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情况通报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和完善行政执法监督工作,规范行政执法行为,进一步提升我局综合执法的能力和水平,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行政执法情况通报,是指兴庆区综合执法局对所属部门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出现的违法或不当的问题依法进行监督、处理的活动。
第三条 行政执法情况通报的内容包括以下事项:
(一)日常行政执法监督检查中发现的突出问题;
(二)行政复议案件中指出的违法违规问题;
(三)人民法院提出司法建议的违法违规问题;
(四)规范性文件备案中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
(五)行政执法案卷检查中发现的突出问题;
(六)新闻媒体报道中发现的问题;
(七)行政执法投诉举报查实的有关问题;
(八)通过其他途径发现的突出问题。
第四条 局督查室和法制办公室按照各自职责具体负责本局行政执法情况通报工作,。
第五条 全局每半年通报一次行政执法情况,遇有情节严重、产生重大社会影响问题的,随时通报。通报行政执法情况时,应指出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整改要求。
第六条 被通报的部门应在通报 15 日内,向局里书面报告整改落实情况。
第七条 局属各部门被通报情况及整改落实情况纳入年度绩效考核内容。对整改落实不力的,视情节轻重扣减相应分值。
第八条 对于行政执法整改工作不到位的相关责任人,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过错责任。
第九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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