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求《银川市兴庆区河长制实施方案》意见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7-06-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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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现将《银川市兴庆区河长制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公布并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和建议,请认真审阅并提出意见或建议,修改意见可以单位或者个人名义提出,6月30日前送至兴庆区河长制办公室或传真至水务局办公室。

  联 系 人:张天奇

  联系电话:2160575

  传    真:6026732

  银川市兴庆区河长制办公室

  2017年6月26日

  银川市兴庆区河长制实施方案

  (征求意见稿)

  全面推行河长制是落实绿色发展理念、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内在要求,是解决我国复杂水问题、维护河湖健康生命的有效举措,是完善水治理体系、保障国家水安全的制度创新。为进一步加强河湖管理保护工作,落实属地责任,健全长效机制。力争把兴庆区打造成银川市建设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根据国家、自治区、银川市推行河长制的工作部署和“美丽兴庆”建设要求,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紧紧围绕“五位一体”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生态发展理念,以保护水资源、防治水污染、改善水环境、修复水生态为主要任务,以组织体系和责任体系完备、制度建设和政策措施健全、监督检查和考核评估到位为主要举措,在兴庆区全面落实河长制,构建责任明确、协调有序、监管严格、保护有力的河湖管理保护长效机制,为维护河湖健康生命、实现河湖资源永续利用提供制度保障。

  二、基本原则

  ——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牢固树立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的理念,处理好河湖管理保护与开发利用的关系,强化规划约束,促进河湖休养生息、维护河湖生态功能。

  ——坚持党政领导、部门联动。建立健全以党政领导负责制为核心的责任体系,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制,明确各级河长职责,强化工作措施,协调各方力量,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格局。

  ——坚持问题导向、因地制宜。立足不同河湖实际,区分水污染程度和水生态状况,一河一策、一湖一策,解决好河湖管理保护的突出问题。

  ——坚持强化监督、严格考核。依法治水管水,建立健全河湖管理保护监督考核和责任追究制度,拓展公众参与渠道,营造全社会共同关心和保护河湖的良好氛围。

  三、主要目标

  以维护生态安全为使命,以建设“美丽兴庆”为目标,以水生态文明建设为载体,保障兴庆区重点河湖(含沟道、水域,以下简称“河湖”)水域面积不萎缩,水污染形势总体遏制向好,河湖生态空间有效保护,水生态环境整体改善,生态功能持续提升,为“美丽兴庆”建设提供最优水生态环境。

  根据习近平总书记“每条河流要有河长”的指示精神,到2017年底,全面建立河长制,制定出台相关制度及考核办法;完成河湖管理保护现状调查,对河湖健康状况做出准确评估,已实施治理工程的河湖基本完成管理范围划定。到2018年年底,列入自治区、银川市重点入黄排水沟污染综合整治的河湖水质提升到Ⅳ类及以上;全面清理关闭直接入河湖的企业污水直排口。到2020年年底,黄河银川段水质总体保持在Ⅲ类及以上,主要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100%以上;全面消除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县级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达标率100%;湿地面积只增不减,基本实现重点河湖水资源、水环境承载能力与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

  四、实施内容及阶段

  本方案实施的河流为黄河兴庆区段及其兴庆区境内河湖共49条,共涉及全兴庆区4个乡镇,24个行政村,5个街道办事处,1个管委会。

  (一)、调查摸底,研究制定工作方案

  2017年5月底前,研究制定兴庆区“河长制”工作实施方案。

  (二)、抓好试点,探索工作机制

  2017年8月底前,全面开展黄河兴庆区段及兴庆区境内河湖区乡(镇)、村三级“河长制”建立工作。

  (三)、全面铺开,实现与自治区、银川市同步实施

  2017年底前,全兴庆区规划实施的49条河湖全面实施“河长制”。

  五、组织体系

  建立区域与流域相结合的以兴庆区、乡(镇)、村三级“河长”为主要内容的“河长制”组织体系,兴庆区设立“总河长”、“副总河长”。兴庆区级“总河长”、“副总河长”由兴庆区委、人大、兴庆区政府、政协主要领导担任。黄河兴庆区段及其兴庆区境内主要河湖分别设立兴庆区“河长”、乡(镇)“河长”和村“河长”,同时村、组设立保洁员或巡查员,乡(镇)落实专管员。

  为了切实抓好各级“河长制”各项工作的落实,兴庆区、乡(镇)均应设立“河长制”办公室,兴庆区“河长制”办公室,设在兴庆区水务局,办公室主任由水务局局长担任。同时兴庆区委组织部、宣传部、编办、监察局、法制办、经发局、财政局、审计局、统计局、交通局、住建局、城管局、环保局、文体旅游局、农牧局、林业局、水务局、国土资源分局、科技局、教育局、卫计局、公安局为“河长制”兴庆区级责任单位,分别确定1名领导为责任人,1名干部为联络人,联络人为兴庆区“河长制”办公室组成人员,参照自治区、银川市做法,兴庆区、乡(镇)、村三级“河长”和“河长制”兴庆区级责任人名单要在媒体上进行公布。

  六、工作职责

  (一)“河长”职责

  “总河长”、“副总河长”负责领导全兴庆区“河长制”工作,分别承担总督导、总调度职责。各级“河长”是所辖河湖保护管理的直接责任人,负责组织贯彻落实上级“河长”决策部署,牵头健全河湖管理工作机制和政策制度,组织领导河湖水资源保护、水体岸线管理、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等工作考核;牵头推进所辖河湖突出问题整治,水污染综合防治、河湖巡查保洁、河流生态修复和保护管理,协调解决实际问题,检查督导下级“河长”和相关部门履行职责;乡(镇)“河长”负责落实兴庆区级“河长”决策部署,在兴庆区级“河长”的领导下做好所辖河湖日常管护工作;负责所辖河湖生活垃圾和生活污水整治;加强所辖河湖因乱占乱建、乱围乱堵、乱采乱挖、乱倒乱排等侵占河道影响行洪安全的清障;协助和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对辖区内水域养殖和畜禽养殖以及农业面源污染的整治;以乡镇为单位设立所辖河湖专管员,建立健全专管员管理制度和工作职责;村“河长”负责所辖河湖生活垃圾的集中收集,开展所辖河湖巡查,保洁工作,设立巡查员或保洁员,督导巡查员或保洁员定期开展巡查保洁工作。

  (二)“河长制”办公室职责

  具体负责组织实施“河长制”,主要职责为组织协调“河长制”联系会议,组织开展综合督导检查、评估、考核工作,  整理河湖管理方面的信息、资料,落实“河长”确定的具体事项。

  (三)兴庆区级责任单位职责

  1、组织部:负责指导对“河长”和责任单位责任人的考核。

  2、宣传部:负责指导河湖保护管理的宣传教育和舆论引导。

  3、编办:负责“河长制”有关机构设置和职能调整工作。

  4、法制办:负责组织制定和修订河湖保护管理规范性文件;指导行政执法人员培训、考核等相关工作。

  5、经发局:负责协调推进河湖保护有关重点项目,抓好有关河湖保护产业布局和重大政策的落实,开展重点整治行动的综合协调等。

  6、财政局:负责落实兴庆区级“河长制”专项经费,协调河湖保护管理所需资金,并监督资金使用。

  7、审计局:负责水域、岸线、滩涂等自然资源资产管理者任中和离任审计,加强对河长制专项经费、专项资金的审计。

  8、统计局:负责指导“河长制”工作考核的相关统计工作。

  9、交通局:负责协调做好河湖沿线道路、桥梁的建设和维护,负责河湖水上交通安全及航道、船舶监管工作,负责水上运输及码头污染防治,重要桥梁的管护。

  10、住建局:负责辖区范围内由建设系统管理的水域环境治理工作,推进城镇污水等基础设施的建设与监管。

  11、城管局:负责指导监督河湖建设管理“拆违控违”及水事纠纷的综合执法工作。

  12、环保局:负责水污染防治的统一指导和执法监管,组织实施跨界的水污染防治规划,落实更严格的的河湖排污标准,开展入河污染源的调查执法和达标排放监管,实施全兴庆区地表水水质监测,负责河道突发性水污染等事件应急、预警、调查处理,安排有关河湖水污染治理、水环境保护、生态修复项目。

  13、文体旅游局:负责组织开展兴庆区河湖旅游资源的规划、开发工作,指导和监督景区内河湖保护管理。

  14、农牧局:负责执行河湖流域中长期种植业、畜牧业、水产业专项规划,负责监管农业面源、畜禽养殖和水产养殖污染防治工作,推进农业废弃物综合利用,依法依规查处破坏渔业资源的行为。

  15、林业局:负责推进生态公益林和水源涵养林建设,推进河湖沿岸绿化和湿地修复工作。

  16、水务局:负责开展水资源管理保护,制定河湖管理规定,推进节水型社会和水生态文明建设,组织水域岸线登记及管理、河湖、沟道划界确权、河道采砂管理、水土流失治理、加强职责范围内堤防工程管理工作、河湖养殖污染防治、河湖水工程建设等,依法查处水事违法违规行为。

  17、国土资源分局:负责监管矿产资源开发整治过程中环境保护工作,负责协调河湖治理项目用地保障及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划界确权。

  18、科技局:负责组织开展节约用水、水资源保护、河湖。环境治理、水生态修复等科学研究和技术示范。

  19、教育局:负责指导和组织开展中小学生河湖保护管理教育活动,加强中小学生河湖安全教育。

  20、卫计局:负责指导和监督饮用水卫生监测和农村卫生改厕。

  21、公安局:负责依法打击破坏河湖环境、影响社会公共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

  22、监察局:负责监察河长制成员单位工作情况。

  七、主要任务

  (一)统筹河湖、沟道保护管理规划。遵循水系自然规律和经济社会发展规律,坚持严格保护与合理利用,根据河湖功能定位,将生态理念融入城乡建设、河湖整治、旅游休闲、环境治理、产业发展等项目的规划、设计、建设、管理全过程,科学编制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各领域、各部门、各行业专项规划。规划应统筹考虑地区水资源条件、环境承载能力、防洪要求和生态安全。逐步推进水利、农业、林业、国土资源、交通运输等部门与河湖环境有关的规划“多规合一”,注重生态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

  (二)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坚持以水定城、以水定人、以水定地、以水定需、以水定产,以水资源可持续利用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进一步落实“用水总量控制、用水效率控制、水功能区限制纳污和水资源管理责任与考核”四项制度和严守“水资源开发利用、用水效率和水功能区限制纳污”三条红线,健全控制指标体系,着力加强监督考核。进一步落实水资源论证、取水许可和有偿使用制度,积极探索水权制度改革,推进水权交易试点。加快水资源管理系统和监测系统建设,探索建立区域水资源、水环境承载能力监测评价体系。严格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开展入河排污口调查,核定水功能区的纳污能力,明确功能区的允许纳污总量。全面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加强工业、城镇、农业节水。

  (三)开展水系源头和饮用水源地保护。加强主要水系源头、重要水源涵养地的水环境保护,划定禁止开发范围,实现水系源头保护区污水“零排放”。依法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禁止在水源保护区内开展一切与水源保护无关的活动。强化饮用水水源应急管理,建立与完善饮用水水源地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四)加强水体污染综合防治。全面贯彻国务院《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加强工矿企业污染、城镇生活污染、畜禽养殖污染、农业面源污染防治,落实部门职责,分头推进防治措施。

  (五)强化跨界断面和重点水域监测。加强河湖跨界断面、主要交汇处、重点水域的水量水质水环境监测,强化突发水污染处置应急监测。统一技术要求和标准,统筹建设与管理,建立体系统一、布局合理、功能完善的河湖监管网络,建立完善兴庆区水资源监测体系。按照统一的标准规范开展水质水量监测和评价,按规定发布有关监测成果。建立水质恶化倒查机制,追溯污染来源,严格落实整治责任和限期整改措施。

  (六)推动河湖生态环境保护与修复。加快城乡水环境整治,实施农村清洁工程,大力推进生态乡镇、生态村和绿色小康村创建活动。落实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加大水土流失综合治理和生态修复力度,生态清洁型小流域治理,推进水环境自然修复保护,开展水生生物增殖放流,提高水生生物多样性和水体净化调节功能。加强河湖湿地修复与保护,维护湿地生态系统完整,开展河湖沿岸绿化造林,改善河湖生态环境。

  (七)加强水域岸线及采砂管理。开展河湖岸线登记,依法划定河湖及其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按照“轻重缓急、先易后难、因地制宜”的原则推动确权。科学编制岸线利用规划,严格分区管理和用途管制,划定岸线保护区、保留区、限制开发区、开发利用区。建立健全河湖规划治导线制度,保障防洪安全。加强涉河建设项目管理,严格履行报批程序和行政许可,建立兴庆区、乡镇涉河建设项目行政许可信息通报及公告制度。科学制定河道保护规划,实行保护优先,加强监管,完善日常执法巡查制度。

  (八)加强行政监管与执法。落实最严格的水环境监管制度,强化行政监管与执法。加强河湖水域环境动态监管,实现基础数据、涉河工程、水域岸线管理、水质监测等信息化、系统化。明确经费和技术标准,完善监督考核机制,加强河湖水域巡查保洁及堤防工程维修养护。建立实时、公开、高效的“河长”即时通信平台。将日常巡查、问题督办、情况通报、责任落实等纳入信息化、一体化管理,提高工作效能,接受社会监督。建立水行政部门牵头、相关部门共同负责的河湖保护管理联合执法机制。积极探索综合执法试点,统筹水利、环保、农业、林业、国土资源、交通运输等部门涉及河湖保护管理行政执法职能。开展河湖“乱占乱建、乱围乱堵、乱采乱挖、乱倒乱排”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健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配合机制,严厉打击非法侵占水域岸线、擅自取水排污、非法采砂、非法采矿洗矿、倾倒废弃物以及电、毒、炸鱼等破坏河湖生态环境的违法犯罪行为。

  (九)完善河湖保护管理制度。建立河湖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对水域、滩涂、岸线等自然生态空间确权登记。建立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制度,把河湖保护管理工作作为对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的重要内容。落实《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强化党政领导干部河湖、沟道健康评价体系,条件成熟后发布河湖健康公报。建立水域占用补偿制度,按照消除对水域功能的不利影响、等效替代的原则进行占用补偿,防止减少现有河湖水域面积。建立网格化、全方位河湖水域岸线巡查检查制度和违法行为报告制度,强化日常监督和考核问责。完善河湖、及堤防管理养护制度,明确河湖管理责任和管理主体,积极推行管养分离和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实现河湖养护专业化、社会化。制定和完善河道管理、湖区保护规范性文件。

  八、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各级党委、政府要把实施“河长制”,保护河湖健康,作为当前推动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工作,加强领导,明确责任,狠抓落实,抓紧制定本区域实施“河长制”工作方案。发挥人大监督和政协参政议政的重要作用,形成河湖保护管理的合力。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由“河长”负责牵头召集“河长制”办公室和责任单位,协调解决河湖保护管理重点难点问题。建立问题督办制度,由“河长”签发督办单,对河湖保护管理重要事项进行督办。建立信息通报制度,加强日常工作沟通与协调,定期发布“河长制”工作信息,通报典型事例。建立健全各部门涉及河湖日常管理的专业机构,落实保护管理责任、管理人员和管理经费。

  (二)严格考核。建立考核奖惩制度,以水质水量监测、水域岸线管理、河湖生态环境保护等为主要考核指标,健全河湖管理与保护“河长制”绩效考核评价体系,考核内容纳入兴庆区综合考核评价体系,对因失职、渎职导致河湖环境遭到严重破坏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三)落实资金。落实“河长制”专项经费。兴庆区、乡镇“河长制”专项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重点用于保障水质水量监测、规划编制、信息平台建设、河湖划界确权、突出问题整治、技术服务及长效管理等工作费用。足额保障河湖巡查保洁、堤防工程等日常管养经费,纳入各级财政预算。加大城乡水环境整治、水污染治理、生态保护修复等项目资金投入,积极探索引导社会资金参与河湖环境治理与保护。

  (四)宣传引导。兴庆区各相关部门要广泛宣传河湖保护管理的法律法规。在河湖显要位置树牌立碑,设置警示标志,设立“河长”公示牌,公布河段范围、姓名职务、职责和联系方式,接受群众监督和举报。加强生态文明教育,组织中小学生开展河湖保护管理教育,增强中小学生的河湖保护意识,有效发挥媒体舆论的引导和监督作用,着力引导企业履行社会责任,自觉防污治污,大力发展绿色循环经济。进一步增强城市、乡村、企事业单位以及社会各界河湖管理和保护责任意识,积极营造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共同关心、支持、参与和监督河湖保护管理的良好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