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执法主体
兴庆区交通运输局
二、执法权限
行政检查:内河交通安全监督检查;国内水路运输市场、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活动和经营资质的监督检查;公路管理和保护检查;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对企业投资公路建设项目资金到位、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对全区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的督查检查。
行政确认:公路工程交工质量验证检测与竣工复测鉴定。
其他:内河交通事故调查处理;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备案
三、执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四、执法程序
(一)行政检查
1、告知: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检查事项等信息。
2、检查:按照法定的职责权限和程序,通过“双随机”形式,对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3、处理:在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的行为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隐患时,依法作出责令其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等处理措施。
4、复查:对责令限期整改的,依据责令限期改正或期限复查申请,对整改情况进行复查,必要时采取强制措施。
5、公示:检查结束后,及时向社会公示抽查及处理结果。
6、归档: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应当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
(二)行政确认
1、受理阶段: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
2、审查阶段:根据相关要求,勘验检查申请单位的现场,提出办理意见。
3、决定阶段:作出行政确认的决定并送达申请人。
4、事后监管:加强监管、防止危险行为发生。
五、救济渠道
1.拨打事项清单中公示的监督电话:0951-6017524。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如不服有关行政决定,可以自接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办理机构提出行政复议。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