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例基本信息采集
案例类型:行政执法案件
供稿(实名,单位+姓名): 兴庆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审稿(实名,逐级):林人彧
检索主题词: 拖欠工资以案释法普法案例
二、案例正文采集
以实物、有价证券代替货币支付农民工工资案件
【案情简介】
2020年5月13日,兴庆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接到张某反映某建筑公司以实物代替货币支付工资问题。
【调查与处理】
经兴庆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调查核实,某建筑公司以资金周转不开为由,以抵顶房屋的形式给张某班组支付工资。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四条、《劳动法》第五十条规定,兴庆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向该建筑公司下达了《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责令其公司于2020年5月23日前将施工期间所产生的的农民工工资以现金形式足额支付给工人,该公司已经按整改要求履行。
【法律分析】
该公司违反了《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一项规定“不得以实物、有价证券等形式代替货币支付农民工工资”。同时《劳动法》第五十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的形式按月足额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典型意义】
在实践中,部分公司以实物、有价证券等形式支付,存在高价抵顶工资行为,因抵顶物品不能及时变现,最终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事情发生。因此《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一项规定不得以实物、有价证券等形式代替货币支付农民工工资。劳动行政部门将加大执法力度,保障农民工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