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640104-110/2021-00164 文  号 生成日期 2020-09-01
发布机构 兴庆区自然资源局 责任部门 兴庆区自然资源局 关 键 字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是否有效 有效

兴庆区大新镇新水桥村1-5队实施全域土地综合整治试点项目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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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快兴庆区大新镇新水桥村1-5队实施全域土地综合整治试点项目进程,改善城乡环境,维护土地和房屋所有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土地管理条例》、《银川市征用集体土地及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办法》及自治区、银川市的相关规定和兴庆区发展的需要,特制定本方案。

第二条:兴庆区大新镇新水桥村1-5队实施全域土地综合整治试点项目征收补偿安置工作,适用本方案。

第二章 征收安置职责

第三条:征收安置补偿公告起草、方案起草工作由兴庆区自然资源局负责,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财政局、审计局、农村农业和水务局配合。兴庆区自然资源局负责提出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并会同财政局、审计局、住建局、农村农业和水务局、大新镇等相关部门完成项目征收区域内土地及地上附着物测算,提交兴庆区政府专题会议研究。

第四条:大新镇作为牵头单位负责完成项目前期建设用地区域内的土地征用和地上附着物的拆迁工作。项目征收补偿安置单体协议由大新镇与各被征收人签订,安置地点初步拟定由兴庆区住建局代建的新水桥安置区二期。                                    

第五条:项目协议审核工作由自然资源局牵头,财政局、审计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农业和农村水务局、大新镇配合。安置补偿工作由大新镇负责。

第三章 征收拆迁

第六条:征收费包括土地补偿费、三年过渡期生活补助费。土地补偿费标准执行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文件《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宁夏回族自治区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宁政发〔2015〕101号)文件中有关规定,项目区域内征收标准按照区域划分每亩3.8万元执行;过渡期生活补助费为500元,三年共计1500元。集体土地上建构筑物、附着物征收补偿安置标准按照银政发〔2010〕240号有关规定执行。

自征收土地公告发布后,凡在被征收的土地上私自取土,按实际取土量和土方市场价核算费用,从征收补偿费中扣除。在被征收的土地上非法积土的,土方不予补偿。

第四章 征收房屋补偿安置

第七条:根据银川市兴庆区政府2020年7月29日常务会议和专题会议纪要精神,兴庆区大新镇新水桥村一至五队实施全域土地综合整治试点项目征收补偿安置标准按照银政发〔2010〕240号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被征收人房屋征收进行货币补偿的,补偿标准按照本方案附表1执行。

第九条:项目区域内房屋征收按照银政发〔2010〕240号规定执行,采取实物补偿与货币补偿相结合的方式,按照“一户一宅”原则实施安置。返房标准为被征收人户籍每户每人安置房屋40平方米,只对被征收人一处宅基地上合法建筑采取实物安置,不考虑装修标准。具体按以下规定执行:

1.被征收人房屋及地上附着物的补偿面积如持有批建手续、证件,或2014年确权登记,以证载面积为准。若因历史成因,无批建手续,以2003年航空影像图或卫星影像图测量的面积为准(须有镇、村、队认定的合法宅基地证明)。

2.被征收人的住房采取实物补偿方式安置,按照“一户一宅”的原则,只对2003年1月1 日以前一处宅基地上建造的房屋或2003年1月1日以后依法取得的一处宅基地上建造的房屋采取实物补偿,不考虑装修标准;征收区域内或区域外他处宅基地上建造的房屋按照本办法附表一的标准予以货币补偿,不在进行安置。

3.征收安置房屋面积按被征收人口计算。被征收安置人口按以下原则确定:

(1)第二轮土地承包时分配了承包地且户籍在被征收村队的人员或征收时已出生并持有计生部门核发准生证的人员(必须是户主直系亲属);

(2)原户口在征收范围内的现役士兵;

(3)原户口在征收范围内的在校大中专学生;

(4)原户口在征收范围内的正在服刑或劳动教养的人员;

4.根据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被征收房屋安置面积按以下原则确定:

(1)被征收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大于40平方米,按每人40平方米进行住房安置,安置后剩余房屋按附表1进行货币补偿。

(2)被征收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小于40平方米,按人均40平方米予以安置。

(3)选择在政府代建安置区安置的,按人均40平方米计算后安置面积不足一套住房的,安置房屋面积按不超过60平方米的户型予以安置,其差额部分面积由安置户(五保户、烈属、丧失劳动力的残疾人员除外)按每平方米1000元购买。最小户型面积超过60平方米的,超出部分按照成本价购买。

(4)给予住房安置的,原被征收人住房的附属设施(含室内装修及其它附属设施如围墙、地坪、水井、门楼、厕所等)不再进行补偿。

(5)因户型设计超出应安置面积的部分,由安置户按市场价购买。   

5.空挂户宅基地上建造的房屋按以下规定执行。

空挂户是指户口已迁入本集体经济组织内,但没有承包土地的人员。空挂户2003年以前建造的合法房屋,按照附表一予以补偿,不进行房屋安置。

6.有宅基地,户口在本村,但已享受过政府拆迁安置及各种福利分房的,不再享受拆迁安置优惠政策,只予以货币补偿。(补偿标准见附表一)

7.在征收时超出法定结婚年龄的“大龄青年”,可享受人均40平米安置房外,还可享受一处宅基地每平米按1000元购买40平方米一次性的安置政策(本条只适用于政府建设的安置房)。

8.因婚姻关系在项目征收公告发布之前,户口尚未迁入的、没有在户籍所在地享受过拆迁安置优惠政策的村民,在提供结婚证后可享受人均40平方米拆迁安置政策(与“大龄青年”安置政策不得重复享受)。

9.被征收人“独宅独户”只有1人的,选择在政府代建安置区安置的,可按最小户型进行安置(超出面积用拆迁房屋面积抵顶),最小户型面积超过60平方米的,超出部分按照成本价购买。

10.新生儿:在项目实施期间出生的新生儿,持有出生证明,可享受40平米安置政策,安置面积用拆迁房屋面积抵顶。

11.家庭关系证明:①户籍必须是大新镇辖区内②村委会开具关系证明。

12.征收区域内凡在2020年8月31日前,正在营业且持有有效期内的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的商户可一次性补偿3000元,有其他特殊行业颁发的许可证件可一次性补偿2000元。其他再不做补偿。

13、选择在政府代建安置区安置的,安置房屋超出部分,人均5平方米成本价购买,其他超出部分由安置户按市场价购买。

14、凡在本方案发布之日时,对被征收人已享受过实物补偿(以房返房)的,本次项目涉及征收的土地及房屋按附表一进行货币补偿,不再进行房屋安置。

15.被征收人按照每人每月180元的标准拨付过渡期租房费。

16.被征收人按照每人200元的标准拨付一次性搬家费。

第五章 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

第十条:被征收土地其他地上附着物按以下标准进行货币补偿:

1.特殊结构如厂房、钢屋架棚、库房等可参照本方案附表一规定标准执行。

2.养殖小区、清真寺等寺院、坟的补偿按照附表三规定的补偿标准进行补偿。涉及到国有土地或集体建设经营性土地的,由评估公司对其符合用途的合法建(构)筑物评估,依照评估价格进行补偿。

3.温棚、温棚农作物及其他地上附着物的补偿按照附表四、表五的补偿标准进行补偿。

4.除土地补偿费外,湖地、鱼塘及其他地上附着物(含清塘费、看护房)按照每亩2000元进行补偿。

第十一条:征收公告发布之后,抢建的建筑物及其他各类构筑物不予补偿。

第六章 征收措施

第十二条:项目征收安置补偿由财政局、自然资源局、审计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农村农业和水务局、大新镇共同测算认定,被征收人认可签字后由大新镇与被征收人签订单体协议;征收安置补偿协议签订后,在镇政府的监督、指导下由被征收人自行拆除或由属地辖区乡镇政府负责拆除。

第十三条:为鼓励被征收人加快征收进度,凡按时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在规定时间内自行拆除完毕的,经工作人员验收后,一次性奖励每栋宅基地奖金3000元。后期安置房屋的抽放次序以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次序挂钩。凡在征收通知规定的时间内不签订协议,且拒绝接受征收的,将依法启动强制执行程序。

第十四条:分配到户的征收补偿款经财政局、审计局、自然资源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农村农业和水务局、大新镇认定后,由镇、村、队三级与农户核对无误并经公示后,通过专户直接打入被征收人个人账户,由被征收人签字领取存折。

第十五条:集体土地及公用地的补偿由大新镇政府统一管理,用于因征收工作而受影响的水利、道路设施的恢复和安置点道路的建设等集体公益事业项目。

第七章 工作时间及相关要求

第十六条:项目征收期限为:2020年9月1日至2020年10月30日。超出征收期限后,相关优惠政策不再享受。

第十七条:2020年8月31日之后,户口迁入新水桥村一至五队的一律不予安置(除婚迁与新生儿)。

第十八条:严格掌握政策界限和标准,工作人员应本着公平、公正、公开和实事求是的原则,对征用的土地和拆迁的各类建筑物等进行实地丈量、清点,严格区分土地和拆迁建筑的类别,建立完善的原始档案。

第十九条:对经丈量登记的土地和拆迁建筑的类别面积、补偿标准及补偿金额,及时张榜公布,接受监督。

第二十条:因征收工作而受影响和破坏的道路,水利、电力、通讯等设施应及时进行恢复和修复,确保被征收人和周边群众的生产生活不受影响,有关费用由大新镇政府承担,列入项目补偿款中支付。

第二十一条:对违章乱搭乱建的,综合执法部门要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打击。

第二十二条:对国家公职人员、村干部带头违章搭建房屋的,要依照法律、法规严肃查处。

第二十三条:本方案自2020年9月1日起执行,方案涉及条款由自然资源局负责解释。

具体由大新镇人民政府牵头,对辖区内涉及的所有项目的土地进行征收,征收所有地上建构筑物和附着物,并交付土地。

二十四条:本方案实施期间,如遇自治区、银川市征收安置补偿政策调整,按照新标准执行,就高补足差额部分。

附表:补偿标准表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