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轻微违法行为,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 |||
序号 | 违法行为 | 适用条件 | 法定依据 |
1 | 社会团体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 | 1、首次被发现;2、自行纠正或者在限期内改正;3、没有违法所得;4、违法情节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 | 1、《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1998年10月通过,2016年2月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第三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17年9月第二次修正)第二十七条。 |
2 | 社会团体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 | 1、首次被发现;2、自行纠正或者在限期内改正;3、没有违法所得;4、违法情节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 | 1、《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1998年10月通过,2016年2月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第三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17年9月第二次修正)第二十七条。 |
3 | 社会团体违反规定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 1、首次被发现;2、自行纠正或者在限期内改正;3、没有违法所得;4、违法情节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 | 1、《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1998年10月通过,2016年2月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第三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17年9月第二次修正)第二十七条。 |
4 | 社会团体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 | 1、首次被发现;2、自行纠正或者在限期内改正;3、没有违法所得;4、违法情节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 | 1、《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1998年10月通过,2016年2月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第三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17年9月第二次修正)第二十七条。 |
5 | 民办非企业单位超出其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 | 1、首次被发现;2、自行纠正或者在限期内改正;3、没有违法所得;4、违法情节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 | 1、《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年10月通过,国务院令第251号)第二十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17年9月第二次修正)第二十七条。 |
6 | 民办非企业单位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 | 1、首次被发现;2、自行纠正或者在限期内改正;3、没有违法所得;4、违法情节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 | 1、《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年10月通过,国务院令第251号)第二十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17年9月第二次修正)第二十七条。 |
7 | 民办非企业单位设立分支机构 | 1、首次被发现;2、自行纠正或者在限期内改正;3、没有违法所得;4、违法情节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 | 1、《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年10月通过,国务院令第251号)第二十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17年9月第二次修正)第二十七条。 |
8 | 民办非企业单位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 | 1、首次被发现;2、自行纠正或者在限期内改正;3、没有违法所得;4、违法情节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 | 1、《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年10月通过,国务院令第251号)第二十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17年9月第二次修正)第二十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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