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求《兴庆区体育运动员教练员参加各类运动会经费补助奖励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 意见建议的公告

          发布日期:2020-1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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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求《兴庆区体育运动员教练员参加各类运动会经费补助奖励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

意见建议的公告

为促进兴庆区竞技体育持续发展,建设现代特色体育强区,兴庆区文化旅游体育广电局拟定《兴庆区体育运动员教练员参加各类运动会经费补助奖励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公开征求意见截至时间为:20201223下午18:00,欢迎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提出宝贵意见。

感谢您的参与和支持!

联系人: 袁少华

话:6147669    邮箱:363310512@QQ.com

                           兴庆区文化旅游体育广电局

                       20201123

兴庆区体育运动员教练员参加各类运动会经费补助奖励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为促进兴庆区竞技体育持续发展,建设现代特色体育强区,激励我区广大运动员、教练员和有关人员团结协作、刻苦训练,顽强拼搏,在各类运动会上争创佳绩、勇攀高峰,根据《全民健身实施计划》、《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体育产业促进体育消费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46号)、《体育总局、教育部印发关于加强竞技体育后备人才培养工作的指导意见》(体青字〔2017〕99号)、《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体育运动员教练员参加各类运动会奖励办法的通知》(宁政办发〔2016〕5号)(宁工发〔2018〕4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兴庆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范围。

(一)竞技项目:代表兴庆区参加自治区运动会、自治区青少年锦标赛、自治区U 系列赛、银川市青少年锦标赛等自治区级、银川市级重大体育比赛的运动员、教练员和其他团队成员(领队、医务、管理人员等)

(二)群体项目:代表兴庆区参加国家级、自治区级、银川市级别各类群众性体育赛事的运动员、教练员和其他团队成员(领队、医务、管理人员等),以及由兴庆区委、政府主办或兴庆区文化旅游体育广电局承办的各类大型群众性体育赛事的运动员、教练员。

第三条对运动员、教练员和其他团队成员的奖励应当根据比赛成绩、训练情况并结合政治思想、道德作风、法纪观念等方面的表现全面评定。

第四条运动员成绩奖励:

(一)运动员奖励金额按如下标准执行:

1.在自治区青少年锦标赛、自治区U 系列赛上,获得前八名的运动员,奖励标准分别为:1000元、800元、700元、500 元、400 元、300元、200元、100元。

2.在银川市青少年锦标赛上,获得前八名的运动员,奖励标准分别为:500元、300元、200元、 150元、 100元、80元、70元、 60元。

3.代表兴庆区参加自治区、银川市各类群众性体育赛事的,以及参加由兴庆区委、政府主办或兴庆区文化旅游体育广电局承办的各类大型群众性体育赛事,按照赛事活动方案或竞赛规程中规定的奖励办法执行,执行预算标准。原则上个人项目最高奖项奖金不超过1000元,团体项目(羽毛球、乒乓球、象棋、围棋等群众性体育赛事)最高奖项奖金人均不超过500元且奖金总额最高不超过3000元,集体项目(篮球、足球、排球、拔河、集体跳绳、毽球、健身气功、广场舞、滑冰、滑雪等群众性体育赛事)最高奖项奖金不超过5000元。

4.参加自治区运动会奖励标准按兴庆区人民政府审定的方案执行。

(二)参加自治区级、银川市级重大体育比赛集体项目(篮球、足球、排球等)、团体项目(田径接力、射击团体、游泳接力、乒乓球团体、羽毛球团体、象棋团体、围棋团体等)的运动员,原则上按其所获名次的奖励标准每人计发1份奖金;同时按照竞赛规程计牌计分规则,参照第四条第一款累计计发奖金。集体项目的非主力队员、团体项目的替补队员,原则上按主力队员奖金的60%给予奖励。

(三)在自治区级、银川市级重大体育比赛中的破纪录的运动员,按其所获名次的奖励标准计发奖金;同时按照竞赛规程计牌计分规则,参照第四条第一款累计计发奖金。

第五条教练员奖励。教练员所培养的运动员获得奖励名次或破纪录的,该教练员的奖励标准与所培养的运动员奖金标准相同。

第六条其他团队成员奖励。每年度按实际支付给获奖运动员、教练员奖金总额的20%,用于奖励为运动队(员)创造优异成绩做出贡献的其他团队成员(如领队、医务、管理人员等),按实际贡献情况具体分配。

第七条突出贡献奖励。对直接为运动员创造优异成绩做出贡献的体校、学校、协会、俱乐部、企业等单位,按照运动员、教练员奖金总额的10%给予奖励,按实际贡献情况具体分配。奖金安排到有关单位用于支持体育事业发展项目,实行专项经费管理。

第八条训练补助发放。参加竞技体育项目集训,运动员训练补助标准不超过50元/人/天,教练员训练补助标准不超过80元/人/天,集训时间原则上不超过30天。

第九条参赛补助发放。代表兴庆区参加自治区、银川市各类体育赛事的运动员、教练员,参加比赛的伙食、住宿等补助按以下标准发放:

(一)比赛地点在银川市市辖区范围内的,且比赛组织单位不安排用餐的,按50元/人/天予以补助。

(二)比赛地点在银川市市辖区范围以外,且比赛组织单位不安排食宿的,按180元/人/天予以补助;比赛组织单位安排用餐但不安排住宿的,按100元/人/天予以补助;比赛组织单位安排住宿但不安排用餐的,按80元/人/天予以补助。

(三)比赛组织单位竞赛文件另行规定的,按竞赛文件执行。

第十条其它参赛经费。代表兴庆区参加自治区、银川市各类体育赛事的运动员、教练员,注册、报名、体检、保险、交通等费用均由兴庆区文化旅游体育广电局承担;因参赛确需购买服装的,由教练员递交采购申请,经兴庆区文化旅游体育广电局审定后实施。

第十一条外聘教练员工资。经兴庆区文化旅游体育广电局正式聘用的教练员,按800元/人/月予以支付工资。

第十二条经费来源。上述所有比赛奖金、训练补助、参赛补助、外聘教练员工资以及其它参赛经费,均由兴庆区财政局根据本办法规定的标准,列入财政年度预算,同时积极争取区市专项资金;自治区运动会比赛奖金由兴庆区文化旅游体育广电局制定奖励方案,报兴庆区人民政府审核批准拨付

第十三条惩罚规则。运动员、教练员因政治思想、赛风赛纪、反兴奋剂和遵纪守法等方面表现不良或受到处分的,酌情扣减直至取消奖金和工资。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兴庆区文化旅游体育广电局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兴庆区之前公布的相关运动会奖励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