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640104-106/2021-00024 文  号 生成日期 2021-09-27
发布机构 兴庆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责任部门 兴庆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 键 字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是否有效 有效

以案释法典型案例二

保护视力色:          字体颜色: 【      绿】         恢复默认

一、案例基本信息采集

案例类型:劳动人事争议案件                                     

稿(实名,单位+姓名):宁夏银川市兴庆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金荣

稿(实名,逐级):宁夏银川市兴庆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王应龙       

检索主题词:疫情期间工资、以案释法普法案例

二、案例正文采集

企业疫情期间应否支付工资

【案情简介

唐某等4201912月入职到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该公司与唐某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为4办理并缴纳社会保险。2020年二、三月份因疫情影响该公司放假,2020323日公司复工,2020430日唐某等辞职。20205月唐某等提起劳动争议申请,要求该公司支付其疫情期间工资。

调查与处理

疫情期间第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由该公司按双方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者工资,第二个工资支付周期由公司按生活费标准给劳动者支付工资。

法律分析

疫情期间,对企业未复工或者企业复工但劳动者未返岗且不能通过其他方式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参照关于停工停产期间工资支付相关规定与劳动者协商,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由企业发放生活费,生活费标准地方有关规定执行。其中,停工停产期间计算从2020年春节延长假期结束的次日至企业复工复产或劳动者返岗前一日止。参照2003年自治区政府《关于提高我区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标准和失业金标准的通知》(宁政发[2003]109号)规定,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标准参照失业金标准发放。故申请人主张的疫情期间工资得到仲裁委的支持。

典型意义

该案件的典型意义在于,2020年冬疫情期间用人单位未复工,劳动者未返岗,但双方未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参照停工停产期间工资支付相关规定支付劳动者报酬。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不容侵犯。劳动争议仲裁委在该案件中维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使劳动者劳有所得,为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做出了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