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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1640102010091057G/2024-00047
  • 兴庆区民政局
  • 兴庆区民政局
  • 有效
  • 2024年10月11日
兴庆区民政局行政处罚裁量权标准
时间:2024年10月11日 来源:兴庆区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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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名称职权种类违法行为法律依据裁量基准
51061银川市兴庆区民政局行政处罚违反规定,故意损毁或者擅自移动界桩或者其他行政区域界线标志物的处罚一、《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2002年国务院令第353号)第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故意损毁或者擅自移动界桩或者其他行政区域界线标志物的,应当支付修复标志物的费用,并由所在地负责管理该行政区域界线标志的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并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二、《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2002年国务院令第353号)第六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擅自移动或者损坏界桩。非法移动界桩的,其行为无效。行政区域界线毗邻的各有关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的规定,对界桩进行分工管理。对损坏的界桩,由分工管理该界桩的一方在毗邻方在场的情况下修复。因建设、开发等原因需要移动或者增设界桩的,行政区域界线毗邻的各有关人民政府应当协商一致,共同测绘,增补档案资料,并报该行政区域界线的批准机关备案。故意损毁或者擅自移动界桩或者其他行政区域界线标志物的,及时支付修复标志物的费用,处500元以下罚款。(一般处罚)

故意损毁或者擅自移动界桩或者其他行政区域界线标志物的,拖延、拒不支付修复标志物的费用,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从重处罚)
51076银川市兴庆区民政局行政处罚违反规定,擅自编制省内行政区域界线详图,或者绘制的地图的行政区域界线的画法与行政区域界线详图的画法不一致的处罚一、《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2002年国务院令第353号)第三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全国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工作。
二、《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2002年国务院令第353号)第十四条 任何涉及行政区域界线的地图,其行政区域界线画法一律以行政区域界线详图为准绘制.
三、《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2002年国务院令第353号)第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擅自编制行政区域界线详图,或者绘制的地图的行政区域界线的画法与行政区域界线详图的画法不一致的,由有关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编制的行政区域界线详图和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
擅自编制行政区域界线详图,或者绘制的地图的行政区域界线的画法与行政区域界线详图的画法不一致的,给予警告,没有违法所得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编制的行政区域界线详图,并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从轻处罚)

擅自编制行政区域界线详图,或者绘制的地图的行政区域界线的画法与行政区域界线详图的画法不一致的,有违法所得但不足5000元的,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编制的行政区域界线详图和违法所得,并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一般处罚)

擅自编制行政区域界线详图,或者绘制的地图的行政区域界线的画法与行政区域界线详图的画法不一致的,违法所得在5000元以上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编制的行政区域界线详图和违法所得,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从重处罚)
51167银川市兴庆区民政局行政处罚利用公益性墓地从事经营性殡葬业务的处罚《宁夏回族自治区殡葬管理办法》(2000年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5号)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利用公益性墓地从事经营性殡葬业务的,由民政部门责令改正, 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利用公益性墓地从事经营性殡葬业务的,违法行为发生后,配合执法、积极整改的,责令停业整顿,没收非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的罚款。(从轻处罚)

利用公益性墓地从事经营性殡葬业务的,违法行为发生后,不配合执法、拖延整改的,责令停业整顿,没收非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的罚款。(一般处罚)

利用公益性墓地从事经营性殡葬业务的,违法行为发生后,不配合执法、拒不整改的,责令停业整顿,没收非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从重处罚)
51179银川市兴庆区民政局行政处罚墓穴占地面积超过规定标准的处罚一、《殡葬管理条例》(2012年国务院令第628号修正)第十九条 墓穴占地面积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二、《宁夏回族自治区殡葬管理办法》(2000年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5号)第十六条 严格限制公墓和公益性墓地的墓穴面积。骨灰墓穴(含双人墓穴)占地面积不得超过2平方米;遗体墓(含双人墓)不得超过6平方米。三、《宁夏回族自治区殡葬管理办法》(2000年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5号)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墓穴占地面积超过规定标准的, 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墓穴占地面积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的,违法行为发生后,配合执法、积极整改的,责令停业整顿,没收非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的罚款。(从轻处罚)

墓穴占地面积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的,利用公益性墓地从事经营性殡葬业务的,违法行为发生后,不配合执法、拖延整改的,责令停业整顿,没收非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的罚款。(一般处罚)

墓穴占地面积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的,利用公益性墓地从事经营性殡葬业务的,违法行为发生后,不配合执法、拒不整改的,责令停业整顿,没收非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从重处罚)
51438银川市兴庆区民政局行政处罚抚恤优待对象冒领、骗取抚恤补助、医药费等的处罚一、《军人抚恤优待条例》(2011年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602号修改)第三十六条 冒领烈士褒扬金、抚恤金,出具假证明或者伪造证件、印章骗取烈士褒扬金或者抚恤金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退回非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军人抚恤优待条例》(2011年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602号修改)第四十九条规定,抚恤优待对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给予警告,限期退回非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停止其享受的抚恤、优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冒领抚恤金、优待金、补助金的;(二)虚报病情骗取医药费的;(三)出具假证明,伪造证件、印章骗取抚恤金、优待金、补助金的。一、
1、冒领烈士褒扬金、抚恤金,出具假证明或者伪造证件、印章骗取烈士褒扬金或者抚恤金的,给予警告,限期退回非法所得。
2、冒领烈士褒扬金、抚恤金,出具假证明或者伪造证件、印章骗取烈士褒扬金或者抚恤金,未及时退回非法所得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二、
1、抚恤对象冒领抚恤金、优待金、补助金:
(1)冒领抚恤金、优待金、补助金的,给予警告,限期退回非法所得。
(2)冒领抚恤金、优待金、补助金,未及时退回非法所得的,停止其享受的抚恤、优待。
2、抚恤优待对象虚报病情骗取医药费:
(1)骗取医药费的,给予警告,限期退回非法所得。
(2)骗取医药费的,未及时退回非法所得的,停止其享受的抚恤、优待。
3、抚恤优待对象出具假证明,伪造证件、印章骗取抚恤金、优待金、补助金:
(1)骗取抚恤金、优待金、补助金,给予警告,限期退回非法所得。
(2)骗取抚恤金、优待金、补助金的,未及时退回非法所得的,停止其享受的抚恤、优待。
51444银川市兴庆区民政局行政处罚受赠人未征得捐赠人的许可,擅自改变捐赠的性质、用途行为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1999年)第二十八条受赠人未征得捐赠人的许可,擅自改变捐赠财产的性质、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经征求捐赠人的意见,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捐赠财产交由与其宗旨相同或者相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管理。(此项为兴庆区慈善总会职责,民政局为慈善总会主管单位)此项无自由裁量幅度,无法细化。
51447银川市兴庆区民政局行政处罚挪用、侵占或者贪污捐赠款物(救灾捐赠款物)的处罚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1999年)
第二十九条 挪用、侵占或者贪污捐赠款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退还所用、所得款物,并处以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依照前款追回、追缴的捐赠款物,应当用于原捐赠目的和用途。(此项为兴庆区慈善总会职责,民政局为慈善总会主管单位)二、《救灾捐赠管理办法》(2007年民政部令第35号)第三十四条 挪用、侵占或者贪污救灾捐赠款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责令退还所用、所得款物;对直接责任人,由所在单位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依照前款追回、追缴的款物,应当用于救灾目的和用途。
此项无自由裁量幅度,无法细化。
51450银川市兴庆区民政局行政处罚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享受最低生活保障金,或家庭收入情况好转后不按规定告知管理审批机关,继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处罚《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1999年国务院令第271号)第十四条 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城市居民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警告,追回其冒领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款物;情节恶劣的,处冒领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一)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二)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期间家庭收入情况好转,不按规定告知管理审批机关,继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对违规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城市居民,给予批评教育,停止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追回其冒领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款物。(一般处罚)

违规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城市居民,情节恶劣的,给予警告,停止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追回其冒领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款物,处冒领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从重处罚)
51452银川市兴庆区民政局行政处罚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社会救助资金、物资或者服务的处罚《社会救助暂行办法》(2014年国务院令第649号) 第六十八条 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社会救助资金、物资或者服务的,由有关部门决定停止社会救助,责令退回非法获取的救助资金、物资,可以处非法获取的救助款额或者物资价值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违反本办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社会救助资金、物资或者服务的,停止社会救助,退回非法获取的救助资金、物资。(一般处罚)

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社会救助资金、物资或者服务的,停止社会救助,退回非法获取的救助资金、物资,处非法获取的救助款额或者物资价值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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