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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640102MB1898860R/2024-00041 文  号 生成日期 2024-06-14
发布机构 兴庆区应急管理局 责任部门 兴庆区应急管理局 关 键 字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是否有效 有效

安全设备使用维护类、生产经营单位作业现场管理类违法违规案(宁夏红墩子煤业有限公司红二煤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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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信息公示

处罚要素名称

内容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银兴)煤安罚〔2024009

案件名称

安全设备使用维护类、生产经营单位作业现场管理类违法违规案

违法事实

1.110504运输顺槽敷设的动力电缆使用尼龙扎带固定,应使用电缆钩悬挂,固定电缆的网片使用巷道支护锚杆受力,未设置专用的锚杆固定;2.《110401切眼贯通通风系统调整设计及安全措施》不完善,一是2023年11月20日剩余52.7m贯通,该措施审批有效时间为2023年11月25日,措施滞后;二是未明确被贯通点瓦斯检查责任人及检查方式;3.+600m中车场工作面位于504辅运联络巷与506回风联巷交叉口1#顶板离层仪、110504运输顺槽1#、2#顶板离层仪失效;4.+600米水平运输石门、110504运输顺槽、110505回风顺槽机头部分安设的防跑偏装置,拨杆动作距离大于20毫米应调整;保护装置传感器安设位置未设置标识牌5.110504运输顺槽液压锚杆钻车电源电缆未使用专用的电缆防拔脱装置;6.与110504运输顺槽胶带机搭接的刮板输送机机头使用方木构架支撑,运行时不稳固,且胶带机管状纵梁受压向下弯曲变形,应制作专用钢架,机头架与钢架使用螺栓固定,钢架与地板使用锚杆固定,控制搭接高度符合技术要求;7.《110502综采工作面作业规程》防灭火措施和《110502综采工作面专项防灭火设计》内容不完善。一是注氮量计算时,采空区氧化带内的漏风量和采空区氧化带内的原始氧浓度选取不准确,设计注氮量计算不正确,工作面所需注氮量偏小;未明确注氮时间、注氮量;计算喷洒阻化剂量时,未考虑上覆4号煤层和5号煤顶煤的丢煤率,设计喷洒阻化剂量偏小;缺始采线、停采线在有异常情况下预防措施。二是未按生产接续安排,分煤层计算注氮量;设计注氮量选取采空区氧化带内的漏风量和采空区氧化带内的原始氧浓度选取不准确,设计所需注氮量偏小;喷洒阻化剂量未考虑上覆4号煤层和5号煤顶煤的丢煤率,喷洒阻化剂量偏小;8.矿井使用的阻化剂未提供使用批次的安全性、环保性检测报告。

处罚依据

依据1.《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项;2.《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3.《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4.《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5.《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6.《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7.《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8.《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

处罚类别

罚款;

行政相对人名称

宁夏红墩子煤业有限公司红二煤矿

行政相对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号)

91640000MA774DMK7A

法定代表人姓名

程军

处罚结果

分别1.处一万元的罚款(¥10,000.00);2.处一万元的罚款(¥10,000.00);3.处二万元的罚款(¥20,000.00);4.处一万元的罚款(¥10,000.00);5.处三万元的罚款(¥30,000.00);6.处一万元的罚款(¥10,000.00);7.处一万元的罚款(¥10,000.00);8.处三万元的罚款(¥30,000.00)。合并罚款人民币壹拾叁万元整(¥130,000.00)

处罚决定日期

2024613

公示截止日期

2027613

处罚机关

银川市兴庆区应急管理局

当前状态

正常

信息提交科室

银川市兴庆区应急管理局矿山办公室

法制机构审查意见

主体合格。

本案违法行为的事实基本清楚,证据确凿。

适用法律正确。

行政处罚程序合法。

自由裁量适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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