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6401020100910736/2024-00135 | 效力状态: | 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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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兴庆区农业农村和水务局 | 成文日期: | 2024-11-20 |
责任部门: | 兴庆区农业农村和水务局 | 发布日期: | 2024-11-21 |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政府各部门并有关单位:
《兴庆区开展农业设施产权确权颁证试点实施方案》已经兴庆区第五届人民政府第61次常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11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兴庆区开展农业设施产权确权颁证试点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深化农村重点领域改革,激活各类资源要素,持续增强农村发展活力,促进农村资源要素优化配置和合理利用,破解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贷款难问题,推动农村改革向纵深发展,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兴庆区开展农业设施产权确权颁证试点方案。
一、目标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以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以盘活农业资源、保障市场供给、提高配置效率、解决融资难题为根本目的,坚持先行先试,严格按照“自愿申请、公开透明、严格审查、据实登记”和“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的原则,加大农村产权融资力度,发挥农村产权在撬动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民持续增收中的作用,实现农民增收多元化目标,建立“权属清晰、权责明确、流转顺畅”的农业设施产权制度。
二、试点范围
(一)养殖设施。选择有确权抵押贷款意向的建有标准化养殖设施(包括畜禽圈舍、饲草料库、管理用房等附属设施,农户宅基地内的除外)的农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村集体经济组织、社会化服务组织或涉农企业,自愿开展养殖设施产权确权颁证工作。
(二)种植设施。选择有确权抵押贷款意向的建有标准化种植设施(包括日光温室、钢架塑料大棚、育苗车间、机械库等)的农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村集体经济组织、社会化服务组织或涉农企业,开展种植设施产权确权颁证工作。
(三)农产品加工储存设施。选择有确权抵押贷款意向的建有农产品储存加工设施(包括冷库、晾晒、分拣、清洗、仓储及烘干设施等)的农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村集体经济组织、社会化服务组织或涉农企业,开展农产品加工储存设施产权确权颁证工作。
(四)大型农业机械机具。选择有确权抵押贷款意向的拥有大型农机具的农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村集体经济组织、社会化服务组织或涉农企业,开展大型农业机械机具产权确权颁证工作。
(五)其他设施。选择有确权抵押贷款意向的建有标准化水产养殖设施、民宿设施(包括水产养殖池、水产养殖标准化温棚、民宿小屋、景观长廊、民俗展馆、管理用房等附属设施,农户宅基地内的除外)的农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村集体经济组织、社会化服务组织或涉农企业,开展农业设施产权确权颁证工作。
三、条件要求
农业设施产权确权登记证只限于向金融机构进行贷款抵押,不可以作为国家、集体占地时的地上物补偿的直接依据,是否补偿需结合征收时对应农业设施的客观情况依法依规确定。开展确权颁证的农业设施,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符合农业产业发展规划、空间布局。
2.投资主体清晰、所有权权属清晰、土地使用权无矛盾、争议。
3.土地使用手续、设施农业用地协议备案、批复手续等齐备完善。
4.农业生产设施用地使用期限明确不少于5年。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颁证:
1.土地使用权权属有争议且经有关方面调解短期内无法解决的;
2.土地所有权或农业设施所有权权属不清或者无法证明权属的;
3.投资主体不清的;
4.1年内达到报废期限的;
5.前庭后院建设的养殖设施;
6.已在自然资源部门确权登记的;
7.未按照规划建设的;
8.违法使用土地的;
9.农业设施改变农业生产用途的;
10.未经相关部门审批或者未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
11.其他依法不予登记的情形。
四、法律责任
1.以虚报、伪造等非法手段取得农业设施所有权登记的由相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办理抵押登记后,农业设施所有权人擅自处置农业设施的,当事人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3.农业设施办理抵押的由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共同协商,相关法律责任由抵押人和抵押权人按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
五、经费筹措
(一)农业设施产权确权测绘费用由自愿开展农业设施确权登记的农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村集体经济组织、社会化服务组织或涉农企业负责承担;负责农业设施产权确权测绘的专业测绘公司由兴庆区农业农村和水务局按相关规定通过遴选建立专业测绘单位数据库,申请农业设施确权的经营主体可在数据库中自主选择合适的第三方作为测绘服务单位。
(二)开展农业设施产权抵押贷款业务时,农业设施产权可抵押贷款额度评估费用由提供贷款的金融部门自行承担。
六、程序步骤
(一)申请登记
由自愿开展农业设施确权登记的农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村集体经济组织、社会化服务组织或涉农企业填写农业设施确权颁证申请表,并提供相关资料。
1.设施设备的具体情况,包括面积、四至、建设购置时间、测绘平面图等相关资料。
2.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3.承包地上修建的提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或合同)复印件。国有土地上修建的提供国有土地使用证复印件。
4.流转土地上修建的提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复印件。
5.农村集体“四荒地”上修建的,提供专业承包合同(协议)或本集体经济组织出具的能够证明申请人享有该宗集体土地使用权的书面证明。
6.各乡镇关于农业设施项目建设的审查、备案、批复等资料。
7.专业测绘公司绘制的平面定界图等。
8.大型农机具提供型号、购买发票、发动机号等相关资料。
(二)审核查验
1.村委会查验初审。农业设施所在地村委会负责对申请人农业设施的权属、四至、面积、有无矛盾纠纷以及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进行查验初审,形成核实意见。对符合要求的申请,在所在地村委会进行产权确权公告(时间不少于5天),经公示无异议的,在农业设施产权确权登记申请表上签字盖章确认,报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审核。
2.乡镇人民政府审核。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对申请的农业设施、设备、土地性质、产业规划、相关政策贯彻执行等情况进行审核。审核同意的,由乡镇政府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并加盖乡镇人民政府印章后,报兴庆区农业农村和水务局复核。
(三)复核登记
兴庆区农业农村和水务局对乡镇报送的材料逐一复核,复核通过的,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公示公告,登记备案,并录入农业设施产权确权登记数据库。
(四)核准颁证
农业农村和水务局对登记备案的申请,提交局党组会议研究核准后,制证编号,颁发证书。证书登记部门加盖兴庆区农业农村局和水务局印章,发证机关加盖兴庆区人民政府印章的《兴庆区农业设施产权证》后发放到申请人手中。经营主体使用证书做抵押贷款事宜自行与金融部门办理。
编号以兴庆区为单位,统一采用十六位数编码,编码排列顺序从左到右依次为:前六位为兴庆区行政区域代码,后面依次为乡镇码、村码、农业设施顺序码,各类农业设施顺序码应分别按顺序填写。
由兴庆区农业农村和水务局监制《农业设施产权证》,待自治区统一印制《农业设施产权证》后,按照本方案颁发的《农业设施产权证》由兴庆区农业农村和水务局收回,换发新证。
(五)变更程序
1、农业设施产权证颁发未进行抵押贷款,如果农业设施产权确权登记证权利人的变更或权利人如需改变物权设施,须向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并按照规定程序重新登记。
2、农业设施产权证颁发且已向金融机构进行物权设施抵押的,在抵押期内不予变更权利人和不允许自行拆除物权设施,如需改变物权设施,须经登记机关与金融机构协商同意后方可进行改变。未经登记机关和金融机构同意擅自改变物权设施的,农业设施产权确权登记证自行作废,造成后果自负,同时取消农业设施抵押贷款资格。
七、实施步骤
1.调查摸底阶段(2024年10月1日—11月30日)。按照业主自愿、稳妥有序、风险可控原则,筛选确定权属合法、界址清楚、资料齐全、实体准确的试点主体。
2.组织实施阶段(2024年12月1日—2025年12月31日)。严格按照方案确定的工作程序,组织开展试点工作。
八、保障措施
各有关单位要把农业设施产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纳入农业农村工作的重要议程,作为深化农村综合改革的一项重要措施抓实抓好,加强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要按照职责分工,认真落实责任,兴庆区农业农村和水务局要严格做好农业设施确权颁证的资料审核、颁证工作,各乡镇积极配合做好提交材料审核公示工作。要做好政策宣讲和动员引导工作,切实让镇村干部和群众了解掌握设施农业产权确权颁证的重大意义,为农业设施产权确权登记颁证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本方案自2024年12月23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12月22日。
附件:1.兴庆区农业设施产权确权登记实施细则
2.兴庆区农业设施产权确权登记申请表
3.农业设施产权登记簿
附件1
设施产权确权登记实施细则
为加强农业设施管理,保护农业设施投资人的合法权益,切实解决农户及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发展农业生产中的资金短缺问题,促进乡村振兴,加快农业现代化建设步伐,根据兴庆区实际,制定如下实施细则。
一、工作原则
坚持真实、合法、有效的原则;坚持严格审查、据实登记的原则;坚持产业化经营、规模化发展的原则。
二、登记对象和条件
(一)登记对象
登记对象为农业设施投资人,包括农业企业、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村集体经济组织、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等新型经营主体和农户自然人。
对于投资改股后形成的农业设施,农业企业、农民合作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和农民等可以一并登记为农业设施投资人。
(二)登记条件
1.农业生产设施产权权属清晰;
2.项目符合农业产业发展规划布局,具有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设施用地在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了设施用地协议,同时进行了建设方案备案;
3.农业生产设施用地的经营期限在土地经营权有效期内,涉及流转土地的,使用年限不低于5年并结清土地流转费用;
4.各类养殖设施、种植设施、大型农机具、冷贮设施、水产养殖等设施建设占用基本农田和建在城区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高铁、高速和国省市县乡主要公路管理线内两侧的不予登记。
三、登记范围
农业设施产权确权登记范围包括兴庆区所辖乡镇建在集体土地上的养殖设施、种植设施、农产品加工储存设施、大型农业机械机具等。
四、登记机关和登记内容
(一)登记机关
兴庆区农业农村和水务局是兴庆区农业设施产权确权登记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兴庆区农业设施进行产权确权登记管理和发放产权确权登记证工作。对农业设施相关档案资料实行一证一档管理。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对农业设施所有权登记颁证有专门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登记内容
1.农业设施名称;
2.法定代表人姓名及身份证号码;
3.农业设施地址;
4.农业设施总投入,其中财政投入;
5.农业设施建成时间、类别、面积、涉及流转土地面积、设计使用年限;
6.农业设施土地性质、土地权属、土地来源和属于土地流转的土地流转合同主体及编号、面积、流转起止日期、四至界限等;
7.农业设施投资人权利人姓名和占有比例;
8.农业设施平面图、地理坐标;
9.农业设施发证机关及发证日期;
10.农业设施权属变更登记情况等。
11.大型农机具提供型号、购买发票、发动机号等情况。
(三)权证有效期限
农业设施产权证书上标注的有效期限,原则应不超过农业设施投资人流转农村土地的期限或家庭承包地的承包剩余年限。
五、登记程序
(一)提出申请
申请人向乡镇人民政府申请确权登记并填写农业设施产权确权登记申请表(详见附件2),并提交申请人身份证或营业执照复印件;规范的土地承包合同或流转合同及按约定支付土地流转费凭证;农业设施用地协议和建设方案备案证明;农业设施建设方案及竣工验收资料;项目资金审查报告或证明,以及股权证明;农业设施照片资料(含电子图);农业设施及固化配套设备造价(含购置、建设、安装)合法证明材料;养殖业设施的,需提供环评合格资料;企业投资项目备案证等资料。
(二)村委会认定
申请人持农业设施产权确权登记申请表到农业设施所在村民委员会进行认定,认定内容包括:申请登记的农业设施所有权是否清晰、有无纠纷,农业设施是否侵害相邻人的合法通行、采光、排水等相邻权,村民委员会认定无误的,并在所在地村委会进行产权确权公告(时间不少于5天),经公示无异议的,在农业设施产权确权登记申请表上签字盖章确认。
(三)乡镇审核
申请人持农业设施所在地村民委员会审核的农业设施产权确权登记申请表到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进行核实,核实内容包括:农业设施占用承包土地的面积、承包地期限、建筑物类别、建筑栋数、建筑时间、建筑结构、建筑面积等,乡镇人民政府核实准确无误的,在农业设施产权确权登记申请表上签字盖章确认。
(四)登记颁证
兴庆区农业农村和水务局对乡镇报送的材料逐一复核,复核通过的,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在兴庆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进行公告,公告期不少于7个工作日,公告期满无异议,登记备案,并录入农业设施产权确权登记数据库,统一提交兴庆区农业农村和水务局党组会议研究核准后,制证编号,向申请人颁发登记部门加盖兴庆区农业农村局和水务局印章,发证机关加盖兴庆区人民政府印章的《兴庆区农业设施产权证》。
(五)变更程序
农业设施产权确权登记证权利人的变更,须向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并按照规定程序重新登记。
1. 农业设施确权登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业设施权利人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变更登记:
(1)权利人的姓名、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更的;
(2)农业设施的坐落、界址、用途、面积等状况变更的;
(3)农业设施期限、来源等状况发生变化的;
(4)同一权利人分割或者合并农业设施产权的;
(5)抵押担保的范围、主债权数额、债务履行期限、抵押权顺位发生变化的;
(6)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范围、最高债权额、债权确定期间等发生变化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不涉及农业设施产权转移的变更情形。
2.因下列情形导致农业设施产权转移的,当事人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转移登记:
(1)买卖、互换、赠与不动产的;
(2)以农业设施产权作价出资(入股)的;
(3)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合并、分立等原因致使农业设施产权发生转移的;
(4)农业设施产权分割、合并导致权利发生转移的;
(5)继承、受遗赠导致权利发生转移的;
(6)共有人增加或者减少以及共有农业设施产权份额变化的;
(7)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导致农业设施产权发生转移的;
(8)因主债权转移引起农业设施产权抵押权转移的;
(9)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农业设施产权转移情形。
3.农业设施确权登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不予登记:
(1)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
(2)存在尚未解决的权属争议的;
(3)申请登记的农业设施产权超过规定期限的;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予登记的其他情形。
4.农业设施确权登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1)农业设施产权灭失的;
(2)权利人放弃农业设施产权权利的;
(3)农业设施产权被依法没收、征收或者收回的;
七、效力及用途
农业设施产权确权登记证只在其农业设施所占土地的承包流转期内有效,到期的产权确权登记证自行作废。承包(流转)到期,农业设施投资人对农业设施失去处置权。农业设施产权确权登记证只限于向金融机构进行贷款抵押,不可以作为国家、集体占地时的地上物补偿的直接依据,是否补偿需结合征收时对应农业设施的客观情况依法依规确定。
八、其它
(一)农业设施产权确权登记证严禁涂改,如有遗失或损毁,农业设施权利人应及时向发证机关申请备案,并由发证机关予以补发。每年到登记机关审验一次,凡没有按期审验的按自动注销处理。
(二)金融机构对已进行物权设施抵押的,要按年度进行检查,确保抵押的农业设施完好、正常经营、无纠纷、无拖欠承包流转费用等,使农业设施物权抵押功能不减。
(三)农业设施所在村民委员会和乡镇人民政府加大监督、检查力度,适时监督农业设施运行效益、服务需求、带动产业和申请人其他融资等方面实际情况,确保农业设施产权实现预期目标。
(四)开展农业设施产权确权主要负责人及业务人员要切实加强内部工作管理,明确工作职责,明确工作流程,明确登记范围,细化登记内容,进一步提高工作质量与效率,依法办事,提升法律意识,避免承担法律责任。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