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640104-106/2021-00028 文  号 生成日期 2021-09-27
发布机构 兴庆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责任部门 兴庆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 键 字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是否有效 有效

以案释法典型案例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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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基本信息采集

案例类型:行政执法案件

稿(实名,单位+姓名):兴庆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稿(实名,逐级):林人彧

检索主题词:    拖欠工资以案释法普法案例

二、案例正文采集

童工欠薪案件

【案情简介

2020年9月23日,兴庆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对某店进行检查,发现该店雇用一名未满16周岁王某担任服务员。

调查与处理

经兴庆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现场调查核实,王某身份证出生日期为2004年9月29日,被查时未满16周岁。2020年9月18日至2020年9月23日,在该单位担任服务员一职,按照《劳动法》《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兴庆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向该单位处罚5000元(大写:伍仟元整)。

法律分析

依据《劳动法》第十五条规定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并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依据《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时,必须核查被招用人员的身份证;对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一律不得录用。第六条规定用人单位使用童工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王某从2020年9月18日工作至2020年9月23日,处罚5000元。

典型意义

很多单位认为未满18周岁的员工可以按照未成年工人使用,但是《劳动法》第五十八条规定未成年工是指年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劳动者。第六十四条规定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