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更好地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根据最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以下简称《条例》),银川市兴庆区审计局编制了《银川市兴庆区审计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
本《指南》每年更新一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在银川市兴庆区政府网站(http://www.xqq.gov.cn)上查阅本指南。
一、信息公开范围
本单位在职责范围内,负责主动或依申请公开下列各类政务信息:
(一)概况信息
主要包括:本单位机构设置及主要职能情况,机构领导及分工情况,内设机构设置及职能情况等。
(二)政策法规
主要包括:由兴庆区制定、与本单位职责相关的地方性法规、规章,以本单位名义发布或者本单位作为主办部门与其他部门联合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等。
(三)规划计划
主要包括:本单位阶段性工作计划、审计年度工作重点等。
(四)业务信息
主要包括:工作总结,工作进展,近期重点工作、近期重要会议情况等。
(五)人事信息
主要包括:本单位部门人事任免事项等公示公告信息。
(六)财务信息
主要包括:本单位财政预算、决算报告情况等。
(七)其他信息
主要包括:督查检查的相关结果信息,有关应急管理、信息公开年报情况等。
二、获取形式
(一)主动公开
本单位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范围,详见上文。
公开形式
本单位政务信息公开主要采取以下公开形式:
1、兴庆区政府门户网站。具体网址为http://www.xqq.gov.cn;
2、简报、信息、办事指南、宣传活页;
3、政务公开指南,公开目录等资料;
公开时限
本单位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自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
按照《条例》有关规定,兴庆区审计局不公开以下信息:1.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2.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3.行政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及过程性信息。4.需要汇总、加工或者重新制作的政府信息,以及需要向其他行政机关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搜集的政府信息。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能公开的政府信息。
提出申请
向兴庆区审计局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应当书面填写《银川市兴庆区审计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可以在受理机构处领取,复制有效。
申请人对申请获取信息的描述请尽量详尽、明确;请提供该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本单位确定信息内容的提示。
申请方式
1.现场申请。申请人可以到详情请政务公开办公室填写《申请表》,申请获取政府信息。
2网上申请。申请人可以登录“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政务公开”栏目-“依申请公开”-“在线申请”页面,按照提示在线填写并提交《申请表》。
3.信函申请。申请人依邮寄信函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需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
4.传真申请。申请人依传真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传真号:0951-6719131
申请人向本单位申请获取与自身相关的科普图书等方面信息时,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或证明文件,当面向本单位提交书面申请。
本单位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短消息等方式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相应的服务业务。
申请处理
本单位收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根据需要,通过相应方式对申请人身份进行核对。
本单位收到申请后,将从形式上对申请的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对于要件不完备的申请予以退回,要求申请人补正信息。
对申请人提出的政务信息公开申请,本单位将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本单位办理申请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时,能够当场答复的,将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确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延长答复时间不超过20个工作日,并告知申请人。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单位依申请提供信息时,除不应当公开的内容外,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不对信息进行加工、统计、研究、分析或者其他处理。
三、信息公开工作机构
兴庆区审计局信息公开工作、信息公开申请受理机构为:兴庆区审计局办公室
通信地址:银川市兴庆区北京东路471号兴庆区人民政府1123办公室
办公时间(法定工作日):9:00-12:00;14:00-18:00
联系电话:0951-6719131(仅受理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相关咨询)
传真:0951-6719131
电子邮箱:xqqsjj@163.com
邮政编码:750001
四、其他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提供的与其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记录不准确的,可以向本单位提出更正申请,并提供证据材料。本机关将根据申请做出相应处理,并告知申请人。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