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充分发挥绩效奖励分配的激励导向作用,提升干部职工干事的目标责任意识,现对《兴庆区司法局绩效奖励资金发放办法》(银兴司发﹝2018﹞96号)做如下补充规定:
一、第二条“组织领导”修改如下:
为了加强对绩效奖励资金发放工作的领导,成立兴庆区司法局绩效奖励资金发放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高义党组书记、局长
副组长:朱成业党组成员、副局长
成员:局机关各科室主任、法律援助中心主任、各基层司法所所长(负责人)。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纪检督查室,负责日常工作。
二、第六条“奖励与扣除”中新增第三项“与月度考核挂钩”:
(三)与月度考核挂钩
1.每月最后一个星期一下午召开考核工作会议,由机关科室主任(负责人)、法律援助中心主任、基层司法所长(负责人)对当月工作总结及下月工作安排进行汇报,并提出需党组决策的事宜或需其他科室(司法所)协调配合的工作事宜。所有参会人员根据汇报内容,对照《兴庆区司法局各部门月度工作完成情况考核表》(附件1)进行互评打分。
2.机关科室、司法所分组分别进行考评,按照考核分数高低顺序进行排名。排名结果由领导小组办公室统计并公示。考核分值=主要领导赋分×20%+主管领导赋分×30%+群众评议赋分×50%。
3.机关科室排名前两位、司法所排名前四位的,所对应的机关科室主任(负责人)、法律援助中心主任、基层司法所长(负责人)每人奖励100元,一般在编干部奖励50元。同一年度被评为两次或两次以上前两位的机关科室或前四位的司法所,所对应的机关科室主任(负责人)、法律援助中心主任、基层司法所长(负责人)每人最高奖励200元,一般在编干部奖励最高奖励100元。
4.机关科室排名后一位、司法所排名后两位的,所对应的机关科室主任(负责人)、法律援助中心主任、基层司法所长(负责人)每人扣除100元,一般在编干部扣除50元。同一年度连续被评为两次或两次以上后一位的机关科室或后两位的司法所,所对应的机关科室主任(负责人)、法律援助中心主任、基层司法所长(负责人)每人最高扣除200元,一般在编干部最高扣除100元。
5.同一年度中月度考核结果连续三次排名后一位的机关科室及排名后两位的司法所,要召开整改会议,对照考评结果,找准差距,分析原因,进行整改。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定期不定期对各科室(司法所)整改实效情况开展督查,并向党组汇报。对于整改不力的科室(司法所),由党组进行约谈。
6.同一年度月度考核结果连续六次排名后一位的机关科室及排名后两位的司法所,经领导小组办公室督查后发现仍整改不力的,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向党组进行汇报,由党组向组织部门提出调整相关负责人等处理措施。
7.月度考核的奖励与扣除从年度绩效中计算并发放。
三、本补充规定自下发之日起生效,并从发放2020年第三季度绩效奖金开始执行。
附件:兴庆区司法局各部门月度工作完成情况考核表
银川市兴庆区司法局
2020年8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