。

 

登记地点:银川市兴庆区大新镇人民政府(银横路和燕庆路交叉口)

 

    六、被征收土地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未如期办理补偿登记的,其补偿内容以市国土资源局及兴庆区政府有关部门的勘测丈量结果为准。如对调查结果有异议,请在5日内到兴庆区大新镇人民政府提出意见,最终以核实结果为准。

 

    七、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抢建、抢种的地上附着物一律不予补偿并依法集中拆除。    

 

    八、市国土资源局、兴庆区大新镇人民政府负责受理对本公告内容的查询以及实施中存在问题的举报。查询、举报电话为:0951-6899795、0951-8616205。

 

    九、被征收人如不服本次征收,可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银川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公告。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政府

2018年4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