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信息公示
处罚要素名称 | 内容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宁 ( 银兴 )煤安罚〔 2024 〕 006 号 |
案件名称 | 对红墩子煤业有限公司(红一煤矿)行政处罚案 |
违法事实 | 1.矿井机电,运输图纸、内容、性能指标、技术参数不全,没有按规范、标准要求绘制;2.电气、机械设备、电缆的检查和调整记录不全、缺内容、缺少测量数据,内容、范围不全;3.第一中部车场水平配电点一台馈电开关密封圈损坏,不符合GB3836.1标准;4.+755变电所一台干式变压器小喇叭口安装不符合GB3836.1标准;5.1150401工作面一台组合开关无接线喇叭口没有压紧间隙,没有执行不小于1mm的规定;6.矿井通风系统图中未标明风井临时车场巷道风流方向;7.1150502综采工作面作业规程中安全监控部分内容没有及时更新 |
处罚依据 | 1.《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2.《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3.《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六项;4.《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六项;5.《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六项;6.《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7.《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 |
处罚类别 | 罚款;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宁夏红墩子煤业有限公司红一煤矿 |
行政相对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号) | 91640000MA774DMK7A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程军 |
处罚结果 | 经裁量后,对宁夏红墩子有限公司红一煤矿合并处壹拾柒万元整(¥170,000.00)罚款。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4年3月25日 |
公示截止日期 | 2027年3月25日 |
处罚机关 | 银川市兴庆区应急管理局 |
当前状态 | 正常 |
信息提交科室 | 银川市兴庆区应急管理局矿山办公室 |
法制机构审查意见 | 主体合格。 本案违法行为的事实基本清楚,证据确凿。 适用法律正确。 行政处罚程序合法。 自由裁量适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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