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640104-116/2017-44233 文  号 银兴城管发[2017]42号 生成日期 2017-03-29
发布机构 兴庆区综合执法局 责任部门 兴庆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关 键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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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庆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关于印发《兴庆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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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属各部门:   

  现将《兴庆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兴庆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20173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兴庆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 

    

  第一条  目的依据。为规范我局重大行政决策行为,推进重大行政决策科学化、民主化和法治化,提高重大行政决策质量,加快建设法治城管,根据《兴庆区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办法》,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适用范围。本局重大行政决策的作出、执行、监督等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重大行政决策概念。本规定所称重大行政决策是指本局作出的涉及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社会涉及面广、专业性强、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行政决策事项。 

  第四条 重大行政决策范围。下列事项应当纳入重大行政决策(以下简称决策)范围: 

  (一)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党和国家重要法律法规以及上级党总支部织的重大决策、重大工作部署的意见及措施; 

  (二)涉及全局性的机制、体制、制度改革方面的重大事项; 

  (三)城市管理方面的重大事项以及涉及干部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 

  (四)组织干部职工集体外出考察、学习; 

  (五)事关全局和社会稳定的重大事件、事故处理等方面的重大事项。涉及全局性稳定、公共安全的重大信访矛盾化解、重大事故处理和重大群体性事件、重大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等方面的重大事项; 

  (六)党风廉政建设中的重大问题; 

  (七)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方面的重大事项; 

  (八)局管干部的推荐、提名、录用、任命、奖惩的决定; 

  (九)各级党代表、人大代表的推荐和提名。 

  (十)重大建设项目、重大活动项目安排、重点工程项目招投标等。 

  (十一)大宗办公设施、设备的购置或资产设置等按相关规定须提交党总支部会研究确定的事项; 

  (十二)服务项目采购金额达到需要通过政府集中采购的,采购货物或服务数额达到需公开招标的; 

  (十三)职责范围内财务预算的编制原则以及年度财务预算的编制、调整和大额资金的使用原则; 

  (十四)其他各项工作中需要集体决策的重大事项。 

  第五条  重大行政决策原则。重大行政决策应当遵循科学、民主和合法的原则,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与集体讨论决定作为决策法定程序。 

  重大行政决策应建立年度目录管理制度。凡是纳入目录管理的决策事项,应当按照重大行政决策规定程序实施。 

  第六条  职责分工。局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本规定。 

  局属各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决策的具体承办工作。 

  局法制办负责决策的合法性审查工作。 

  局督查室负责决策的行政监察工作。 

  第七条  决策启动。局长可直接决定启动决策程序。 

  分管领导提出的决策建议,报请局长同意后启动决策程序。 

  各部门提出的决策建议,经局分管领导审核并报请局长同意后启动决策程序。 

  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决策建议,经局有关部门研究,认为需要进行决策的,经局分管领导审核并报请局长同意后启动决策程序。 

  第八条  承办部门。决策事项按照法定职责确定承办部门,也可以由局长或者局分管领导指定承办部门。决策事项涉及两个以上部门职责的,应当明确牵头承办部门。 

  承办部门负责组织开展有关决策的调查研究、征求意见、专家论证、风险评估等工作,并拟订决策草案。 

  第九条  调查研究。承办部门应当开展有关决策的调查研究工作,全面、准确掌握决策所需信息。调查研究工作也可以委托专家或者专业机构进行。 

  开展调查研究应该根据决策需要,全面了解实际情况,找准问题,分析利弊,提出对策,形成决策方案。对情况复杂需要比较研究的决策事项,应当拟订两个以上(含两个)决策备选方案。 

  第十条  公众参与。决策应当广泛征求公众意见。 

  承办部门拟订决策草案,除依法不得公开的事项外,应当根据决策需要,通过兴庆区门户网站、政务信息公开栏、微博平台等多种渠道广泛征求公众意见。 

  征求公众意见可以采取座谈会、听证会、民意调查等多种方式。以座谈会方式征求公众意见的,应当邀请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以民意调查方式征求公众意见的,应当委托独立调查研究机构进行,并出具书面调查报告。 

  第十一条  听证。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机关规定,以听证方式征求公众意见的,承办部门应当根据行业特点、专业知识和报名顺序,按照持不同观点的各方人数基本相当的原则确定参加人员,并设旁听席位,允许公众旁听和新闻媒体采访报道。 

  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机关规定应当听证而没有听证的决策事项,不得提交讨论。 

  第十二条 专家论证。决策应当经专家论证。 

  承办部门可以自行选择相关领域3名以上专家或者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对决策的必要性、可行性等问题进行论证。所选专家应当在决策事项涉及领域具有权威性和代表性;所选第三方专业机构应当具备社会公信力。 

  组织专家论证的,可采取专家论证会、专家书面论证等方式进行。 

  专家、第三方专业机构在决策论证过程中,应当保持独立见解,依法保守知悉的涉密信息。 

  专家或者第三方专业机构论证后,应当出具具有专家签名或者机构盖章的书面论证意见。 

  第十三条 风险评估。决策应当进行风险评估。 

  承办部门应当根据决策事项可能产生的影响,对社会稳定、生态环境等方面的风险进行评估,并形成风险评估报告。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应当对决策可能引发的社会矛盾纠纷、群体性事件或者其他不稳定因素予以评估,并提出相关意见和建议。 

  环境风险评估应当对决策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并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风险评估报告建议暂缓决策或者终止决策的,承办部门应当报请局党总支部或局长做出继续决策、暂缓决策或者终止决策的决定。 

  第十四条  报送材料。决策草案经局法制办审核、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集体讨论通过后,提请局党总支部会讨论。 

  承办部门提请局党总支部会讨论决策草案,应当报送以下材料: 

  (一)提请局党总支部会讨论的请示; 

  (二)决策草案及起草说明; 

  (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政策依据及借鉴经验的相关资料; 

  (四)征求意见汇总情况、专家论证意见、风险评估报告、公众意见采纳情况、争议意见协调情况等相关材料,举行了听证的,需提交听证报告; 

  (五)局法制办的合法性论证意见及进行合法性审查所需要的其他资料。 

  决策草案有两个以上备选方案的,承办部门应当在起草说明中分析利弊,提出倾向性意见。 

  第十五条   收件处理。局办公室收到承办部门提交讨论的材料后,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材料齐备的,应当将决策草案及相关材料送局法制办进行合法性审查;材料不齐备的,应当退回承办部门补充材料。 

  决策草案未经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等程序的,局法制办不进行合法性审查。 

  第十六条  合法性审查。决策应当进行合法性审查。 

  局法制办应当从以下方面进行合法性审查: 

  (一)决策事项是否属于兴庆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法定权限; 

  (二)决策草案内容是否合法; 

  (三)决策草案的拟定过程是否符合规定的程序; 

  (四)其他合法性审查事项。 

  局法制办进行合法性审查时,可以邀请相关专家及法律顾问进行合法性咨询论证。 

  第十七条  合法性审查意见。局法制办应当自收到决策草案及相关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合法性审查意见。 

  合法性审查过程中,局法制办可以要求承办部门补充决策草案的相关材料。补充材料的时间不计入合法性审查期限。 

  第十八条  报送审核。局办公室应当自收到局法制办出具的合法性审查意见后7个工作日内,将决策草案等相关材料一并报送局分管领导审核。局分管领导审核认为可以提交局党总支部会讨论的,应当报请局长决定是否提交局党总支部会讨论;认为暂不能提交局党总支部会讨论的,应当退回承办部门修改完善。 

  第十九条   集体讨论。决策草案应当经局党总支部会议讨论决定。 

  局党总支部会应当对决策草案作出通过、不予通过、修改、再次讨论或者暂缓的决定。 

  决定暂缓的决策草案,承办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变化提出再次讨论,是否再次讨论由局长决定。 

  召开局党总支部会讨论决策草案时,可以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与决策事项相关的专家及法律顾问或者公民代表列席或者旁听会议。 

  局党总支部会讨论决策草案时,会议组成员人员应当充分发表意见。会议组成人员的意见、会议讨论情况和决定应当如实记录,对决定有不同意见的,应当予以载明。 

  第二十条  决策报批。决策事项需要报请上级机关批准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一条  决策公布。决策作出后,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局办公室应当及时将决策的事项、依据和结果通过兴庆区门户网站、微信、微博平台等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二条  决策实施。决策作出后,根据法定职责,负责决策实施的部门应当按照实施任务和责任的要求,制定实施方案,落实实施措施,跟踪实施效果,确保决策实施的质量和进度。 

  第二十三条  决策后评估工作。决策实施过程中,局办公室应当组织和督促实施部门对决策实施效果开展决策后评估工作,并形成决策后评估报告。 

  决策后评估报告应当对决策的内容和执行情况等作出评估,并提出继续执行、停止执行、暂缓执行或者修改决策等建议提交局党总支部。决策后评估报告应当作为本局继续执行、停止执行、暂缓执行或者修改决策的重要依据。 

  决策在实施过程中,因不可抗力或者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可能导致决策目标全部或者部分不能实现的,实施部门应当及时采取临时补救措施,组织决策后评估,并提出停止执行、暂缓执行或者修改决策的建议提交局党总支部。 

  第二十四条  建议的处理。决策后评估报告建议决策停止执行、暂缓执行,或者修改决策的,应当报请局党总支部会决定。 

  按照规定应当报上级机关批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行政监督。局办公室应当根据决策内容和局领导安排部署,对决策的制定、执行和评估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并及时向局领导报告监督检查情况。 

  第二十六条  决策责任。实行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及责任倒查,对没有履行法定行政决策程序造成的决策严重失误或者依法应该及时作出决策但久拖不决造成重大损失、恶劣影响的,依法追究行政首长、负有责任的其他领导人员和相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各部门及相关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或者在决策起草、执行和监督工作中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按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重大行政决策规则》等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施行日期。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