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方案>的通知》(宁党办〔2017〕43号)《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自治区水利厅关于河湖水域岸线划界确权工作方案的通知》(宁政办发〔2017〕213号)《自治区水利厅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快河湖划界工作的通知》(宁水河湖发〔2019〕10号)精神,经兴庆区农业农村和水务局、兴庆区自然资源局、乡镇及相关单位对兴庆区辖区4条渠道的管理范围划定工作进行审核验收,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
4.《堤防工程设计规范》
5.《宁夏回族自治区水工程管理条例》
二、划定原则:
根据法律法规和规范,结合兴庆区实际情况,对渠道管理范围进行划定,按照“管用、务实”的原则因地制宜确定管理范围。
1.干渠管理范围为渠堤外坡脚向外各30米。
2.支渠管理范围为渠堤外坡脚向外各15米,挖方渠道
渠堤内沿向外15米。
三、划定名录:
四、水工程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1.扒口、爆破、建窑、筑坟、打井、开矿,修建房屋或者从事其他建筑活动;
2.弃置砂石淤泥、存放物料,倾倒垃圾、废渣、尾矿,掩埋污染水体的物体;
3.损毁水工程及其观测、通讯、供电、照明、交通、消防等附属设施;
4.在库区、蓄滞洪区、湖泊、堤坝或者渠堤上从事影响蓄洪、行洪活动;
5.向水域排放超过国家标准的污水,以及爆炸、投毒、电击或者打坝等方式的捕捞活动;
6.在水闸工作桥、测水桥、渡槽、无路面的坝顶、堤顶上行驶车辆,但是维护水工程的车辆除外;
7.擅自操作水工程设备或者取用水;
8.其他妨碍水工程运行或者危及水工程安全的行为。
五、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水工程管理范围内,不得从事下列活动:
1.钻探、采石、采砂、取土、淘金;
2.设置取用水设施、向水域排水、挖筑鱼池、水塘;
3.开采地下资源或者进行考古发掘;
4.在坝、渠、沟堤上修路;
5.砍伐水工程防护林木;
6.在通讯、供电等水利专用线路上搭接其他线路。
六、其他事项:
1.划定的渠道管理范围内土地权属不变。
2.渠道管理范围划定工作专业性强,技术工作由农业农村和水务局主导,自然资源局全力配合,会同相关责任单位和乡镇人民政府逐渠道实地复核和审核,保障管理范围划定正确。
3.本次兴庆区渠道管理范围划界有关事项或问题,可向兴庆区农业农村和水务局或自然资源局咨询。
兴庆区农业农村和水务局 陈海清 13469686111
兴庆区自然资源局 吴习文 13723319198
特此通告。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政府
2020年1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