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信息公示
处罚要素名称 | 内容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宁 ( 银兴 )煤安罚〔 2023 〕 036 号 |
案件名称 | 对红墩子煤业有限公司(红二煤矿)行政处罚案 |
违法事实 | 1.目前,煤矿地质测量与生产技术合署办公,尚未设立地质测量部门;2.11采区轨道上山+770m上部车场7-12段开门口喷浆机处有三台电气设备,所设置局部接地极2根钢管间距1.8m;3.矿水文地质类型划分报告中,缺少矿井涌水量的构成分析;缺少未来3年采掘和防治水规划;4.11采区配电所《安全专篇》设计使用两路高压铠装橡套电缆,现场使用为高压橡套软电缆;5.浙江拓海建设红二煤矿项目部8月份安排综掘二队技术员陈某、综掘一队闫某(非项目经理级)人员带班;查询人员位置监测系统,2023年无项目部经理朱某带班记录。 查阅中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红二矿项目部带班记录及人员位置监测系统,经理罗某自7月份至今未带班;6.2022和2023年度未进行枯水期水质监测;7.110502回风顺槽沿5煤层风氧化带保护煤柱线施工,超前探放水作业时,仅实施了超前物探探查,未实施超前钻探进行验证 。 |
处罚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一项;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3.《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4.《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5.《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第十八条第一项;6.《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7.《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 。 |
处罚类别 | 罚款;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宁夏红墩子煤业有限公司红二煤矿 |
行政相对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号) | 暂无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周德琛 |
处罚结果 | 经裁量后,对宁夏红墩子有限公司红二煤矿合并罚款人民币壹拾叁万元整(¥130,000.00)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3年9月22日 |
公示截止日期 | 2026年9月22日 |
处罚机关 | 银川市兴庆区应急管理局 |
当前状态 | 正常 |
信息提交科室 | 银川市兴庆区应急管理局矿山办公室 |
法制机构审查意见 | 主体合格。 本案违法行为的事实基本清楚,证据确凿。 适用法律正确。 行政处罚程序合法。 自由裁量适当。 |
附件下载: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