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庆区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发布日期:2018-0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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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进一步增强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科学性,落实决策程序民主化、法治化,提高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质量,现将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政府正在审查的《兴庆区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征求意见稿)》全文予以公布,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和建议,以便进一步研究、修改后报请政府常务会议审议。

  请于2018年3月10日前将书面意见和建议以邮寄、传真或者电子邮件的方式送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联系人:沈文君

  联系电话:0951-6724007  传真:0951-6721092

  电子邮箱:xqqzffzb@163.com

  通信地址:兴庆区北京东路471号政府办306公室,邮政编码:750001。

  兴庆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2018年2月19日

  兴庆区气象灾害应急预案

  目  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任务

  2.1  气象灾害防御指挥部

  2.2  气象灾害防御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3  预警和预防机制

  3.1  信息报告

  3.2  预警预防行动

  3.3  预警信息内容及级别

  4  应急响应

  4.1  响应启动

  4.2  分部门响应

  4.3  分灾种响应

  4.3.1  暴雨

  4.3.2  暴雪、低温、冰冻、霜冻

  4.3.3  寒潮

  4.3.4  沙尘暴

  4.3.5  高温

  4.3.6  干旱

  4.3.7  大雾、霾

  4.4  应急值守

  5  应急处置

  5.1  基本应急处置

  5.2  受灾地应急处置措施

  5.2.1  抢险救助

  5.2.2  医疗救护和疾病控制

  5.2.3  交通管制

  5.2.4  现场控制

  5.2.5  调集征用

  5.3  动员社会力量

  5.4  气象灾害评估

  5.5  新闻报道

  5.6  应急结束

  6  应急保障

  6.1  通信与装备保障

  6.2  宣传和演习

  7  灾后恢复与处置

  8  附则

  8.1  奖励与责任追究

  8.2  解释

  8.3 预案实施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了保证气象灾害防御工作有序、高效进行,提高气象灾害的综合管理水平和应急处置能力,最大限度地减轻或避免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气象灾害防御条例》、《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气象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气象灾害应急预案》、《银川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兴庆区范围内暴雨、暴雪、寒潮、干旱、冰冻、低温、高温、沙尘暴、大雾、霾、霜冻等气象灾害事件的防范和应对;因气象因素引发洪涝灾害、地质灾害、森林火灾等其他灾害的处置;适用其他有关应急预案的规定。

  1.4  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减少危害。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作为首要任务和应急处置工作的出发点,全面加强应对气象灾害的体系建设,最大程度减少灾害损失。

  预防为主、科学高效。实行工程性和非工程性措施相结合,提高气象灾害监测预警能力和防御标准。充分利用现代科技手段,做好各项应急准备,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依法规范、协调有序。依照法律法规和相关职责,做好气象灾害的防范应对工作。加强信息沟通,建立部门间协调联动机制,使气象灾害应对工作更加规范有序、运转协调。

  分级管理、属地为主。根据灾害造成或可能造成的危害和影响,对气象灾害实施分级管理。灾害发生地人民政府负责本地区气象灾害的应急处置工作。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任务

  2.1  气象灾害防御指挥部

  成立兴庆区气象灾害防御指挥部(以下简称气象指挥部),当气象灾害发生后,兴庆区气象灾害防御指挥部(以下简称气象防御指挥部)在兴庆区应急委员会的统一领导下,负责指挥和协调气象灾害应对与救灾工作。兴庆区气象灾害防御指挥部办公室设在科技局,负责气象灾害防御的日常工作,科技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总 指 挥:丁迎春  政府副区长

  副总指挥:刘  平  科技局局长

  成    员:政府办公室、宣传部、经发局、教育局、科技局、民政局、司法局、财政局、住建局、交通运输局、水务局、农牧局、卫计局、审计局、文体旅游局、安监局、林业局、城管局、环卫中心、公安分局、国土分局、环保分局、交警一、二大队、市场监管一、二分局、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等单位主要负责人。

  此次兴庆区气象灾害防御指挥部成立后,今后因人员变动实行自然更替,不再作临时性调整。

  气象灾害防御指挥部职责:组织、指挥和协调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共同做好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组织实施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决定气象灾害防御的重大事项;完成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政府交办的气象灾害防御的其他工作。

  气象灾害防御指挥部办公室职责:督查、落实气象灾害防御指挥部的重大决定;具体实施气象灾害应急预案;负责气象灾害信息的收集、分析、评估、审核和上报工作,为兴庆区人民政府启动和终止气象灾害应急响应、组织防灾减灾提供决策依据和建议;审查气象灾害新闻报道;承担防御指挥部的日常工作。

  2.2  气象灾害防御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政府办公室:负责协调相关部门参与突发事件处置工作,传达并督促有关部门(单位)落实区委、区政府有关决定事项和区领导批示指示。

  宣传部:负责协调各新闻媒体及宣传部门,积极宣传气象防灾减灾科普知识,按照指挥部确定的报道口径,引导社会舆论,确保各种气象预警信息、气象灾害灾情信息发布的一致性和权威性。

  经发局:负责组织和协调重要生活必需品的物资计划调运工作,抑制物价,确保市场稳定。

  教育局:负责开展学生气象灾害防御知识宣传教育工作,督促检查辖区学校修订气象灾害应急预案;负责气象灾害发生时在校师生安全管理和组织疏散;妥善解决灾区学生就学问题。

  科技局:负责对接银川市气象局,对灾害性天气气候的监测、预测预报、警报的制作和统一发布,及时提供气象服务信息;为兴庆区政府启动和终止应急响应、组织气象防灾减灾提供决策依据和建议;负责气象灾害信息的收集、分析、评估、审核和上报工作;组织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承担本预案的修订完善及上报工作。

  民政局:负责转移安置灾民,妥善安排灾民基本生活;做好应急救援物资储备;管理、分配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组织、指导救灾捐赠。

  司法局:负责因气象灾害引发的民事纠纷的司法援助和调解工作。

  财政局:负责做好气象灾害预警应急服务款项、救灾物资的保障工作。

  住建局:负责城市公共基础设施的防御气象灾害检查和落实工作,并组织危房、倒塌房屋等人员、物资的转移和疏散;做好行业部门涉及的公共基础设施应对气象灾害的措施及抢险,负责灾后恢复重建规划和工程建设工作。

  交通运输局:尽快恢复被毁坏的公路、铁路、通航机场和有关设施,优先保证抢险救援人员、物资的运输和灾民的疏散。疏导交通,保证各级气象台站气象服务和移动气象台站现场服务人员、设备运输的道路畅通。

  水务局:负责辖区暴洪灾害应急日常工作;负责水利工程的安全监督管理;及时掌握雨情、水情、灾情和水文预报,组织指导抗洪抢险工作,负责水毁工程的修复。

  农牧局:负责农业防汛、灾后农业救灾和恢复生产的农业指导;负责抗灾种子储备和应急调用工作。

  卫计局:负责灾区卫生防疫和医疗救护工作;帮助灾区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控制传染病的爆发流行;及时检查、监测灾区的饮用水源、食品安全等工作。

  审计局:负责对捐赠资金与物资的使用情况进行审计。

  文体旅游局:负责灾民的文化体育活动,保证灾民的安定生活;协调有关部门实施对因灾滞留在景区内的游客和工作人员的救援工作。

  安监局:负责灾区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检查和监督管理工作,特别加强对危险化学品储存进行管控,避免灾害天气造成泄露导致次生灾害。

  林业局:负责及时提供和交换森林(草原)分布及火情等信息,对易发生森林(草原)火情的地区及相关设施等采取紧急处置措施,并加强监控。

  城管局:负责开展抢险救援工作。

  环卫中心:负责根据道路情况,及时组织力量或采取措施做好道路清扫和积雪融化工作。

  公安分局:负责灾区的社会治安工作,协助组织灾区群众紧急转移;打击各类违法犯罪活动,确保灾区重点目标安全和社会稳定。

  交警一、二大队:负责制定绕行路线,实行交通引导或管制;负责加强交通秩序维护,注意指挥、疏导行驶车辆;负责必要时关闭易发生交通事故的路段。

  市场监管一、二分局:负责做好灾区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工作。

  国土分局:负责及时提供和交换地质灾害等信息,对地质灾害隐患点应加强监测,遇到险情、灾情应及时采取紧急避险措施。

  环保分局:负责灾区环境质量监测工作。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积极协助完成本区域内发生的重大气象灾害的应急工作。建立完善工作体系和预案体系,加强基层民众的宣传教育、开展灾害天气应对应急演练,提高民众的自救互救能力。做好灾后自救互救和人员安置,恢复生产秩序。

  3  预警和预防机制

  3.1  信息报告

  气象灾害发生后,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及时报告有关信息。报告内容应包括:气象灾害种类和特征、发生时间、地点和范围,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情况,已经采取的措施等。

  3.2  预警预防行动

  兴庆区科技局根据气象灾害监测、预测、预报、警报信息,对可能发生的气象灾害预警工作按相关规定及时上报兴庆区人民政府和应急办。兴庆区应急办对气象灾害信息进行研究分析,达到预警级别的,及时采取预防措施;对可能达到重大、特别重大预警级别的,在采取相应措施的前提下,应及时报告银川市气象灾害防御指挥部,由市气象灾害防御指挥部统一协调,提出预警措施和应对方案。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做好有关气象灾害防御准备工作。各成员单位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12121电话、手机短信、气象预警电子显示屏、互联网、报纸等多种途径及时播发气象灾害预警预报信息。

  3.3  预警信息内容及级别

  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包括气象灾害的类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等。

  预警级别分为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Ⅳ级(一般),分别用红、橙、黄、蓝四种颜色标示,I级为最高级别。

  4  应急响应

  4.1  响应启动

  按气象灾害危害程度和影响范围,应急响应分为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Ⅳ级(一般)四个等级。

  建立气象灾害应急响应启动机制。依据气象部门提供的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市气象灾害防御指挥部办公室组织相关部门及专家会商,按照气象灾害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和范围,经过综合分析研判后,向兴庆区气象灾害防御指挥部提出是否启动相应级别应急响应的建议,同时向兴庆区政府应急办汇报。

  当同时发生两种以上气象灾害且分别发布不同预警级别时,按照最高预警级别灾种启动应急响应。当同时发生两种以上气象灾害且均未达到预警标准,但可能或已经造成损失和影响时,根据不同程度的损失和影响在综合研判的基础上启动相应级别应急响应。

  4.2  分部门响应

  按气象灾害的发生程度和范围,及其引发的次生、衍生灾害类别,各职能部门按照预案启动应急工作。

  4.3  分灾种响应

  当气象灾害应急响应启动后,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加强值班,密切监视,针对不同气象灾害种类及其影响程度,采取应急响应措施和行动。新闻媒体按要求随时播报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及应急处置相关措施。

  4.3.1  暴雨

  科技局加强与上级气象部门联系,收集监测预报信息,及时发布暴雨预警信号及相关防御指引,适时加大预报时段密度;

  水务局进入相应应急响应状态,组织开展洪水调度、堤防水库工程巡护查险、防汛抢险及灾害救助工作;

  民政局负责安置紧急转移的受灾群众并向其提供基本生活救助;

  教育局根据防御指引,提示通知幼儿园、托儿所、学校做好停课准备;

  交警一、二大队、交通运输局对水毁积水路段制定绕行路线,实行交通引导或管制;

  农业、林业局针对农业生产做好监测预警工作,落实防御措施,组织抗灾救灾和灾后恢复生产;

  辖区施工单位必要时暂停在空旷地方的户外作业;

  相关应急处置部门和抢险单位随时准备启动抢险应急方案。

  灾害发生后,民政、防汛、科技等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灾情调查、收集、分析和评估工作。

  4.3.2  暴雪、低温、冰冻、霜冻

  科技局加强与上级气象部门联系,收集监测预报信息,及时发布暴雪、低温、道路结冰、霜冻等预警信号及相关防御指引,适时加大预报时段密度;

  交警一、二大队加强交通秩序维护,注意指挥、疏导行驶车辆;必要时关闭易发生交通事故的结冰路段;

  交通运输局、环卫中心采取路面防冻、车辆防滑等措施,在高速公路入口、大型桥(涵)等处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会同有关部门根据积雪情况,及时组织力量或采取措施做好道路清扫和积雪融化工作;

  住建局、水务局落实供水系统等防冻措施;

  卫计局采取应急措施,保障医疗卫生服务正常开展,并组织做好伤员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病工作;

  住建局加强危房检查,会同有关部门及时动员或组织可能因雪压倒塌的房屋内的人员撤离;

  民政局负责受灾群众的紧急转移安置,并为受灾群众和公路、铁路等滞留人员提供基本生活救助;

  农牧局组织对农作物、畜牧业、水产养殖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相关应急处置部门和抢险单位随时准备启动抢险应急方案。

  灾害发生后,气象、民政、住建、交通、林业、农牧等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灾情调查、收集、分析和评估工作。

  4.3.3  寒潮

  科技局加强与上级气象部门联系,收集监测预报信息,及时发布寒潮预警信号及相关防御指引,适时加大预报时段密度;了解寒潮影响,进行综合分析和评估;

  民政局采取防寒救助措施,特别是对贫困户、流浪人员等应采取紧急防寒防冻应对措施;开设避难场所,开展应急防寒保障工作;

  林业局、农牧局等部门对树木、花卉等采取防寒措施;

  农牧局、林业局指导果农、菜农和畜牧水产养殖户采取防寒和防风措施,做好牲畜、家禽和水生动物的防寒保暖工作;

  卫计局采取应急措施,积极做好相关疾病预防知识的宣传教育,并组织做好疾病防控和医疗救治工作。

  相关应急处置部门和抢险单位随时准备启动抢险应急方案。

  4.3.4  沙尘暴

  科技局加强与上级气象部门联系,收集监测预报信息,及时发布沙尘暴预警信号及相关防御指引,适时加大预报时段密度;了解沙尘影响,进行综合分析和评估工作;

  农牧局指导农牧业生产自救,采取应急措施,帮助灾区恢复农牧业生产;

  环保分局加强对沙尘暴发生时大气环境质量状况的监测,为气象灾害应急处置工作提供服务;

  交通运输局采取应急措施,保证运输安全;

  民政局采取应急措施,做好救灾人员和物资准备工作。

  相关应急处置部门和抢险单位随时准备启动抢险应急方案。

  4.3.5  高温

  科技局加强与上级气象部门联系,收集监测预报信息,及时发布高温预警信号及相关防御指引,适时加大预报时段密度;了解高温影响,进行综合分析和评估工作;

  住建局、水务局等部门做好用水安排工作,协调水源,保证群众生活生产用水;

  住建局做好监管建筑、户外施工单位做好户外和高温作业人员的防暑工作,必要时调整作息时间或采取停止作业的措施;

  交警一、二大队做好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提醒车辆减速,防止因高温产生爆胎等事故;

  卫计局积极准备,做好健康宣传和健康指导,预防高温中暑事件发生,针对此类事件随时开展医疗救援工作;

  农牧局、林业局加强指导,紧急预防高温对农、林、畜牧、水产养殖业产生的影响。

  相关应急处置部门和抢险单位随时准备启动抢险应急方案。

  4.3.6  干旱

  科技局加强与上级气象部门联系,收集监测预报信息,及时发布干旱预警信号及相关防御指引;了解干旱影响,进行综合分析;适时组织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减轻干旱影响;

  农牧局、林业局等部门指导农牧、林业生产单位采取管理和技术措施,减轻干旱影响;加强监控,做好森林火灾预防和扑救准备工作;

  水务局加强旱情、墒情监测分析,合理调度水源,组织开展抗旱减灾等方面的工作;

  卫计局加大卫生监督检查和检测力度,确保公共场所和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有效防范和应对此类问题引发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民政局采取应急措施,做好救灾人员和物资准备,并负责因旱缺水缺粮群众的基本生活救助。

  相关应急处置部门和抢险单位随时准备启动抢险应急方案。

  4.3.7  大雾、霾

  科技局加强与上级气象部门联系,收集监测预报信息,及时发布大雾和霾预警信号及相关防御指引,适时加大预报时段密度;了解大雾、霾的影响,进行综合分析和评估;

  交警一、二大队加强对车辆的指挥和疏导,维持道路交通秩序。

  相关应急处置部门和抢险单位随时准备启动抢险应急方案。

  4.4  应急值守

  预案启动后,参与气象灾害应急工作的各单位实行24小时值班,保证通信畅通,并将值守电话和辅助通信方式报告兴庆区应急办。

  科技局全程跟踪灾害性天气的发展、变化情况,加强天气会商,做好跟踪服务工作。

  5  应急处置

  5.1  基本应急处置

  气象灾害发生后,有关部门和单位应进行应急处置,并根据需要组织群众开展自救互救,全力控制事态扩大,努力减轻气象灾害损失。

  科技局与区、市气象局及时联系,跟踪气象灾害发生发展情况,收集气象数据信息,并根据已经形成或有可能形成的气象灾害情况,向兴庆区应急办提出处置建议。

  5.2  受灾地应急处置措施

  较大、重大或特别重大的气象灾害,兴庆区应急委统一协调,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各岗位应急人员全部到位,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

  5.2.1  抢险救助

  气象灾害发生后,城管局应急救援分队、丽景街办事处应急救援队立即开展抢险救援工作;事发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立即组织群众开展自救;有关部门和单位应按各自职责和气象预案的规定以及防御指挥部的要求,立即到达规定岗位,搜寻、抢救失踪、伤病人员,做好抢险救灾工作。

  5.2.2  医疗救护和疾病控制

  卫计局应紧急派遣专业队伍,为因气象灾害致病、致伤的人员提供医疗救护和现场救援,尽量减少人员伤亡。卫生部门应当组织人员按照相关规定对气象灾害发生地的饮用水源、食品等进行监测、化验、消毒,并组织防疫灭菌和流行病、常见病的防治。应急期间,如出现传染性疾病,应早发现、早报告、早治疗,防止和避免出现重大疫情。

  5.2.3  交通管制

  根据处置气象灾害的需要,有关部门可以依法采取管制措施,限制人员进出交通管制区域,对进出交通管制区域人员的证件、车辆、物品等进行检查。

  5.2.4  现场控制

  事发地的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迅速组织人员,设立警戒区和警戒哨,对重点地区、重点人群、重要物资设备进行保护。必要时,可以请求武警部队予以协助和配合。

  5.2.5  调集征用

  根据气象灾害应急处置的需要,兴庆区应急委紧急调集人员、资金和储备的物资、交通工具和相关的设施、设备。必要时,可以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向社会征用物资、交通工具和相关的设施、设备。

  5.3  动员社会力量

  拓宽社会力量参与渠道,充分动员社会力量,组织志愿者队伍和公众参与气象灾害应急处置工作。

  5.4  气象灾害评估

  科技局会同民政局负责组织气象灾害调查。气象灾害调查结果及时报告本级政府和上级气象主管机构、民政部门。

  5.5  新闻报道

  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启动后,气象灾害防御指挥部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及时将气象灾害及其衍生、次生灾害监测预警情况、灾害损失情况、救援情况等及时准确地向社会公布。

  5.6  应急结束

  气象灾害应急工作结束后,由兴庆区气象灾害防御指挥部提出建议,报银川市气象灾害防御指挥部批准后解除应急,并向社会公布。

  6  应急保障

  6.1  通信与装备保障

  以现有的气象通信网为主体,建立光纤通信和网络通信等为主,无线和卫星通信为辅稳定可靠的气象灾害应急通信系统。建立反应快速、灵活机动的气象灾害应急通信系统,确保应急期间通信畅通。电信企业要加强对重要通信设施、传输线路和气象技术装备的日常管理和维护养护,配置备份系统和移动式气象信息监测系统,建立健全紧急保障措施。

  6.2  宣传和演习

  科技局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各种媒体,加大对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宣传,并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气象灾害应急知识教育计划,对社会公众开展气象灾害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知识教育。学校、街道社区等重点部门,要根据需要,定期或者不定期地组织人员按照应急预案进行各种气象灾害应急演习。

  7  灾后恢复与处置

  民政局等部门做好灾民安置和救济款物的接收、发放和使用的管理工作,确保受灾民众的基本生活保障。

  兴庆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在对受灾情况、重建能力及可利用资源评估后,制定灾后重建和恢复生产、生活的计划,进行恢复、重建。

  8  附则

  8.1  奖励与责任追究

  奖励:对在参加气象防灾、减灾、救灾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因参与气象灾害应急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

  责任追究:相关工作人员由于玩忽职守,导致重大漏报、错报气象预报、灾害性天气警报,致使国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宁夏回族自治区气象条例》和《宁夏回族自治区气象防御条例》的有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发生气象灾害后,有关部门谎报灾情或者知情不报,或者拒不履行本预案规定的应急处理职责,或者拒不配合、阻碍、干涉灾情收集和救助工作,致使国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兴庆区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对其主要负责人、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8.2  解释

  本预案由兴庆区科技局负责解释。

  8.3 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2018年 月  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