浦江安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3.15”一般等级其他伤害事故
调 查 报 告
2019年3月15日18时许,在兴庆区宝湖路与丽景街交叉口东北侧兴庆万达广场项目一号大商业广场工地,发生一起伤害事故,造成1人死亡。
事故发生后,兴庆区人民政府及相关单位高度重视,兴庆区应急管理局、公安分局、银古路街道办等相关部门赶赴现场,公安分局开展现场勘查工作,相关部门开展事故善后工作。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政府办公室作出银兴政办发[2019]36号《关于成立浦江安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3.15”一般等级其他伤害事故调查组的通知》成立调查组(以下简称调查组)。
经事故调查组调查,形成调查报告,于2019年6月28日经调查组成员单位会议集体审议通过。调查组向兴庆区人民政府提交《关于提交<浦江安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3.15”一般等级其他伤害事故调查报告>的请示》,兴庆区人民政府于2019年7月13日作出银兴政批字[2019]13号《关于对<浦江安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3.15”一般等级其他伤害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
银川市兴庆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依据调查报告立案,并向浙江创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浦江安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陈奇峰、胡建华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浙江创业公司等提出陈述申辩,提出认定主体主次责任不当、处罚额度过高、陈奇峰年收入认定有误、应按具体事实和情节从轻处罚等理由。2019年8月9日兴庆区应急管理局向兴庆区政府提交《关于“浦江安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3.15’一般等级其他伤害事故”行政处罚事项的请示》,建议基于浙江创业公司等提出的陈述申辩具有一定事实和依据,提出可以根据事实和责任情况对浙江创业公司在法定的20万元至50万元幅度内处以21万元罚款,对浦江安达公司处以23万元罚款,对陈奇峰根据其年收入处以10800元罚款,胡建华的处罚不变的建议。并建议由调查组对本次事故补充调查形成新的调查报告后报兴庆区政府作出批复后依法作出行政处罚。经兴庆区政府批准,经调查组补充调查,形成本调查报告。
调查组本着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依据法律法规规定,通过现场勘验、调查取证、综合分析,查清了事故经过、事故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和事故责任,提出了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同时,针对事故原因和暴露的问题,提出了事故相关方的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项目概况
兴庆万达广场项目位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宝湖路与丽景街交叉路口东北角,东至民乐安置区,南至宝湖路,西至丽景南街,北至规划道路,总建筑面积136800平方米。建设单位宁夏丰顺投资置业有限公司,总包单位浙江创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监理单位银川方圆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劳务分包单位浦江安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2017年12月30日宁夏丰顺投资置业有限公司与银川方圆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签订《银川兴庆万达广场建设工程监理合同》,2018年6月7日宁夏丰顺投资置业有限公司与浙江创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签订《银川兴庆万达广场建设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2018年4月15日浙江创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浦江安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
(二)相关主体情况
1、建设单位
宁夏丰顺投资置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01003178726678,成立日期2015年6月15日,登记状态存续,住所地宁夏银川市兴庆区金茂花园5号楼B单元1001号。法定代表人马超,职务执行董事。
2、总包单位
浙江创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创业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26768650051R,成立日期2004年10月26日,登记状态存续,住所地浙江省浦江县亚太大道633号。经营范围房屋建筑工程施工等。法定代表人王青松,职务执行董事。
3、监理单位
银川方圆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方圆监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0100227792655L,成立日期2001年12月14日,.登记状态存续,住所地银川市兴庆区凤凰北街498号(运动员村办公楼B段三楼),经营范围房屋建筑工程监理等。法定代表人蔡敏,职务首席代表。
4、劳务分包单位
浦江安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浦江安达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26785650512N,成立日期2006年2月15日,登记状态存续,住所地浙江省浦江县亚太大道633号。经营范围建筑工程中各分项工程的劳务分包业务。法定代表人周荣军。
5、相关人员
边平华,男,汉族,1957年11月26日出生,户籍地浙江省诸暨市草塔镇明教村枫树坞29号,身份证号330625195711263050。浦江安达公司劳务人员,在本次事故中死亡。
陈奇峰,男,汉族,1964年3月11日出生,住址宁夏银川市兴庆区掌政镇鸣翠天地商业街1号楼,身份证号330726196403114316,联系电话13373840302。浦江安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兴庆万达项目主要负责人。
胡建华,男,汉族,1965年10月28日出生,住址宁夏银川市兴庆区惠民巷54-4号,身份证号640103196510282817,联系电话13909508582。浙江创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兴庆万达项目主要负责人。
李振辉,男,汉族,1977年10月23日出生,住址银川市西夏区同心苑小区34号楼3单元102号,身份证号640221197710230315。工作单位宁夏方圆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兴庆万达项目总监理工程师,联系电话18909502067。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兴庆万达项目在2018年12月下旬冬季停工,2019年3月15日尚未办理复工报审手续,2019年3月15日,劳务分包单位浦江安达公司劳务承包人杨建灿要求木工组关正明做好复工工作,安排边平华等人到工地检查有没有安全隐患。3月15日上午10时许,监理单位方圆监理公司项目监理部向总包单位浙江创业公司作出编号为2019031501号《监理通知单》,载明总包单位存在:(1)无复工报审资料;(2)项目部所有管理人员未到岗履职,施工人员擅自进行钢筋制作安装、拆模作业;(3)未组织三级安全教育问题。要求总包单位项目部必须做好:(1)立即停止钢筋工、木工作业,管理人员到岗履职;(2)按程序进行复工审核;(3)组织进行三级安全教育。该《监理通知单》载明“施工单位无人签收”,由建设单位王海涛签字,加盖“银川方圆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银川兴庆万达广场项目项目监理部”印章,总监理工程师代表王海军签字,落款时间2019年3月15日。同日上午10:28分,监理单位总监理代表王海军将该《监理通知单》拍照发到“兴庆万达各参建单位工作群”微信群。
3月15日下午12时30分许,劳务分包单位浦江安达公司关正明安排边平华、杨新宝、周俊杰、季德刚等人分三组检查整理工地的材料和排查安全隐患,16时许,边平华从在建工程二层工作面离开,18时许下班后关正明等人发现边平华不见了,六人遂在工地里面寻找边平华,18时16分许,在13号施工段一层工作面脚手架外架处发现边平华,躺在两根扫地杆上,右脸贴在钢管上,头部下方地面有血泊。发现边平华现场人员拨打120救援电话,120到场后确认边平华已经没有生命体征,现场人员遂拨打110报警,后兴庆区公安分局、兴庆区应急管理局、银川市住建局等单位人员陆续到达现场,公安分局刑警进行现场勘查。后边平华遗体被送往医院太平间。
事发现场情况:现场边平华尸体脚部西北侧脚手架扫地杆上平搭一根未见扣件的活动钢管,钢管上有擦蹭痕迹,在建工程2层作业面有数道楼梯通往1楼作业面,从一楼作业面可沿脚手架行至中心现场。
(二)事故救援、勘查及善后情况
事故发生后,劳务分包单位现场人员进行了基本救护,并拨打120电话请求救护,同时上报劳务分包单位,后120救护车到达现场确认边平华已经没有生命体征,现场人员拨打110报警,并上报、总包单位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后兴庆区公安分局、银川市建筑行业管理处、兴庆区住建局、兴庆区应急管理局、银古路街道办等有关部门相关人员第一时间到达事故现场,兴庆区公安分局刑侦部门对现场进行勘察,公安部门勘查结束后,相关部门指导总包单位等做好安抚家属工作及善后事宜。
2019年3月18日,死者家属不同意尸检。宁夏医科大学总医院出具《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载明边平华死亡原因“院外已亡,创伤性脑出血”,同日出具《居民死亡殡葬证》。3月20日劳务分包公司与死者家属达成赔偿《协议书》。3月23日浙江省诸暨市殡仪馆出具《火化证明书》,证明边平华已于2019年3月23日火化。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及直接经济损失
事故共造成边平华1人死亡,相关赔偿费用已向死者家属支付。
四、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一)直接原因
劳务分包单位劳务木工人员边平华,未按安全管理规定从安全通道通行,违反安全管理规定从脚手架中通过时,因踩到脚手架扫地杆上活动的钢管摔倒,头部碰撞在脚手架钢管上,因创伤性颅脑出血死亡,此为造成边平华死亡的直接原因。
(二)间接原因
劳务分包单位劳务人员边平华未正确佩戴安全帽,在从脚手架中间通过摔倒时安全帽脱落,未起到保护作用,是造成事故的间接原因之一。
劳务分包单位浦江安达公司在2018年进行一层作业面脚手架专项工程施工后,未及时清理脚手架中存在的活动钢管等遗留物,造成安全隐患。且2019年3月15日在未按程序进行复工报审、管理人员未到岗履职、未组织进行三级安全教育的情况下,安排边平华等木工进行材料清理和安全隐患排查工作,是造成本次事故的间接原因之一。
总包单位浙江创业公司在未按程序进行复工报审、管理人员未到岗履职、未进行三级安全教育的情况下,未按监理公司《监理通知单》要求立即按规定停止劳务分包单位钢筋工、木工作业,是造成本次事故的间接原因之一。
监理单位银川方圆公司履行监理职责不力,在发现总包单位、劳务分包单位在不经复工报审、管理人员未到岗履职、未进行三级安全教育培训的情况下钢筋工、木工作业现象后,未按监理规定规范签发工程暂停令,而是在微信群“兴庆万达各参建单位工作群”中发出载明停止作业的监理通知单,且在施工单位未按照监理通知单停止作业的情况下,未按规定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导致2019年3月15日下午劳务分包单位劳务人员作业行为未及时得以制止,致使事故发生,是本次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之一。
(三)事故性质认定
调查组依据根据现场勘查及调取的证据,结合相关人员的询问,通过对事故发生原因的分析,调查组认为本起事故为边平华作为劳务人员严重违反安全管理规定从脚手架中间通过,劳务分包单位未按施工方案做好脚手架日常维护管理造成安全隐患,违反规定安排木工进行安全隐患检查作业,总包单位监管不到位,监理单位监督不力所引发的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五、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一)经调查组查明,边平华违反安全管理规定,未从安全通道通行,违反规定从脚手架中间通过,其违反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亦是引发事故的直接原因。且其佩戴安全帽未系栓紧下颚带,致使其摔倒后安全帽脱落未起到保护作用,造成其死亡的后果,其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五十四条之规定,应对事故的发生承担主要责任。鉴于其已经在事故中死亡,建议免于追究责任。
(二)浦江安达公司作为劳务分包单位,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依法依规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造成其负责的脚手架分项工程现场遗留活动钢管未加以清理造成安全隐患。在总包单位未按程序进行复工报审、管理人员未到岗履职、未组织三级安全教育情况下,且监理单位发出停止作业的监理通知单后,未立即停止作业,安排人员进行材料清理和安全隐患排查工作,特别是违反本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排非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安全隐患排查的工作,是导致本次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之一,其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之规定,对本次事故的发生应负主要管理责任。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项之规定,应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处以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建议由兴庆区应急管理局对劳务分包浦江安达公司处以二十三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三)浙江创业公司作为施工总承包单位,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在未按程序进行复工报审、管理人员未到岗履职、未组织三级安全教育情况下,且在监理单位发出停止作业的监理通知单后,未履行法律和合同约定的监督、检查、管理职责,对劳务分包单位安排人员作业行为未予以及时制止,是导致本次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之一,其行为范围了《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之规定,对本次事故发生承担次要管理责任。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项之规定,应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处以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建议由兴庆区应急管理局对总包单位浙江创业公司处以二十一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四)方圆监理公司作为监理单位,未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以及安全监理规划、安全监理实施细则实施监理,发现总包单位、劳务分包单位在未经复工报审、管理人员未到岗履职、未进行三级安全教育培训的情况下钢筋工、木工作业现象后,未按监理规定规范由总监理工程师签发工程暂停令,而是由总监理工程师代表签发监理通知单并在微信群发出,且在施工单位未按照监理通知单停止作业的情况下,亦未由总监理工程师签发工程暂停令,也未按规定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导致2019年3月15日下午劳务分包单位劳务人员作业行为未及时得以制止,致使事故发生,是本次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之一,其行为违反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二、三款的规定,对本起事故的发生负监理责任。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四)项、第六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应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建议由银川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四)项规定责令监理单位方圆监理公司限期改正违法行为,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五)陈奇峰作为浦江安达公司在兴庆万达项目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法律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和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导致发生安全事故,其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之规定,对本次生产安全事故应负直接管理责任,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应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的罚款。建议由兴庆区应急管理局对其处上年度收入36000元的百分之三十即108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六)胡建华作为浙江创业公司在兴庆万达项目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法律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和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导致发生安全事故,其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之规定,对本次生产安全事故应负直接管理责任,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应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的罚款。建议由兴庆区应急管理局对其处以自治区2018年度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81945元的百分之三十即24583.5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七)李振辉作为监理公司总监理工程师,在履行监理职务过程中,发现总包单位、劳务分包单位在未经复工报审、管理人员未到岗履职、未进行三级安全教育培训的情况下钢筋工、木工作业现象后,未按监理规定规范由总监理工程师签发工程暂停令,而是由总监理工程师代表签发监理通知单并在微信群发出,且在施工单位未按照监理通知单停止作业的情况下,亦未由总监理工程师签发工程暂停令,也未按规定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导致2019年3月15日下午劳务分包单位劳务人员作业行为未及时得以制止,致使事故发生。总监理工程师未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履行监理职责不到位,其行为违反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对本起事故的发生负监理责任。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之规定,应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处责令停止执业3个月以上1年以下的行政处罚。建议由银川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监理工程师李振辉作出责令停止执业3个月以上1年以下的行政处罚。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一)劳务分包单位浦江安达公司及项目负责人要认真吸取事故教训,切实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切实督促、检查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严格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杜绝管理人员违章指挥作业人员行为。为确保安全生产,劳务分包单位须按有关主管部门要求做好安全隐患排查工作,将脚手架分项工程安全隐患排查作为重点进行整改(调查组调查过程中发现脚手架中间扫地杆和地面上仍有钢管、扣件、木板等遗留物),将整改情况书面报告银川市建筑行业管理处。
(二)施工总包单位浙江创业公司要进一步健全和落实企业安全管理制度,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并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情况,强化作业现场安全管理,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履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管理职责,按照有关主管部门要求落实整改措施,切实督促、检查从业人员严格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杜绝各类违章违规作业行为。
(三)监理单位银川方圆监理公司及监理总工程师等相关人员要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履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的监理职责,切实落实现场安全监理职责,加强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监督和检查,杜绝各类违章违规作业行为。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施工单位存在未经批准擅自施工、施工存在重大质量事故隐患等情形的,应当按规定由总监理工程师及时签发工程暂停令,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为确保安全生产,监理单位须做好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工作,并将安全隐患排查及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书面报告银川市建筑行业管理处。
(四)行业主管部门要按国家行业管理的各项法律法规的要求,切实了履行监督和管理职责,进一步加强在建工程的安全监管工作,加大监督检查力度,督促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对无视安全生产、隐患整改不力的企业要坚决予以纠正和处理,及时消除事故隐患,确保生产安全。
浦江安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3.15”
一般等级其他伤害事故调查组
二○一九年八月三十日
附件:
1.法律依据
2.调查组成员单位审议签名表
3.证据材料
附件1: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四)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五)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六)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七)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第三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督办制度,督促生产经营单位消除重大事故隐患。
第四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
第五十四条 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第九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的罚款;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八十的罚款。
第一百零九条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五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一千万元以上二千万元以下的罚款。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第十四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
第二十四条 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
总承包单位应当自行完成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
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合同中应当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义务。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
分包单位应当服从总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分包单位不服从管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分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的;
(二)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者暂时停止施工的;
(三)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
(四)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
第五十八条 注册执业人员未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责令停止执业3个月以上1年以下;情节严重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内不予注册;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终身不予注册;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八条 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法定职权决定。
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由公安消防机构依法处罚。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T 50319-2013
6.2.11 项目监理机构发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总经理工程师应及时签发工程暂停令,要求施工单位停工整改:
1、施工单位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
2、施工单位未按审查通过的工程设计文件施工的;
3、施工单位未按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或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
4、施工存在重大质量事故隐患或发生质量事故的。
项目监理机构应对施工单位的整改过程、结果进行检查、验收,符合要求的,总监理工程师应及时签发复工令。
附件2:《浦江安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3.15”一般等级其他伤害事故调查报告》
证据清单
1、企业营业执照等资质证书
2、《建设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
3、《建设工程监理合同》
4、《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安全生产责任协议书》
5、银古路派出所询问笔录、兴庆区公安分局现场勘查案卷
6、监理通知单、微信群截图
7、浙江创业公司《边平华事故报告》
8、行管处责令停工整改通知单
9、边平华身份证、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殡葬证、协议书、火化证明
10、调查组询问笔录
11、《落地式脚手架施工方案》、技术交底记录表
12、安全管理制度汇编、三级安全教育试卷及登记卡
13、安全生产日常检查及隐患排查整改记录
14、劳动用品发放登记表
15、2019年3月26日后安全教育培训及安全技术交底资料
16、2019年4月安全隐患整改资料
附件3:《浦江安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3.15”一般等级其他伤害事故调查报告》
调查组成员单位审议签名表
职务 | 姓名 | 单位/职务 | 意见 | 签 名 |
组长 | 王利明 |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政府副区长 | ||
副组长 | 马伟 | 银川市兴庆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长 | ||
成员 | 刘军 | 兴庆区总工会副主席 | ||
金荣 | 兴庆区劳动仲裁院仲裁员 | |||
孙彦萍 | 银川市兴庆区住建局副局长 | |||
郝吉彬 | 兴庆区应急管理局副局长 | |||
陈瑞丰 | 银古路街道党工委副书记 | |||
李星 | 兴庆区公安分局治安大队大队长 | |||
马静 | 中共兴庆区纪律检查委员会党风政风室科员 | |||
徐洋 | 兴庆区应急管理局监察员 | |||
邀请参加 | 兴庆区人民检察院 |
报送单位:银川市兴庆区应急管理局
审议时间:二○一九年八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