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640104-106/2021-00023 文  号 生成日期 2021-09-27
发布机构 兴庆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责任部门 兴庆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 键 字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是否有效 有效

以案释法典型案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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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基本信息采集

案例类型:劳动争议案件                                     

稿(实名,单位+姓名):宁夏银川市兴庆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胡晓瑾     

稿(实名,逐级):兴庆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院长 王应龙

检索主题词:社会保险 社保补偿 经济补偿 以案释法

二、案例正文采集

社保以现金补偿无效,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不能少

【案情简介

李某于20198月入职某连锁零售店,从事销售工作,约定其月工资为2700元,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但订立了一份《自愿放弃社保缴纳协议》,其中约定,因本人原因,李某不要求零售店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零售店将每月社保费用折现300元支付给李某,李某自行承担放弃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相关法律后果等。工作至20204月,李某以零售店未依法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及补缴工作期间的社会保险费。零售店认为,李某系本人自愿放弃缴纳社会保险费,且已将社保折现发放给李某,李某现在提出的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还要经济补偿金的要求违背了诚信原则,故不同意支付经济补偿金。

调查与处理

仲裁委审理后认为,李某零售店所订立的《自愿放弃社保缴纳协议》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无效。后经过仲裁委调解,双方达成了和解协议,李某将每月所得300元社保补偿返还给零售店,零售店依法为李某补缴社会保险费,并向张某支付部分经济补偿金。

法律分析

按照《社会保险法》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均负有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义务。本案中,虽然李某有违“诚信”原则,但由于《自愿放弃社保缴纳协议》本身不具有法律效力,且用人单位有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的法定义务,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事实成立,故在李某以此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时,零售店仍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典型意义

该案件的典型意义在于,用人单位将社保折现作为社保补偿,劳动者还能否主张让用人单位补缴社保,并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本案中,零售店与李某签订了《自愿放弃社保缴纳协议》,李某每月获得了更多的工资,零售店也可以少承担一些社保费用,似乎两者都有利,但却存在李某在生病、生育、年老等情况下,无法获得相应社会保障的巨大风险,从而最终损害个人、用人单位乃至社会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