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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640102010090855G/2024-00453 文  号 生成日期 2024-07-09
发布机构 兴庆区教育局 责任部门 资助中心 关 键 字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是否有效 有效

高校毕业生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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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自治区财政厅  教育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退役军人事务厅  军区动员局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宁财规发〔202225号)文件精神,高校毕业生毕业时自愿到自治区县级以下(不含县级)基层单位工作、服务期连续在3年以上(含3年),服务期内考核称职(合格)的,其在校期间实际缴纳的学费和用于学费的国家助学贷款由自治区实行一次性补偿代偿。

一、受理对象符合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宁夏户籍普通高等学校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  第二学士学位、研究生应届毕业生2024年申请的毕业生应是2019届、2020届和2021届高校毕业生

二、受理时间:高校毕业生基层单位工作年限计算截止时间为202491日,申请资料递交截止时间为2024111日。

三、申请材料

1.《宁夏高校毕业生基层就业国家资助申请表》原件;

2.《宁夏高校毕业生基层就业国家资助在职在岗情况调查表》原件;

3.劳动合同/就业协议/聘用合同/录用文件等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4.就业单位与实际工作地址(也必须属于基层单位)不一致时,需提供单位证明;

5.因上级人事主管部门正常调动、提拔而变更基层服务单位,需提供二次调动、二次调派定岗、基层服务期满的证明材料;

6.我的宁夏APP社保缴费记录(含二次变动单位) 打印件(连续36个月);

7.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毕业证书(毕业前最后一次学历)复印件、宁夏银行借记卡复印件(复印件上注明开户行详细名称);

8.办理过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毕业生已结清贷款本息的,提供结清凭证。

满足申请条件的毕业生服务期满后两年内不主动申请者,视为自动永久放弃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格。

对于弄虚作假的毕业生,一经查实,除收回国家补偿代偿资金外,将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

在自治区内高校就读的学生向所就读高校提出申请,在自治区外高校就读的学生向户籍所在地县级教育局(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出申请。  

兴庆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咨询电话:(09516716005


附件:1.宁夏高校毕业生基层就业国家资助申请表

      2.宁夏高校毕业生基层就业国家资助在职在岗情况调查表

      3.大学毕业生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政策问答


银川市兴庆区教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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