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例基本信息采集
案例类型: 劳动人事争议案件
供稿(实名,单位+姓名):宁夏银川市兴庆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金荣
审稿(实名,逐级):宁夏银川市兴庆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王应龙
检索主题词:以案释法 单方变更劳动合同 经济补偿金
二、案例正文采集
用人单位单方变更劳动合同导致劳动合同解除
应否支付经济补偿金
【案情简介】
赵某于2008年1月8日入职到某保安公司任保安,2008年3月10日双方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合同载明申请人工作区域为“公司所管辖范围内”,2020年7月14日该保安公司单方将赵某工作地点从银川市移动营业厅调到陕西省宁靖综合服务处定边基地保安岗位,赵某不同意,未到新岗位报到,于2020年7月15日回原岗位上班,该保安公司要求赵某收拾东西离职,双方未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赵某认为被申请人系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要求被申请人支付经济补偿金,故诉至兴庆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请求裁如所请。
【调查与处理】
保安公司单方变更赵某工作地点属于单方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该行为无效,故应支付赵某13个月的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法律分析】
本案被申请人单方变更申请人工作地点和薪资待遇属于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被申请人应当与申请人进行平等协商。用人单位行使指示权变更劳动者工作地点应当在一定合理范围内,虽然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申请人工作区域为公司管辖范围内,但该约定过于宽泛,约定不具体,且被申请人当庭也未提交任何证据证明其管辖范围,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被申请人单方将申请人工作地点由银川变更至定边,未兼顾申请人提供劳动的便利性,给申请人履行原合同造成了实质影响,影响了申请人合同目的的实现,对申请人不应产生约束力,申请人有权拒绝到变更后的工作地点提供劳动。本案因被申请人单方变更工作地点导致申请人离职,故申请人主张的经济补偿金得到仲裁委的支持。
【典型意义】
该案件的典型意义在于,如果用人单位确因生产经营需要可以变更劳动合同内容,但应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兼顾劳动合同能否实际履行。用人单位单方变更劳动合同内容,且导致劳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侵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不,劳动争议仲裁委在该案件中维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为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做出了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