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640104-106/2021-00027 文  号 生成日期 2021-09-27
发布机构 兴庆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责任部门 兴庆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 键 字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是否有效 有效

以案释法典型案例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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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基本信息采集

案例类型:行政执法案件

稿(实名,单位+姓名):兴庆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稿(实名,逐级):林人彧

检索主题词:    拖欠工资以案释法普法案例

二、案例正文采集

违法收取违约金案件

【案情简介

2018年425日,兴庆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接到王某投诉某大药房违法收取违约金500元不予退的问题

调查与处理

经兴庆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调查核实,王某为该大药房的销售员,因工资待遇低其正常提出离职,但该大药房以员工离职给其单位造成损失为由,收取王某500违约金属实,该单位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第九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兴庆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向该大药房下达了《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责令该药房于5月6日前退还王某500元,该单位已经按整改要求归还了王某500元,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四条规定,兴庆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向该单位下达了《劳动保障监察处罚决定书》,对该单位予以500元罚款。

法律分析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第二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同时在《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四条第二款中,明确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因此,本案中该大药房在双方订立劳动合同时收取的“违约金”其性质应当为“押金”,其行为应认定为是一种非法收取财物的行为,并由劳动行政部门据此予以处罚。

典型意义

在日常工作中,劳动者作为弱势群体,有些用人单位为了不让员工轻易离职,利用自己的强势地位,以各种理由对劳动者进行克扣工资,都是违法行为,《劳动合同法》第九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对于该违法行为,劳动行政部门坚决予以处理并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