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例基本信息采集
案例类型:行政执法案件
供稿(实名,单位+姓名):兴庆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审稿(实名,逐级):林人彧
检索主题词: 拖欠工资 以案释法普法案例
二、案例正文采集
违法收取违约金案件
【案情简介】
2018年4月25日,兴庆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接到王某投诉某大药房违法收取违约金500元不予退的问题。
【调查与处理】
经兴庆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调查核实,王某为该大药房的销售员,因工资待遇低其正常提出离职,但该大药房以员工离职给其单位造成损失为由,收取王某500违约金属实,该单位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第九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兴庆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向该大药房下达了《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责令该药房于5月6日前退还王某500元,该单位已经按整改要求归还了王某500元,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四条规定,兴庆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向该单位下达了《劳动保障监察处罚决定书》,对该单位予以500元罚款。
【法律分析】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第二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同时在《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四条第二款中,明确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因此,本案中该大药房在双方订立劳动合同时收取的“违约金”其性质应当为“押金”,其行为应认定为是一种非法收取财物的行为,并由劳动行政部门据此予以处罚。
【典型意义】
在日常工作中,劳动者作为弱势群体,有些用人单位为了不让员工轻易离职,利用自己的强势地位,以各种理由对劳动者进行克扣工资,都是违法行为,《劳动合同法》第九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对于该违法行为,劳动行政部门坚决予以处理并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