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640104-100/2017-02304 文  号 银兴政办发〔2017〕176号 生成日期 2017-11-29
发布机构 兴庆区政府办 责任部门 兴庆区政府办 关 键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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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兴庆区2018-2020年烟花爆竹零售经营网点布点规划》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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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政府各部门并有关单位:

  现将《兴庆区2018-2020年烟花爆竹零售经营网点布点规划》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1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兴庆区2018-2020年烟花爆竹零售经营网点

  布点规划

  为进一步规范兴庆区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市场秩序,强化安全管理,有效遏制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安监总局令第65号)、《宁夏回族自治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烟花爆竹作业安全技术规程》(GB11652—2012)、《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烟花爆竹经营安全专项治理的通知》(安监总厅管三〔2015〕25号)等规定,结合兴庆区实际,制定本规划。

  一、布点规划原则

  (一)依法依规。遵循《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65号)等规定,坚持保障安全、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总量控制的原则,切实加强烟花爆竹零售经营网点的宏观调控和管理,建立公平、公正、有序、规范的烟花爆竹市场流通秩序。

  (二)严格控制。严格控制烟花爆竹零售网点数量,对城市、乡镇建成区内零售网点实行严格控制,零售店不得与居民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凡是不符合要求的,一律不得纳入规划范围。

  (三)严格管理。严格落实烟花爆竹零售网点“两关闭”、“三严禁”规定。烟花爆竹零售店与居民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的一律关闭;凡是与人员密集场所和重点建筑物安全距离不足、集中连片经营、在超市内销售、未按规定专店销售的零售网点一律关闭。严禁销售超标、违禁、专业燃放类产品或非法产品;严禁在许可证载明的经营场所外存放烟花爆竹;严禁超许可证载明限量存放烟花爆竹。

  (四)从严追责的原则。严格落实责任追究制度,凡违规向不符合规划要求和安全条件颁发经营许可证,造成事故后果的将依法从严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对已取得《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不符合规划要求的,要立即撤销已颁发的许可证,并坚决依法取缔。

  二、布点规划数量

  根据近几年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和销售、购买的情况,结合兴庆区辖区街道、乡镇人口总量和区域面积及人口分布、城区特点和风俗习惯等因素,确定烟花爆竹零售网点布点数量。规划将2018至2020年兴庆区烟花爆竹零售网点控制在100家内。

  经广泛征求意见,考虑到烟花爆竹经营过程中的安全性和便民性,烟花爆竹零售经营网点原则上以长期固定零售店为主,不再设置临时零售点,临时零售点不再受理和审批。

  城市建成区:按照常住人口每8000人左右设置1家烟花爆竹零售网点的原则,规划设置零售网点87家(大新镇、燕鸽湖管委会按城市建成区对待),城区由街道办事处组织规划布点,如超过布点规划数量,由街道办事处通过适度竞争方式解决。

  乡镇:按照每6000人左右设置1家烟花爆竹零售网点的原则,月牙湖乡、通贵乡、掌政镇规划设置零售网点13家,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规划布点,如超过布点规划数量的,由乡镇人民政府通过适度竞争方式解决。

  三、布点规划条件

  (一)符合《兴庆区2018—2020年烟花爆竹零售经营网点布点规划》。

  (二)烟花爆竹批发企业不得在城市建成区内设立烟花爆竹储存仓库,不得在批发(展示)场所摆放有药样品。

  (三)零售店面积不小于10平方米,零售店附设的烟花爆竹储存专室面积不小于10平方米,或使用国家安监总局推荐的零售烟花爆竹安全存放仓存放。烟花爆竹临售店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50米,并与学校、幼儿园、医院、集贸市场等人员密集场所及加油站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设施等重点建筑物保持100米以上的安全距离。

  (四)常年零售网点实行“四专一统一”制度,即专室或专仓存放、专店或专柜销售、专柜陈列、专人管理,申报许可的人、参加安全培训的人、现场销售的人为同一人。参与销售的人员必须经过培训。设专柜销售的,专柜的数量、大小能满足所销售的烟花爆竹全部入柜销售。零售和储存场所内无明火及可产生热源的器具;无电或使用防爆开关、灯具;电线穿管,无裸露,无接头,不混存其他物品。

  (五)常年零售网点允许存放量原则上为50件(储存量的多少参考《兴庆区烟花爆竹零售网点专店面积与限制存放量》,详见附件1)。

  (六)企业、个体工商户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为棉麻日杂、日用百货的;有固定经营场所,实行专店或专柜销售、专人管理;具备必要的消防制度和消防设施;有严格的岗位责任制度、购销管理制度和台账、保管制度;企业或个体工商户的法人和主管人员、业务人员、销售人员经过专业培训,并取得上岗资格;主要负责人经过安全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销售人员经过安全知识教育,具备烟花爆竹经营、燃放相关安全知识。

  (七)零售场所配备2个以上不小于4公斤的泡沫灭火器和2桶不小于5公斤的消防水等消防器材,并张贴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经营场所上方张贴“烟花爆竹零售店”、左边张贴“易燃易爆”、右边张贴“严禁烟火”等,尺寸均在10x10cm以上)。

  (八)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制定切实可行的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定期组织演练。

  (九)零售经营网点必须投保安全责任险。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布点规划实施

  (一)网点布设。推广零售烟花爆竹安全存放仓,各乡镇、街道安监站或安委办制定本行政辖区内烟花爆竹零售经营网点布点实施细则,并开展烟花爆竹零售经营网点布点工作。

  (二)优先布设。在满足经营条件的基础上,优先考虑无违规违法行为的常年经营户及经营场所开阔、适合放置零售烟花爆竹安全存放仓、安全条件较好和有烟花爆竹销售经验、近年销售量较大的申请人;条件相近的,以申请时间先后次序决定。

  (三)禁止布设。

  1.半径100米内,有加油(气)站以及其他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生产、经营、储存场所;

  2.半径100米内,有学校、幼儿园、医院、敬老院、疗养院、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重点建筑物、人员密集场所和党政机关驻地;

  3.公园、森林保护区,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批发市场、集贸市场、展览会、展销会、交易会等场所;

  4.各级政府规定不能设置烟花爆竹零售网点的区域。

  (四)现场审查。乡镇、街道安监站或安委办指派专门人员(2人以上),依据布点条件逐一严格审查,对审查合格的,逐一填写《烟花爆竹经营(零售)安全条件审查表》、《烟花爆竹经营(零售)场所周边示意图及安全条件说明》,并与乡镇、街道签署安全生产责任书。

  (五)经营许可。

  1.经街道、乡镇审查符合规划条件的,申请人于当年12月31日前到银川市兴庆区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安监、城管)窗口进行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1)主要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2)《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申请书》一式三份;

  (3)《银川市兴庆区烟花爆竹经营(零售)条件审查表》;

  (4)《烟花爆竹经营场所周边示意图及安全条件说明》;

  (5)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工商预先核准证明材料复印件;原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6)零售安全管理制度目录清单、应急预案、安全经营承诺书、安全生产责任书(与乡镇街道签订的)。

  2.对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单位提供的申请书及文件、材料,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1)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改的错误的,应当允许或者要求申请人当场更改;

  (2)申请材料不齐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充的全部内容;

  (3)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要求或者按照要求全部补正的,自收到申请材料或者全部补正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3.审查颁证:

  (1)对已受理的申请,由银川市兴庆区行政审批服务中心负责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随机指派2人以上专人到现场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作出颁发或者不予颁发《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的决定;

  (2)对决定颁发《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的,应当自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送达或者通知申请人领取《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

  (3)对不予颁发的,应当自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4)当年12月31日前,颁发次年常年零售许可证,有效期为1年;

  (5)银川市兴庆区行政审批服务中心许可颁证情况应当及时公开。

  (六)培训考核。企业、个体工商户在取得《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后,必须参加自治区烟花爆竹行业协会按照国家规定组织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负责人培训,组织考核,经考核合格,方可继续经营烟花爆竹。

  (七)取消资格。经营负责人在国家规定期限内未取得安全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的;专店、专柜、储存场所不再具备条件的;经营过程中涉及非法违法活动的;不服从依法依规管理的;采购销售非法、假冒伪劣和违禁产品的;在无固定的经营场所销售烟花爆竹的;销售拉炮、摔炮、砸炮、发令纸等经撞击、摩擦即可自燃爆炸的危险品种的。

  (八)安全监管。

  1.烟花爆竹批发、销售、经营企业或个体工商户必须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经营主体责任,建立进货台账,必须加强安全管理,建立、健全安全责任制,完善安全经营、销售条件,确保经营、销售安全,主动配合监管部门的监管。

  2.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燕鸽湖管委会、银川商贸物流中心)履行属地监督检查监管职责,依法对违法违规经营行为予以监督检查,加强对不再具备经营条件的零售网点的查处力度,及时通报兴庆区公安部门、安监部门、市场监管部门和行政审批部门注销其经营许可证,依法进行处罚,积极主动参与和配合其他部门开展行政执法检查。

  3.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具体包括:监督烟花爆竹经营零售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查处不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的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单位或个人,组织查处烟花爆竹安全生产事故,积极主动参与和配合其他部门开展行政执法检查。

  4.行政审批部门负责严格按规定进行审批,对于取得后不符合相关条件的和违法违规的经营单位,依法没收其取得的相关资格证件,并责令其停止经营活动,积极主动参与和配合其他部门开展行政执法检查。

  5.公安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具体包括:许可烟花爆竹运输和确定运输路线,烟花许可焰火晚会燃放和管理烟花爆竹禁放工作,组织销毁处置废旧和罚没的非法烟花爆竹,打击非法生产、买卖、储存、运输、邮寄烟花爆竹的行为,支持和配合烟花爆竹行政执法检查活动。

  6.市场监管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质量监督管理,监督抽查烟花爆竹质量,维持市场经营秩序,积极参与和配合其他部门开展行政执法检查。

  7.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对于安全仓布设、零售销售专店的店外经营、占道经营等活动进行监管,对于解放街、中山街、北京路、湖滨街、文化街、上海路等严管街原则上不予布设,确保安全,积极参与和配合其他部门开展行政执法检查。

  8.宁夏供销社日杂鞭炮有限公司负责烟花爆竹的经营管理,充分发挥行业主管作用,完善机制、加强监督检查,严禁向没有取得《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或《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过期的企业(个体工商户)供应烟花爆竹。履行兴庆区烟花爆竹经营批发企业和零售网点行业监管职责,负责对假冒专营商标行为进行查处,负责对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实施安全管理,并进行经常性安全检查;对未取得合法手续的经营户一律不准提供烟花爆竹产品,对原持有《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的零售户剩余烟花爆竹产品及时进行回收,积极主动参与和配合其他部门开展行政执法检查。

  (九)实施时间。本规划自2017年12月1日起实施。

  附件:1.兴庆区烟花爆竹零售网点专店面积与限制存放量对照表;

  2.兴庆区2018年至2020年烟花爆竹零售网点布点规划表。

  3.《兴庆区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申请书》

  4.《银川市兴庆区烟花爆竹经营(零售)安全条件审查表》

  5.《烟花爆竹经营(零售)场所周边示意图及安全条件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