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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1640102010091057G/2024-00052
  • 兴庆区民政局
  • 兴庆区民政局
  • 有效
  • 2024年10月14日
兴庆区民政局实施包容免罚清单
时间:2024年10月14日 来源:兴庆区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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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下列轻微违法行为,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序号

违法行为

适用条件

法定依据

1

社会团体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

1、首次被发现;2、自行纠正或者在限期内改正;3、没有违法所得;4、违法情节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

1、《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1998年10月通过,2016年2月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第三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17年9月第二次修正)第二十七条。

2

社会团体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

1、首次被发现;2、自行纠正或者在限期内改正;3、没有违法所得;4、违法情节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

1、《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1998年10月通过,2016年2月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第三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17年9月第二次修正)第二十七条。

3

社会团体违反规定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1、首次被发现;2、自行纠正或者在限期内改正;3、没有违法所得;4、违法情节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

1、《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1998年10月通过,2016年2月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第三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17年9月第二次修正)第二十七条。

4

社会团体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

1、首次被发现;2、自行纠正或者在限期内改正;3、没有违法所得;4、违法情节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

1、《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1998年10月通过,2016年2月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第三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17年9月第二次修正)第二十七条。

5

民办非企业单位超出其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

1、首次被发现;2、自行纠正或者在限期内改正;3、没有违法所得;4、违法情节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

1、《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年10月通过,国务院令第251号)第二十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17年9月第二次修正)第二十七条。

6

民办非企业单位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

1、首次被发现;2、自行纠正或者在限期内改正;3、没有违法所得;4、违法情节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

1、《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年10月通过,国务院令第251号)第二十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17年9月第二次修正)第二十七条。

7

民办非企业单位设立分支机构

1、首次被发现;2、自行纠正或者在限期内改正;3、没有违法所得;4、违法情节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

1、《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年10月通过,国务院令第251号)第二十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17年9月第二次修正)第二十七条。

8

民办非企业单位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

1、首次被发现;2、自行纠正或者在限期内改正;3、没有违法所得;4、违法情节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

1、《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年10月通过,国务院令第251号)第二十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17年9月第二次修正)第二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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