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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640102454060008E/2022-00009 文  号 生成日期 2022-05-06
发布机构 兴庆区综合执法局 责任部门 兴庆区综合执法局 关 键 字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是否有效 有效

行政执法首问负责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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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改进我局工作作风,提高局内部工作承办运转效能,促进综合执法工作的深入有序开展,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首问人是指在本局第一个被来访人(包括电话访问人)询问的工作人员,负有为来访人服务的责任。

第三条 来访人到本局咨询、投诉、举报,在首问人职责范围内能解决的,首问人应当及时登记办理,一次性告知有关事项,热情耐心解答对方的询问。

第四条 来访人所反映的问题不属于首问人职责范围的,首问人应当耐心解释,并给予指导帮助。

第五条 来访人投诉举报的问题,不属于本局职责范围的,首问人应主动告之与其他职能部门联系;属于本局职责范围,但相关责任人不在的,首问人应负责接待并填写“信访事项登记表”,将来访人姓名、联系电话及投诉、举报、咨询的大致内容登记入表,及时移交给相关责任人。当有关责任人阅知登记表内容后,应尽快按有关程序提出处理意见,及时将处理结果会知来访人。

第六条 首问人在接待来访人时,应注重文明礼貌,做到热情大方,不得冷漠待人,不得推延、搪塞。

第七条 首问人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遵循有关程序处理来访人的投诉、举报事项。

第八条 凡属我局职责范围内的工作,全体人员一律不得以 “不知道,不清楚,不归我管,我还有事 ”等为由推托首问责任或敷衍举报人。

第九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