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方案>的通知》(宁党办〔2017〕43号)《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自治区水利厅关于河湖水域岸线划界确权工作方案的通知》(宁政办发〔2017〕213号)《自治区水利厅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快河湖划界工作的通知》(宁水河湖发〔2019〕10号)精神,经兴庆区农业农村和水务局、兴庆区自然资源局、乡镇街道及相关单位对兴庆区21条河湖(其中沟道10条,湖泊湿地11个)的管理范围划定工作进行了审核验收并予以通过,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
4.《堤防工程设计规范》
二、划定原则
根据法律法规和规范,结合兴庆区实际情况,对河湖管理范围进行划定,按照“管用、务实”的原则因地制宜确定管理范围。
1.干支沟道管理范围为沟堤内沿向外各5-10米。
2.水洞沟管理范围为历史最高洪水位线(老沟坎)坎顶之间区域。
3.湖泊湿地管理范围为历史最高洪水位线、设计最高洪水位线(岸坡顶)、沿湖道路外沿之间区域。
三、划定名录
1.禁止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的物体和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及高秆作物。
2.禁止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
3.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和其他有关的技术要求,工程建设方案应当依照防洪法的有关规定报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五、其他事项
1.划定的河道管理范围内土地权属不变。
2.河湖管理范围划定工作兴庆区农业农村和水务局、兴庆区自然资源局共同完成,并会同相关单位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逐河道实地复核和审核,确保管理范围划定管用、务实。
3.本次我区河湖水域划界有关事项或问题,可在公告发布30日内向兴庆区农业农村和水务局或自然资源局咨询。
兴庆区农业农村和水务局 0951-6020597
兴庆区自然资源局 0951-2160636
特此公告。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政府
2019年12月7日