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640102010091225J/2023-00224 | 效力状态: | 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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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兴庆区文化旅游体育广电局 | 成文日期: | 2023-09-14 |
责任部门: | 兴庆区文化旅游体育广电局 | 发布日期: | 2023-09-19 |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兴庆区体育运动员教练员参加各类运动会奖励办法(修订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政府各单位并有关单位:
《兴庆区体育运动员教练员参加各类运动会奖励办法(修订版)》已经兴庆区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执行。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9月14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兴庆区体育运动员教练员参加各类运动会奖励办法
(修订版)
第一条 为促进兴庆区竞技体育、群众体育事业的发展,建设现代特色体育强区,激励辖区运动员、教练员等人员刻苦训练、顽强拼搏,在各类运动会中争创优异成绩,据《全民健身实施计划》《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体育产业促进体育消费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46号)《体育总局、教育部印发关于加强竞技体育后备人才培养工作的指导意见》(体青字〔2017〕99号)《宁夏回族自治区体育运动员教练员参加各类运动会奖励办法》(宁政办发〔2016〕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兴庆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
(一)竞技项目:代表兴庆区参加自治区青少年锦标赛、自治区U系列赛、银川市青少年锦标赛等自治区、银川市级重大体育比赛的运动员、教练员和其他团队成员(领队、医务、工作人员、管理人员等)。
(二)群体项目:代表兴庆区参加国家级、自治区级、银川市级各类群众性体育赛事的运动员、教练员和其他团队成员(领队、医务、工作人员、管理人员等),以及参加兴庆区委、区政府主办或兴庆区文化旅游体育广电局承办的各类大型群众性体育赛事的运动员、教练员。
第三条 运动员、教练员应当发扬爱国主义和集体主义精神,为提高运动技术水平做出更大贡献,其奖励应根据比赛成绩并结合政治思想、道德作风、法纪观念等方面的表现全面评定。
第四条 运动员奖励
(一)运动员奖励金额按如下标准执行:
1.在自治区青少年锦标赛、自治区U系列赛或同级别比赛上,集体项目(篮球、足球、排球等)、各单项比赛、团体项目(田径接力、射击团体、游泳接力、乒乓球团体、羽毛球团体、象棋团体、围棋团体等)获得前八名的运动员,奖励标准分别为:1000元、800元、700元、500元、400元、300元、200元、100元。
2.在银川市青少年锦标赛或同级别比赛上,集体项目(篮球、足球、排球等)、各单项比赛、团体项目(田径接力、射击团体、游泳接力、乒乓球团体、羽毛球团体、象棋团体、围棋团体等)获得前八名的运动员,奖励标准分别为:800元、600元、400元、300元、250元、200元、150元、100元。
3.代表兴庆区参加自治区、银川市各类群众性体育赛事的,以及参加由兴庆区委、区政府主办或兴庆区文化旅游体育广电局承办的各类大型群众性体育赛事,按照赛事活动方案或竞赛规程中规定的奖励办法执行预算标准。原则上个人项目最高奖项奖金不超过1000元,团体项目(羽毛球、乒乓球、象棋、围棋等群众性体育赛事)最高奖项奖金人均不超过500元且奖金总额最高不超过3000元,集体项目(篮球、足球、排球、拔河、集体跳绳、毽球、健身气功、广场舞、滑冰、滑雪等群众性体育赛事)最高奖项奖金不超过5000元。
(二)参加自治区级、银川市级重大体育比赛集体项目(篮球、足球、排球等)、团体项目(田径接力、射击团体、游泳接力、乒乓球团体、羽毛球团体、象棋团体、围棋团体等)的运动员,原则上按其所获名次的奖励标准每人计发1份奖金。
(三)在自治区级、银川市级重大体育比赛中破纪录的运动员,按其所获名次的奖励标准计发奖金;同时按照竞赛规程计牌计分规则,参照第四条第一款累计计发奖金。
第五条 教练员奖励
(一)教练员所培养的运动员获得各单项比赛、团体项目(田径接力、射击团体、游泳接力、乒乓球团体、羽毛球团体、象棋团体、围棋团体等)奖励名次或破纪录的,该教练员的奖励为所培养的运动员奖励之和。
(二)集体项目足球获得前八名的教练员奖励标准分别为:区级比赛6000元、4000元、3000元、2500元、2000元、1500元、1000元、800元。市级比赛3000元、2000元、1500元、1000元、800元、700元、600元、500元。
(三)集体项目篮球、排球获得前八名的教练员奖励标准分别为:区级比赛4000元、3500元、3000元、2500元、2000元、1500元、1000元、500元。市级比赛2000元、1500元、1000元、800元、700元、600元、500元、400元。
第六条 其他团队成员奖励
每年度按实际支付给获奖运动员、教练员奖金总额的20%,用于奖励为运动队(员)创造优异成绩做出贡献的其他团队成员(如领队、医务、管理人员等),按实际贡献情况具体分配。
第七条 突出贡献奖励对直接为运动员创造优异成绩做出贡献的体校、学校、协会、俱乐部、企业等单位,按照运动员、教练员奖金总额的10%给予奖励,按实际贡献情况具体分配。奖金安排到有关单位用于支持体育事业发展项目,实行专项经费管理。
第八条 经费来源。上述所有费用,均由兴庆区本级财政保障,列入财政年度预算。
第九条 惩罚规则。运动员、教练员因政治思想、赛风赛纪、反兴奋剂和遵纪守法等方面表现不良或受到处分的,酌情扣减直至取消奖金。
第十条 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办法自2023年10月2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0月22日。原《兴庆区体育运动员教练员参加各类运动会经费补助奖励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