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确保权责清单时效性、准确性、权威性,进一步发挥清单在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推进政府治理现代化中的全流程基础性作用,全面推进依法行政,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及《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工作部门权责清单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权责清单调整坚持职权法定、权责一致、便民高效、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三条 权责清单所列行政职权是指行使主体直接向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行使的行政权力,包括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给付、行政检查、行政确认、行政奖励、行政裁决和其他类别。
权责清单中行政职权的要素包括职权名称(含子项名称)、职权类型、基本编码、实施部门、职权依据、责任事项、追责情形、担责方式等。
第四条 行政职权的设定一般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局法制办负责我局权责清单的编制、调整、上报、合法性审查等工作。
第六条 权责清单实行动态管理,由局法制办权责清单管理人员根据法律法规立改废释情况和职能调整等情况,及时向区编办提出调整申请,按程序审核确认后进行调整。
调整包括行政职权的增加、取消或下放、修改等情形。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职权应当予以增加:
(一)法律法规规章等新立、修订增加行政职权的;
(二)上级人民政府下放行政职权管理层级,需对应承接的;
(三)其他应当增加的情形。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职权应当予以取消或下放:
(一)法律法规规章等新立、修订、废止、失效,导致行政职权设定依据失效的;
(二)上级人民政府决定取消行政职权,需对应取消的;
(三)本级人民政府决定取消或下放行政职权的;
(四)其他应当取消或下放的情形。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职权应当予以修改:
(一)机构及职能调整的(行政职权的划出划入、合并分设等);
(二)法律法规规章等新立、修订,导致行政职权要素发生变化的;
(三)推进清单标准化规范化需调整的;
(四)其他应当修改的情形。
第十条 对第七条第一项、第八条第一项、第九条第一项所列情形需增加、取消或下放、修改行政职权的,局法制办负责权责清单人员应当在调整事由发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兴庆区机构编制部门提出调整意见。
对第七条第二项、第八条第二项、第三项所列情形需增加、取消或下放行政职权的,局法制办负责权责清单人员应当在本级人民政府作出具体决定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兴庆区机构编制部门提出调整意见。
对第九条第二项所列情形需修改行政职权的,局法制办负责权责清单人员应当在调整事由发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相应调整,并将调整结果报本级机构编制部门备案。
提出调整意见,应当说明理由,并提供增加、取消或下放、修改的依据。
第十一条 法律法规规章等新立、修订、废止、失效后,局相关执法机构应当按新法相关规定进行执法,不因清单制度的未调整而拒绝执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