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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640104-113/2019-00014
  • 兴庆区审计局
  • 兴庆区审计局
  • 有效
  • 2019年12月19日
关于印发《兴庆区审计局党组会议制度》等 制度的通知
时间:2019年12月19日 来源:兴庆区审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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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各科室:

《兴庆区审计局党组会议制度》《兴庆区审计局“三重一大”末位表态制度》《兴庆区审计局中心组理论学习制度》《兴庆区审计局主要负责人“五个不直接分管”制度》已经局党组2019年第13次党组扩大会议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

1.《兴庆区审计局党组会议制度》

2.《兴庆区审计局“三重一大”末位表态制度》

3.《兴庆区审计局中心组理论学习制度》

4.《兴庆区审计局主要负责人“五个不直接分管”制度》》

兴庆区审计局党组

2019年9月30日

(此件依申请公开)

附件一:

兴庆区审计局党组会议制度

为更好的开展党组工作,及时准确贯彻落实区委、区政府的各项政策、决策,特制定审计局党组会议制度。

一、参加会议人员

(一)党组会议组成人员:审计局党组成员。

(二)党组会议列席人员:研究有关问题所涉及的相关同志。

二、会议时间

党组会议原则上每月一次,根据工作需要可临时变动。会议由党组书记召集并主持,书记不能参加会议时,可委托其他党组成员召集并主持。

三、议事范围

(一)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传达贯彻党中央、国

务院及自治区、银川市及兴庆区重要会议精神,以及决议、决定等,并结合审计工作实际,研究提出贯彻意见。

(二)通报工作情况,协调有关问题,讨论决定机关重大问题。

(三)研究班子建设,机关党的建设,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意识形态等工作。

(四)研究决定机关内设机构、编制上报方案、人事任免、干部推荐、人员调进调出、奖惩、干部职工年度考核等事项。

(五)研究决定机关各项设备购置、工作经费支出等事宜。

(六)研究需党组会议审定的其他事项。

四、议事规则

(一)党组会议题由党组书记确定,或由党组成员及其他工作人员提出后由党组书记确定。党组会议的时间与议题,一般在会议召开前通知党组成员。党组成员对议题有异议,应及时向党组书记提出。

(二)党组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党组成员参加,如到会人员达不到三分之二以上时,会议应改期进行。原党组成员因工作调动调离本党组且党组成员暂时空缺的,应视具体情况召开党组扩大会议。党组成员应顾全大局,团结协作。党组议事坚持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努力实现决策民主化。

(三)重大问题的决定,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表决。对集体的决定,任何人不得改变。个人或少数人有不同意见,允许保留,但必须无条件服从集体的决定,并在行动上积极执行。

五、议定事项的办理落实

凡党组集体决定的事项必须坚决执行,党组成员应带头落实,并将贯彻落实情况向党组书记汇报,重要事项应及时向党组汇报。主持会议的党组书记或委托其他党组成员应及时向因故未能出席会议的党组成员通报会议的主要精神和重要决定事项。

六、会议纪律

(一)参会人员应按照会议议题,认真做好准备,在会上充分发表意见。

(二)参会人员应准时到会。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必须向党组书记请假。

(三)办公室应提前通知参会人员开会时间、地点和主要议题。

(四)工作人员应提前10分钟到场,作好会前准备,并认真做好会议记录。

(五)参会人员要自觉遵守党的纪律,严格保守秘密,不得泄露会议讨论情况和不能公开的会议决定。要认真执行党组的决定,服从分配,积极完成任务。

附件二:

兴庆区审计局“三重一大”事项

末位表态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主要负责人决策行为,结合本单位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末位表态是指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三重一大”事项时,班子其他成员先逐一发表意见和看法、阐明依据和理由、表达明确观点后,主要负责人最后在综合各方面情况的基础上表明自己的态度和意见。

第三条 本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关于“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以下简称“三重一大”)事项时,实行本制度。

第四条 主要负责人末位表态范围。

1.本单位发展规划、年度工作目标、涉及全局性重要改革举措和重大审计项目;

2.涉及本单位干部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3.本单位发生的违法违纪案件、突发事件等重大事件的处理和其他需要讨论决定的事项;

4.对干部的任免、考核、交流、表彰、奖惩、后备干部人选推荐、重要岗位的人事调整、工作人员的录用、解聘和调入调出及因公出国(境)事项;

5.单位大型(大批)固定资产购置和处置,办公用房装修事项;

6.专项审计,包括国家和市审计局安排的专项审计、区委、区政府及有关部门委托的审计和其他委托审计项目事项;

7.预算资金编制、分配;预算调整;一次性超过5000元以上(含5000元)的资金调动和使用事项;

8.其他需要集体研究决定的有关“三重一大”事项。

第五条 决定“三重一大”事项,原则上全体领导班子成员都要参加。如遇特殊情况,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参加。

第六条 召开“三重一大”事项会议,将按照“事前告知、充分讨论、末位定议、如实记录”的程序进行。

事前告知:召开研究决定“三重一大”事项会议之前,应当将议题告知班子成员,使班子成员有充分的时间进行思考和通过适当的形式进行酝酿,做到议事时心中有数、有的放矢。除特殊情况外不得搞临时动议研究议题。

充分讨论:凡“三重一大”事项,必须充分发扬民主,分管领导对研究事项充分阐述后,每名班子成员分别发表意见,并说明理由。

末位定议:研究决定“三重一大”事项时,在充分发扬民主的基础上,党政主要负责人最后在综合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作出最后陈述表态。若班子成员意见一致,由党政主要负责人表态议定;若意见不一致且出现较小分歧时,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实行成员集体表决,但仍由党政主要负责人按照集体表决意见做最终表态;若意见不一致并出现较大分歧时,除特殊情况外,党政主要负责人可以作出暂缓决策,待进一步调查及酝酿后,再另行研究决定。

如实记录:对研究决定的“三重一大”事项,必须指定专人进行会议记录,对每位班子成员提出的明确意见和理由,最终决定的方式、内容等应详细、如实记录。对研究决定的事项应当制发会议纪要,由党政主要负责人签发,作为决策责任的依据。

第七条 班子成员要增强全局意识,自觉维护班子的团结和统一,以对党和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积极发挥职能作用。如在研究决定“三重一大”事项过程中有违反以上程序的现象,班子成员可随时提出纠正意见。

第八条 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三:

兴庆区审计局中心组理论学习制度

为进一步推进局中心组学习制度化、规范化,切实加强班子思想政治建设,提高领导干部的理论水平和工作能力,特制订本制度:

一、学习组织

1.局党组书记是理论学习中心组第一责任人,担任中心组组长,全面负责中心组学习,负责审定学习计划,提出学习要求,主持集中学习、研讨活动,检查和指导中心组其他成员的学习。局党组书记不能参加学习时,可委托主持工作的党组成员代行职责。党组其他成员应积极参加学习,自觉遵守中心组学习制度,按照学习安排或者受委派承担相应职责。

2.中心组日常学习活动由办公室负责组织,具体职责是起草中心组年度学习计划、阶段性学习安排和专题学习研讨计划;根据学习计划推荐学习书目,提供学习资料;负责集中学习、研讨会议记录和考勤等。

二、学习内容

1.学习党的政治理论知识。坚持不懈地深入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等,既从总体上全面把握,又从各个方面深入理解。

2.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认真学习领会党和国家重大战略部署、重要政策决议及会议精神,增强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政治自觉、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始终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3.学习党的各项基本知识。学习党章党规党纪和党的基本知识,自觉维护和贯彻党章,严格遵守党内各项党规党纪,不断加强党性修养,带头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4.学习上级重要决策部署。及时学习自治区、银川市及兴庆区重大决策部署和重要会议精神,在思想和行动上做到围绕中心、服务大局。

5.学习审计工作相关知识。围绕审计监督“全覆盖”和审计队伍“职业化”,立足新时代审计工作职能定位,进一步优化知识结构,努力开阔工作思路,提高战略思维、创新思维、辩证思维能力,破解实践难题,不断提高工作水平。

6.其他上级机关要求组织学习的内容。

三、学习要求

1.加强学习规划。要按照上级最新学习要求,结合局中心工作和领导干部学习需求,及时策划学习主题,以进一步增强中心组学习的及时性和针对性。

2.丰富学习形式。采取集中学习与个人自学相结合、学习与调研相结合的方法,以集中学习研讨为学习的主要形式,结合工作需要和个人实际,加强个人自学,提倡深入基层开展调查研究,以进一步提高中心组学习的实效性。

3.明确学习频次。中心组每年应集中一定时间学习,原则上每月组织一次,如遇特殊情况可作相应调整,形式以集体学习会形式开展。

4.严格学习纪律。党组中心组成员要自觉参加集中学习研讨,没有特殊情况不得请假。因故不能参加集中学习的,要向组长请假。

附件四:

兴庆区审计局主要负责人

“五个不直接分管”制度

为切实加强对权力运行的监督制约,健全领导班子内部监督机制,根据兴庆区《关于党政主要领导干部不直接分管干部人事财务等工作执行情况监督检查办法(试行)》文件精神,经局党组会议研究,决定实行局主要负责人不直接分管财务、人事、工程建设项目、物资采购、审批工作“五个不直接分管”制度。

一、主要负责同志不直接分管财务

由一名分管领导具体负责财务工作。完善财务管理制度,实行分级负责制和集体决策制度。根据我局实际情况,分管负责同志的资金审批权为1000元以内,分管负责同志在限额范围内直接审批。超过限额的开支须经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由分管负责同志签批,行政主要负责同志定期检查监督。重大资金和资产的安排使用、处置必须按规定的原则和程序,经财务审核提交集体研究决定。单位的财务费用支出情况要接受集体监督,财务运行情况定期向领导班子集体报告,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公开。

二、主要负责同志不直接分管人事

由一名分管领导负责人事工作。凡涉及人员录用、人员调动、干部推荐、干部任免、绩效考核、评先评优等事项,须经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由分管负责同志严格按照相关程序组织实施,主要负责同志审核把关。

主要负责同志不直接分管工程建设项目

由一名或若干名分管领导负责工程项目建设工作。涉及工程项目的决策立项、招标投标、建设实施、工程款的使用管理等必须严格按照有关政策法规和规定执行。大额支付、追加支出必须按照“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规定提交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并按相应程序签批。分管负责同志应定期向领导班子集体通报项目建设进展情况,主动接受监督。主要负责同志要履行监管职责,不得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工程项目建设。

主要负责同志不直接分管物资(服务)采购

由一名或若干名分管领导负责物资(服务)采购工作。列入政府采购目录的物资(服务),必须按规定经班子集体研究后,按相关规定进行采购。对其他小额度的物资(服务)采购,由单位相关科室提出计划,分管负责同志审批或经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后,由单位按规定自行组织采购或委托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进行采购。

主要负责同志不直接分管审批(执法)事项

由一名或若干名分管领导负责审批(执法)工作。严格落实行政审批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审批(执法)以及审计项目定案过程中的重大问题,须经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主要负责同志要加强对审批(执法)工作的领导和监督,但不干涉审批(执法)的具体业务操作。

实行“五不直接分管”制度后,主要负责同志仍对本局的财务、人事、工程建设项目、物资(服务)采购和审批(执法)事项负总责,其法定代表人身份不变;分管负责同志对职责范围内的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主要负责同志要支持分管负责同志在职责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加强指导和监管;分管负责同志要严格执行相关工作管理制度,主动向班子集体和主要负责同志报告工作,自觉接受主要负责同志和班子其他成员的监督。

本制度自2019年10月1日起执行。本制度未明确事项,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与上级或原制度规定事项不一致的,以上级规定及本制度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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