燕庆四队棚户区改造项目征收公告
征 收 公 告
根据兴庆区人民政府 2020 年 7 月 29 日常务会议精神和兴庆 区发展和改革局《兴庆区燕庆安置区项目建议书的批复》(银兴 经发〔2016〕141 号 )《关于重新审批兴庆区燕庆公司安置区建 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银兴发改发〔2017〕170 号) 文件精神,决定征收兴庆区大新镇燕庆公司燕庆四队庄点和部分 集体土地及地上附着物,现就土地及房屋征收补偿事宜公告如 下:
一、 土地征收部门: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政府
二、 土地征收实施部门:银川市兴庆区大新镇人民政府
三、项目名称:兴庆区大新镇燕庆公司燕庆四队棚户区改造 项目
四、被征收土地位置:该项目位于大新镇燕庆四队。西至大 新渠,南至银横路,东至燕兴花园,北至东方悦。
五、 征收补偿安置标准:本次征地补偿安置、地上附着物、 青苗补偿标准,国有土地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第 62 号令)《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 发银川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银政发〔2013〕55 号 )。集体土地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宁夏 回族自治区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宁政发〔2015〕101 号)及《银 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银川市征收集体土地房屋及拆迁安置补 偿办法的通知》 (银政发〔2010〕240 号)文件规定执行。
六、补偿登记: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及房屋所有权 使用权人或者他项权利人应在本公告规定的登记期限内,持土地 权属证书或者其它有关土地权属证明材料,到银川市兴庆区大新 镇人民政府办理房屋及土地征收补偿登记。未如期登记的,有权 属纠纷、他项权利的,应与补偿登记人自行解决。
登记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 1 个月之内
登记地点: 银川市兴庆区大新镇人民政府
七、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抢建、抢种、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 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将一律不予补偿并依法集中拆除。
八、被征收土地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 未如期办理补偿登记的,其补偿内容以市自然资源局及兴庆区政 府有关部门的勘测丈量结果为准。如对调查结果有异议,请在 5 个工作日内到兴庆区自然资源局提出意见,最终以核实结果为 准。
九、兴庆区大新镇人民政府、兴庆区自然资源局负责受理对 本公告内容的查询以及实施中存在问题的举报。查询、举报电话 为:0951-6082730、0951-6032892
十、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或其 他权利人对本公告内容有不同意见, 自本公告张贴之日起 30 日 内以书面形式送达银川市自然资源局及兴庆区自然资源局。
十一、被征收人对此次征收行为不服的,在本征收决定公告 发布之日起 60 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征收公告发布之 日起 6 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公告。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政府
2020 年 9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