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6401020100910736/2023-00171 | 效力状态: | 已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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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兴庆区文化旅游体育广电局 | 成文日期: | 2020-05-09 |
责任部门: | 兴庆区文化旅游体育广电局 | 发布日期: | 2020-05-09 |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政府各部门并有关单位:
《银川市兴庆区加快全域旅游发展扶持奖补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区委常委会、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5月9日
(此件公开发布)
银川市兴庆区加快全域旅游发展扶持奖补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兴庆区旅游业高质量发展,加快推动兴庆区全域旅游创建工作,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全域旅游发展的意见》(宁政发〔2017〕46号)《银川市加快全域旅游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银党办〔2018〕39号)《关于印发<兴庆区关于扶持服务业发展的意见>和<兴庆区关于扶持区域总部经济、楼宇经济发展的意见的通知>》(银兴政办规发〔2019〕1号)文件精神,结合兴庆区旅游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所称的“国家A级旅游景区”“旅游度假区”“旅游星级民宿”“星级农家乐”“A级旅游厕所”,是指由国家、自治区及银川市级以上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认可批准命名的旅游经营单位。
第三条 本办法中所称“新创建”或“新评定”,是指第一次成功创建和在原有基础上提升成功的。
第二章 旅游产业发展方面
第四条 对新创建的国家5A、4A、3A级旅游景区,在评定当年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10万元一次性扶持奖励。
第五条 对新创建的国家级旅游度假区、自治区级旅游度假区的,在评定当年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一次性扶持奖励。
第六条 鼓励发展旅游民宿,对新评定的5星级、4星级、3星级旅游民宿,在评定当年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5万元的一次性扶持奖励。
第七条 对新评定的5星级、4星级、3星级农家乐,在评定当年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3万元一次性扶持奖励。
第八条 对新评定的AAA、AA、A级旅游厕所,在评定当年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1万元一次性扶持奖励。
第九条 对符合以下条件的旅游商品和文创旅游产品,分别予以奖励:
(一)在文化和旅游部、中国旅游协会主办的旅游商品大赛中获得金、银、铜奖的,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2万元一次性扶持奖励。
(二)在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自治区旅游协会主办的旅游商品大赛中获得金、银、铜奖的,分别给予3万元、2万元、1万元一次性扶持奖励。
申报以上扶持奖励的旅游商品和文创旅游产品必须同时满足已投入批量生产并对外销售、商品研发企业工商注册及税收归属兴庆区两个条件;同一旅游商品和文创旅游产品获得多个奖项的,按照就高原则申报,不重复奖补。
第三章 旅游节庆活动方面
第十条 在兴庆区辖区内举办的,以提升兴庆区旅游品牌影响力和吸引游客旅游消费为主要目的,能够在社会上形成轰动效应的国家级、自治区级、银川市级和兴庆区级的大型文化旅游节庆活动,全部满足以下条件的,按活动级别分别给予30万、20万、10万元、5万元一次性扶持补助:
(一)所举办活动获得市级以上文化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和兴庆区人民政府批准;
(二)连续举办三届以上或单届举办时间不低于五天;
(三)具有完善的实施方案和应急预案,未发生安全事故;
(四)活动内容积极向上,未造成负面社会影响。
第十一条 在兴庆区辖区内举办的,以提升兴庆区旅游品牌影响力和吸引游客旅游消费为主要目的,具备一定影响力、知名度和吸引力的各类演艺活动,全部满足以下条件的,给予10万元一次性扶持补助:
(一)演艺作品主题鲜明,活动内容积极健康,能够充分展示兴庆区自然人文元素,传播社会正能量、弘扬时代主旋律。
(二)演艺经营主体取得《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或《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备案证明》。
(三)演艺经营主体具有完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未发生安全事故。
第四章 旅游客源市场拓展方面
第十二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旅行社给予奖补:
(一)对年度组织游客2000人次以上,且游客团队在兴庆区住宿时间不少于2晚、购票游览兴庆区收费旅游景区不少于2个的,进行限额分段奖补。对2001到3000人次(含3000人次)部分,按每人次给予10元奖补;3001到5000人次(含5000人次)部分,按每人次给予15元奖补;5000人次以上部分,按每人次给予20元奖补;最高奖补不超过20万元。
(二)对年度组织自驾车游客300人次以上,且游客团队在兴庆区住宿时间不少于2晚、购票游览兴庆区收费旅游景区不少于2个的,进行限额分段奖补。对300到600人次(含600人次)部分,按每人次给予10元奖补;对600到1000人次(含1000人次)部分,按每人次给予15元奖补;1000人次以上部分,按每人次给予20元奖补;最高奖补不超过10万元。
(三)奖补游客人次统计以景区实际购票人数为准,免票游客不在统计范围,享受半票优惠政策的折算为全票后计算人次。
第十三条 对开通的景区直通车、城市观光巴士或旅游公交专线,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每条专线每年给予5万元运营经费补贴:
(一)每条专线投入车辆在5辆以上;
(二)车身统一喷印兴庆区全域旅游主题宣传内容;
(三)每年旅游旺季(4月中旬至10月下旬),要确保每日按时按点发车,视情况适当增加运营车辆;
(四)全年无重大旅游交通安全事故;
(五)年度内运输游客5万人次以上。
第五章 服务质量提升方面
第十四条 为提升旅游景区的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对年营业收入同比增长20%或年游客人数增长50%以上的景区,当年无重大投诉案件、无安全责任事故,信誉良好的企业,给予奖补10万元的奖励。
第六章 奖补申报
第十五条 以上各类奖补项目于每年度结束后集中兑现。在当年12月31日前,符合奖补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向兴庆区文化旅游体育广电局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应申报材料。
第十六条 旅游企业申报奖补的,需提供旅游企业基本情况、法人机构注册证书复印件、合法经营证明、年度经营情况报告和其他相应证明材料。
第十七条 文化旅游节庆活动申报奖补的,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活动主办机构和承办机构的名称、法人机构注册证书复印件。
(二)活动实施方案、应急预案,市级以上文化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和兴庆区人民政府批准举办的证明文件。
(三)活动主要举办场地证明材料、活动现场图文视频资料及媒体报道证明资料。
(四)活动总结报告、活动影响评估报告及无安全事故证明材料。
第十八条 旅行社申报奖补的,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地接旅行社与组团旅行社的合作协议。
(二)每个旅游团队由组团旅行社向地接旅行社出具的团队确认件以及地接旅行社执行接待服务的各环节相关服务单位的服务证明材料,包括派团单、订车单、团队就餐结算单、住宿结算发票等明细材料。
(三)散拼团执行接待服务的各环节相关服务单位的服务证明材料,包括派团单、订车单、团队就餐结算单、住宿结算发票等明细材料。
(四)组织自驾车申报奖补的,需提供旅游协议、接团花名册、行程安排计划、游览兴庆区旅游景区(景点)门票、入住兴庆区酒店结算发票和明细、自驾车进入兴庆区的公路收费凭证等有关证明材料。
第七章 奖补认定与兑现
第十九条 申报单位于当年12月31日前将申报材料报兴庆区文化旅游体育广电局审核,由兴庆区文化旅游体育广电局报兴庆区人民政府审批。遇特殊情况,需及时奖励的,由申请单位及时申报,兴庆区文化旅游体育广电局审定,报请兴庆区人民政府审批。
第二十条 同一获奖单位或活动符合本办法的多个奖补条件或兴庆区人民政府印发的其他奖补政策时,按照就高原则申报,不重复奖补。
第二十一条 经审核认定的奖励兑现方案,对外公示一周,公示期满无异议或经调查核实排除问题的,兑现奖补资金。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查证属实,将取消当年奖补资格,已发放的追回全部奖补资金,情节特别严重的3年内不得参与奖补兑现:
(一)证照不全、档案混乱或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
(二)以低于正常成本价格或“零团费”“负团费”等接待旅游团队,扰乱正常旅游市场秩序的。
(三)虚报接待人数或串通拼凑接待人数,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
(四)年度内违反国家、自治区、银川市和兴庆区有关政策法规,受到罚款以上行政处罚的。
(五)年度内发生重大安全事故且负全责或负主要责任的。
(六)年度内发生两次(含两次)以上投诉或一次重大投诉且负全责或负主要责任的。
(七)年度内发生对兴庆区旅游形象造成较大负面影响事件的。
(八)年度内不服从兴庆区旅游行政管理或重大活动、市场推广促销不积极参与的。
(九)年度内有其他不符合奖补要求行为的。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兴庆区文化旅游体育广电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0年6月9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6月8日。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