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640104-102/2021-00153 文  号 生成日期 2021-10-25
发布机构 兴庆区教育局 责任部门 校外培训机构办公室 关 键 字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是否有效 有效

关于加强“十一”假期校外培训机构管理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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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校外培训机构:

国庆将至,为持续规范兴庆区校外培训机构管理工作,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文件精神,按照《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开展全区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的通知》(宁教基〔2021103)、《银川市教育局关于做好恢复我市校外培训机构线下培训的有关工作的通知》(银教发2021142号)文件要求,结合兴庆区实际,现将相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管理内容

(一)证照登记管理

1.各校外培训机构要严格执行复课相关文件要求,经复课评估合格后才可正式复课消课,在未与银行签订资金监管协议,同时学科类机构未完成非营利性登记前,严禁招生及

收费行为。

2.未经审批不得私自设立、合并分支机构或培训点、随意联合办学;不得使用未经审批的名称,不得擅自改变名称、地址、层次及类别。

3.培训机构应具有审批备案的办学许可证和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登记证书,合法合规开展培训服务。证照不齐全的严禁违规开展培训、招生及收费;要将办学许可证、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登记证书在机构显著位置予以公示,办学许可证、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登记证书、门头名称应一一对应,不得以加盟名称或其他名称替代批准名称。

(二)培训行为管理

4.严禁学科类培训机构利用十一假期开展学科类培训(含线上培训);线上培训需经自治区教育厅审批并备案,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线上方式从事有偿性学科类培训。

5.严禁非学科类培训机构从事学科类培训。

6.严禁以学前班、幼小衔接班、思维训练班等名义向学龄前儿童开展学科类(含外语)培训。

7.学科类培训机构须将培训(现阶段仅消课)的内容、班次、对象、进度、时间安排等向兴庆区教育局备案并在机构显著位置公布,严禁未按消课备案内容超标、超前、超时培训,培训时间与中小学教学时间相冲突,线下培训结束时间晚于20:30严禁以任何形式布置或变相布置作业。

8.严禁提供境外教育课程。

(三)师资队伍管理

9.所有教职员工姓名、岗位、照片、资质等信息必须在机构内显著位置予以公示,同时须与备案花名册保持一致。严禁不具备资质、未经公示的人员从事教育教学培训活动。要及时清理已离职教职工证照。从事学科类培训的人员具备相应教师资格,按要求将教师资格信息(姓名、照片、教师资格证号、任教班次及培训时间)在培训机构场所及网站显著位置公布。学科类培训机构单个教学场所专职教师不得少于3人。非学科类培训机构教师要具备相关专业资质证书或技能等级证书。

10.不得聘用中小学在职教师任教,不得高薪挖抢学校教师。

11.严把教师准入关,所聘从事培训工作人员必须遵守遵纪守法,无违法犯罪记录,热爱教育事业,聘请境内外籍人员要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不得聘请境外的外籍人员开展培训活动。

(四)收费管理

12.收费标准、退费流程要在显著位置向社会公示,接受监督,不得收取公示项目外的其他费用。

13.完成资金监管及营转非登记,符合售卖新课前置条件的机构,一次性收取时间跨度不得超过3个月或60时的培训费用,收取培训费要开具正规票据,培训费用全部纳入资金监管平台,须与培训学员签订《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服务合同(示范文本)》,并按合同规定据实结算课时,妥善处理退费。学科类培训机构在政府指导价未出台前不得收取超过1个月的培训费用。

(五)广告管理

14.各培训机构开展违规宣传自查整改,清理各种夸大培训效果、误导公众教育观念,制造家长焦虑的校外培训违法违规广告行为(违规广告:发布含有培优”“保过”“必中等内容,对升学、通过考试或者对教育、培训的效果做出明示或者暗示的保证性承诺等内容,以及名师、金牌教师、执教履历等实施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行为等广告;明示或者暗示有相关考试机构或者其工作人员、考试命题人员参与培训授课内容的广告;利用科研单位、学术机构、教育机构、行业协会、专业人士、受益者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的广告;含有学生考试排名、提分、升学率、获取奖学金、录取学校等情况,或者张贴高分、被名校录取学生照片等内容的广告;含有全国、西北、宁夏、银川、兴庆、最佳、优秀、之一等夸大机构影响力的宣传标语;含有加重家长焦虑明示或暗示性标语)。

15.不得利用各类报刊、电台、电视台及新媒体平台、公共场所、居民区各类广告牌和网络平台等刊登、播发校外培训广告。

16.不得以虚构原价、虚假折扣、虚假宣传等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不得发布虚假违法广告,对培训效果作出明示或暗示的保证性承诺;不得以任何形式宣称或暗示培训结果与中小学招生入学挂钩。

(六)安全管理

17.办学条件要符合设置标准,不得使用居民住宅、地下室、半地下室、工业用房、临时搭建和加盖的房屋及其他有安全隐患的场所等作为办学场所。

18.排查安全隐患,对不符合消防、疫情防控、环保、卫生、食品经营等管理规定要求的,要及时整改。

二、管理要求

(一)各校外培训机构要严格落实双减意见及教育厅、银川市教育局、兴庆区教育局关于校外培训机构管理的有关要求,切实提高思想觉悟,保障参训学员及家长的合法权益。

(二)认真贯彻落实,对标18条管理内容,扎实梳理问题,高效推进落实,自查问题立查立改。

(三)兴庆区教育督导室、教育局,将组成督查小组,利十一假期对各培训机构进行随机抽查,凡是发现未按要求违规培训的机构,给予限期整改、停业整改的处理,并纳入培训机构年度检查结果,一票否决。拒不整改的,依法吊销办学许可,望各培训机构务必重视,避免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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