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640104-110/2021-00170 文  号 生成日期 2020-11-06
发布机构 兴庆区自然资源局 责任部门 兴庆区自然资源局 关 键 字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是否有效 有效

银川市兴庆区大新镇新水桥村1-5队实施全域土地综合整治试点项目征收公告

保护视力色:          字体颜色: 【      绿】         恢复默认


    根据兴庆区人民政府2020年9月1日第54次常务会议决议及兴庆区发展和改革局《关于银川市兴庆区大新镇全域土地综合整治试点项目建议书的批复》(银兴发改发〔2020〕 128号)文件精神,决定征收兴庆区大新镇新水桥村1-5队庄点和部分集体土地及地上附着物, 现就土地及房屋征收补偿事宜公告如下:
    一、土地征收部门: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政府
    二、土地征收实施部门: 银川市兴庆区大新镇人民政府
    三、项目名称:兴庆区大新镇新水桥村1-5队全域土地综合整治试点项目
    四、被征收土地位置: 该项目位于大新镇新水桥村1-5队。
西至老石中高速中间林带,南至银佐东路,东至巷道,北至农田。
    五、征收补偿安置标准: 本次征地补偿安置、地上附着物、青苗补偿标准,国有土地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第62号令)《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银川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银政发
〔2013〕55号)。 集体土地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宁夏回族自治区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宁政发〔2015〕101号)及《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银川市征收集体土地房屋及拆迁安置补偿办法的通知》 (银政发〔2010〕 240号)文件规定执行。
    六、补偿登记: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及房屋所有权使用权人或者他项权利人应在本公告规定的登记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者其它有关土地权属证明材料,到银川市兴庆区大新
镇人民政府办理房屋及土地征收补偿登记。未如期登记的,有权属纠纷、他项权利的, 应与补偿登记人自行解决。
    登记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个月之内
    登记地点: 银川市兴庆区大新镇人民政府
    七、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抢建、抢种、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将一律不予补偿并依法集中拆除。
    八、被征收土地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未如期办理补偿登记的,其补偿内容以市自然资源局及兴庆区政府有关部门的勘测丈量结果为准。如对调查结果有异议,请在5个工作日内到兴庆区自然资源局提出意见, 最终以核实结果为准。
    九、兴庆区大新镇人民政府、兴庆区自然资源局负责受理对本公告内容的查询以及实施中存在问题的举报。查询、举报电话为: 0951-6082730、 0951-6032892。
    十、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或其他权利人对本公告内容有不同意见, 自本公告张贴之日起30日内以书面形式送达银川市自然资源局及兴庆区自然资源局。

    特此公告。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政府

2020年1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